國務院關於調低出口退稅率加強出口退稅管理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調低出口退稅率加強出口退稅管理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5年05月25日發布,自1995年05月2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5年05月25日
  • 實施日期:1995年05月25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關稅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我國自1985年開始實施的出口退稅政策,對鼓勵和擴大出口創匯,促進國民經濟發展起了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出口退稅工作中存在出口退稅規模增長過猛、退稅增長大大超過徵稅和出口額的增長、出口騙稅嚴重等問題,致使大量財政收入流失,有些守法經營的出口企業應退稅款不能及時到位。為此,國務院決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對出口貨物根據實際稅負情況適當調低出口退稅率,並加強出口退稅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按出口貨物實際稅負分類設定退稅率。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分別為:農產品、煤炭,退稅率為3%;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生產的工業品和適用13%增值稅稅率的其他貨物,退稅率為10%;適用17%增值稅稅率的其他貨物,退稅率為14%。
二、外貿企業收購出口的貨物,按上述規定的退稅率予以退稅;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在委託方免(退)稅。
三、內資生產企業及1993年12月31日以後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直接出口和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免徵本環節應納的增值稅,並按本通知規定的退稅率計算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抵減內銷產品的應納稅額。對確因出口比重過大,在規定期限內不足抵減的,不足部分可按有關規定給予退稅(進項貨物屬免稅進口的原材料、元器件,不能按此抵扣或退稅)。
四、1995年6月30日前報關離境的出口貨物,按原退稅率退稅;1995年7月1日後報關離境的出口貨物,按本通知規定的退稅率退稅。
五、在本通知下達之前已對外簽訂的,價格不可更改的大型成套設備(指出口價格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成套設備)及大宗機電產品(指單台、件價值在100萬美元以上的機電產品)的出口契約,經省級國家稅務局、經委或經貿委(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外經貿委審核,並在7月1日前將符合條件的出口契約及有關資料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後,由當地國家稅務局按原退稅率退稅。
六、海關應進一步加強出口貨物的報送查驗工作,提高對需退稅出口貨物的查驗比例,嚴格出口貨物報關單管理。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七、嚴格實行結匯與退稅掛鈎。出口企業申請退稅必須附送已辦完核銷手續的《出口收匯核銷單》。請國家外匯管理局會同外經貿部、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制定具體核銷管理辦法,做到既嚴格管理,又手續簡便。
八、各級財政、稅務、外經貿、銀行、外匯、海關及企業主管部門,要密切合作,共同加強出口退稅管理工作。
九、各級外經貿管理部門應要求、鼓勵各類出口企業通過加強經營管理,降低出口成本,提高出口賣價,進一步搞好出口工作。
十、本通知由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解釋,並商有關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國務院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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