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實施《實驗動物管理條例》辦法

《山東省實施<實驗動物管理條例>辦法》於1992年05月3日由山東省人民政府頒布實施。根據2018年1月24日山東省政府令第311號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實施《實驗動物管理條例》辦法
  • 頒布時間:1992年05月03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5月03日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 修訂時間:2018年1月24日
修改決定,辦法全文,

修改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31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山東省節約用水辦法〉等33件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8年1月2日省政府第1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龔正
2018年1月24日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發〔2015〕3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7〕40號)以及中央關於做好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規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經過對現行有效的省政府規章進行清理,省政府決定對《山東省節約用水辦法》等33件省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山東省實施《實驗動物管理條例》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號)
刪去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山東省實施《實驗動物管理條例》辦法
(1992年5月3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號公布 根據2018年1月24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11號修訂)
第一條 為保證實驗動物質量,加強實驗動物管理,適應科學研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家《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實驗動物是指經人工飼育,對其攜帶的微生物實行控制,遺傳背景明確或來源清楚,用於科學研究、教學、生產、檢定以及其他科學實驗的動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內從事實驗動物的研究、保種、飼育、供應、套用以及生產經營實驗動物的飼料、墊料、籠具、設備等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省科學技術委員會主管全省實驗動物管理工作。
各市地科學技術委員會主管本地區的實驗動物管理工作。
省政府有關部門負責本部門的實驗動物管理工作。
第五條 山東省實驗動物中心,在省科學技術委員會指導下,負責全省實驗動物管理的日常業務工作,根據國家制定的實驗動物遺傳學、微生物學、營養學和飼育環境等方面的標準,對實驗動物質量進行檢測、監督,組織培訓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
第六條 實行實驗動物質量監督和質量合格認證制度。具體辦法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根據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製定。
第七條 從事實驗動物生產、供應、飼育、保種、引種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根據國家技術監督局頒布的有關標準,定期對實驗動物進行質量檢測,並將各項作業過程和監測數據記錄歸檔。
第八條 用於實驗動物的建築物、設施、飼育器具及飲水、飼料的配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第九條 引入實驗動物必須隔離檢疫,經檢疫確認無傳染病的方可移入飼養區。
第十條 禁止從人畜共患傳染病的疫區引入實驗動物。
第十一條 實驗動物患病死亡的,應及時查明原因,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並記錄在案。
實驗動物發生傳染病的,必須立即視情況予以銷毀或隔離治療。對可能被傳染的實驗動物,須進行緊急預防接種。對飼育室內外可能被污染的區域。應採取嚴格消毒措施,並報告上級主管部門、衛生防疫部門和省實驗動物中心,採取緊急預防措施,防止疫病蔓延。
第十二條 用於實驗的野生動物,使用單位必須檢疫,確認無人畜共患疾病及動物傳染病的,方可使用。
第十三條 套用後的實驗動物屍體,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焚燒處理。
第十四條 實驗動物的保種單位必須具備符合實驗動物等級要求的設施條件,並定期進行檢測。
保種單位應按計畫向生產單位提供種子動物,提供種子動物應附有保種單位負責人簽發的標明實驗動物的品系、遺傳背景、微生物控制等資料和實驗動物合格證明副本。
第十五條 實驗動物的引種單位應定期向保種單位提供所引種子動物的生產、繁育等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 生產供應實驗動物的單位,供應實驗動物時必須附有實驗動物合格證明,並提供由單位負責人簽發的標明動物品系、遺傳背景、微生物控制等有關資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供應不合格的實驗動物。
運載實驗動物的器具,應符合微生物控制的等級要求。不同品種、品系或者不同等級的實驗動物不得混合裝運。
第十七條 套用實驗動物的單位,應具備合格的實驗動物飼養和套用條件。
申報套用實驗動物的科研課題和鑑定套用實驗動物的科研成果,必須註明所用實驗動物的等級、品種、品系及其他有關資料;鑑定科研成果時,還須提供所用實驗動物的合格證明。否則,科研項目不予立項,科研成果不予承認。
嚴禁套用不合格的實驗動物進行科學研究和質量檢驗。套用不合格的實驗動物所取得的檢定或安全評價結果無效,所生產的製品不得銷售和使用。
第十八條 進出口實驗動物的檢疫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應按現行規定評聘專業技術職務。
直接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享受與從事傳染病防治工作人員相應的保健津貼及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待遇。
第二十條 實驗動物工作單位對直接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必須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對患有傳染病不宜繼續承擔所做工作的人員,應及時調換工作。
第二十一條 對從事實驗動物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主管部門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省、市地科學技術委員會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限期改進、責令關閉等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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