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實驗動物管理條例

《湖南省實驗動物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實驗動物的管理工作,保證實驗動物和動物實驗的質量,維護生物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促進科技創新和相關產業發展,推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湖南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4年2月21日,《湖南省實驗動物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實驗動物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4年2月21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司法廳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2月21日,《湖南省實驗動物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實驗動物的管理工作,保證實驗動物和動物實驗的質量,維護生物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促進科技創新和相關產業發展,推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省行政區域內實驗動物及實驗動物相關產品的生產、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職責分工】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實驗動物工作。省實驗動物管理辦公室按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實驗動物工作的日常管理與監督。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實驗動物管理工作。
教育、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林業、市場監督管理、海關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實驗動物管理工作。
第四條 【福利倫理】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實驗動物福利,關愛實驗動物,不得虐待實驗動物。鼓勵共享實驗動物的實驗數據和資源,倡導減少、替代使用實驗動物和最佳化動物實驗方法。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實驗動物福利倫理委員會,建立倫理審查、風險處置、違規處理等制度,對涉及實驗動物的科技活動開展獨立、公正、科學的倫理審查和監督。
第五條 【生產和使用許可證】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頒發的實驗動物許可證。
從事實驗動物保種、繁育、供應、運輸、經營以及實驗動物相關產品生產、供應、中介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許可範圍開展活動,提供合格的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
利用實驗動物從事科研、檢定、檢驗等活動,以及以實驗動物為原料或者載體進行相關產品生產或者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許可範圍開展活動,使用合格的實驗動物。
實驗動物許可證不得塗改、轉借、轉讓或者出租。
第六條 【質量標準與檢測】實驗動物的質量監控,執行國家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執行行業標準;國家、行業尚未制定標準的,執行地方標準。
從事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生產和使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質量標準,定期對實驗動物、相關產品和環境設施進行檢測。操作過程和檢測數據記錄應當真實、完整、準確和可追溯。
第七條 【單位和人員要求】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應當成立實驗動物管理機構,制定嚴格的管理制度和科學的操作規程,配備相應專業技術人員和飼育人員,並組織從業人員參加相關法律法規和專業培訓,達到崗位要求。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從業人員參加相關專業的繼續教育,並鼓勵從業人員參加相應專業技術職稱評定或技術等級考核。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應當採取防護措施保證從業人員的健康和安全,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及時調整健康狀況不適宜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
第八條 【保種繁育】從事實驗動物保種、繁育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用國內、國際公認的品種、品系和繁育方法。
為補充種源、開發實驗動物新品種或者科學研究需要捕捉、引進野生動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 【生產和使用設施】實驗動物環境設施應當符合相應等級實驗動物標準要求,使用合格的飼料、籠具、墊料等用品。
不同品種、品系、質量等級和不同實驗目的的實驗動物,應當在相應環境條件下的不同場所、籠具中分開飼養。
第十條 【運輸要求】運輸實驗動物使用的交通工具和籠具,應當符合所運實驗動物的微生物和環境質量控制標準。
不同品種、品系、性別和等級的實驗動物,不得在同一籠具內混合裝運。
第十一條 【使用規範和結果使用】單位和個人套用實驗動物進行醫療衛生、藥品等科學研究、實驗、檢測以及以實驗動物為材料和載體生產相關產品等活動的,應當使用具有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生產的符合標準要求的實驗動物,並且在具有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的場所內進行相關活動。
違反前款規定進行的科學研究、實驗、檢定、檢驗、評價的結果無效,相關的科研項目不得立項、驗收、鑑定和評獎,生產的相關產品不得使用和出售。
利用實驗動物從事教學示範活動,應當使用合格的實驗動物且在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規定的場所內進行,但在經學校負責實驗動物管理工作的機構認可並保證公共衛生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規定以外的場所內進行。
第十二條 【免疫檢疫要求】實驗動物的預防免疫和檢疫,應當結合實驗動物的特殊要求辦理。但是教學示範動物等需要進行免疫的實驗動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免疫。
要求特定抗體陰性的實驗動物,作為生物製品原料、用於特定病原研究和生物製品質量評價的,應當單獨飼養,不得免疫。無特定病原體級和無菌級實驗動物不得免疫。
實驗動物生產、使用單位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入的實驗動物,應當進行隔離檢疫。運輸實驗動物的檢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安全要求】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規定:
(一)建立實驗動物安全管理制度和生物安全培訓、演練機制;
(二)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實驗動物逃逸,防止無關動物進入生產、實驗環境設施;
(三)預防和控制實驗室感染,防止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公共衛生安全和生態安全的實驗動物流失及病原體泄漏;
(四)利用信息技術等手段確保實驗動物可追溯;
(五)採取措施確保生產安全、消防安全。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安全管理義務。
開展病原體感染、化學染毒、放射性的動物實驗,除應遵守以上規定以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的相關規定。開展基因修飾動物實驗,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基因修飾安全管理和倫理規範的要求。
第十四條 【防疫處置】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實驗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立即向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報告,並迅速採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時,還應當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報告。
發生實驗動物疫情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立即啟動實驗動物生物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五條 【廢棄物處理】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國家規定將實驗動物屍體、組織和其他廢棄物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分類進行無害化處置。實驗動物廢棄物的處置信息應當真實、完整、準確和可追溯。禁止將使用後的實驗動物及其組織器官流入市場或者食用。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實驗動物生產、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等進行無害化處置,達到環保標準後再排放。
第十六條【創新驅動】省人民政府及其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實驗動物技術創新體系,支持實驗動物資源及相關產品的研究開發和套用,鼓勵高等院校、研究機構和企業等參與實驗動物科技創新,支持建設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基地等創新平台。
第十七條【產業發展】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實驗動物產業發展,支持建設實驗動物公共服務平台,鼓勵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及其他組織開展實驗動物產學研合作,推動形成實驗動物關聯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第十八條【科普宣傳】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將實驗動物科普工作納入科普工作規劃,利用科普基礎設施、科普產品、科普作品和信息技術等推廣普及實驗動物科學知識。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採取資金資助、政策扶持等措施,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通過建設科普場館、設立科普基金、開展科普活動等形式支持實驗動物科普工作。
鼓勵和支持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通過數位化、智慧型化方式開展科普活動。
第十九條 【監督檢查】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定期對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示。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配合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第二十條 【信用制度與舉報制度】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的信用制度,並依法向社會公示相關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向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舉報或者投訴。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並完善舉報制度,公布舉報方式,及時受理舉報並進行核實和處理。
對決定受理的案件,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調查,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二十一條 【許可證違法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實驗動物許可證或者許可證已過期,擅自生產或使用實驗動物的;
(二)超出實驗動物許可證範圍開展活動的;
(三)轉借、轉讓、出租實驗動物許可證的。
第二十二條 【一般違法行為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暫扣實驗動物許可證,並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供應、出售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時,不提供或提供虛假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和質量合格證的;
(二)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實驗動物管理專業培訓即上崗的;
(三)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保障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的;
(四)實驗動物的環境設施不符合相應等級實驗動物標準要求或者飼料、籠器具、墊料等不合格的;
(五)未對不同等級、品種和不同實驗目的的實驗動物分開飼育的;
(六)未使用具備有效合格證明的實驗動物或在未經許可的環境設施內進行動物實驗的;
(七)從事實驗動物保種、繁育未採用國內、國際公認的品種、品系和繁育方法的;
(八)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實驗動物進行預防免疫和檢疫的;
(九)質量檢測過程和檢測數據記錄不真實、不完整、不準確或不可追溯的;
(十)違反福利倫理有關規定生產和使用實驗動物的。
第二十三條 【安全違法行為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視情節予以警告、暫扣實驗動物許可證,並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實驗動物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實驗動物染疫、疑似染疫或者發生人畜共患疾病時未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或未立即採取隔離等控制措施的;
(二)不同品種、品系、性別和等級的實驗動物,在同一籠具內進行混合裝運的;
(三)開展病原體感染、化學染毒、放射性的動物實驗,未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相關規定的;
(四)開展基因修飾動物實驗不符合國家有關基因修飾安全管理和倫理規範的要求的;
(五)未對實驗動物屍體、組織和其他廢棄物以及廢水、廢氣等進行無害化處置的;
(六)將使用後的實驗動物食用的;
(七)未遵守國家和本省實驗動物安全管理制度,可能或已經發生影響公共衛生安全或生態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四條 【實施時間】 本條例自20**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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