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外商來湘投資補充規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外商來湘投資補充規定,發布時間1988年11月5日,在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的基礎上,對外商來湘投資制定了8條優惠政策。進一步改善外商投資環境,提供方便條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外商來湘投資補充規定
  • 地點:湖南省
  • 發布時間:1988年11月5日
  • 優點:提供方便條件
(1988年11月5日)
我省根據國務院批覆我省《關於加快開放開發的請示》精神,除繼續執行已有的政策外,再從以下幾方面
一、為方便外商來湘投資,實行一個視窗對外,建立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領導主持的,有關部門領導參加的聯合辦公制度,並在省外經貿委內設立辦事機構,負責統一辦理外商投資項目(包括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和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及補償貿易)的審批;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在籌建和生產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向外商投資者提供各種行政服務,包括介紹投資環境,推薦合作夥伴、解答政策、法律諮詢等。
二、對投資總額在500萬美元以下(含500萬美元)。能自行平衡資金、外匯、原材料、燃料及動力,不涉及進出口商品配額和許可證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項目,由地州市或省直廳局(只審批省直屬企業的項目)審批。有條件的企業均可接受國家允許開展的“三來一補”業務。凡不涉及進出口配額、許可證的項目,均由所在縣市審批,並建立聯合審批制度,簡化審批手續。
三、允許外商通過投標承包、租賃等形式經營管理我省現有企業,允許購置我省公開對國內外拍賣的企業。我省企業可以現有場地、廠房、設備、工業產權、流動資金或已落實安排的技術改造資金作為出資,採取與外商合資經營或合作經營的方式進行技術改造,發展出口產品、替代進口產品和技術先進產品,外商投資改造的企業,可由外商進行管理,按企業隸屬關係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外商可對我企業參股,參股達企業資本總額25%以上的企業,可視同外商投資企業享受有關優惠待遇。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也可以吸收外商投資,實行合資、合作經營。
四、經批准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並按國際慣例進行生產經營,享有充分的自主權。屬於部分合資的企業、人、財、物和生產經營應與中方原單位分開。外商投資企業在遵守我國法規的前提下,有權自行制定本企業章程,設定本企業機構,決定人員配備,任命高級管理人員,決定職工人數和工資分配、決定招聘職工和按章處罰違紀職工。
五、外商投資企業的產品,質量、性能達到我省急需進口的國外同類產品要求,可申請以產頂進,經批後產品在國內銷售的,可收取外匯。外資企業經批准,可用本企業收入的人民幣收購經營範圍內的非本企業產品的商品出口,所得外匯企業留成80%。外資企業中的外國經營者,可將分得的人民幣利潤再投資於國內企業,從新增的外匯收入中獲得的外匯利潤,可匯出境外。外資企業的外匯和生產需要的外匯,可通過省外匯調劑中心進行調劑,調入的外匯可用於還本付息、償還貸款、購置所需設備原材料、利潤匯出、以及外方工作人員的正當個人收入。
六、除國家規定不準搞的項目外,開展“三來一補”業務新建廠房與生產設施,建設資金全部由外商提供的可免徵建築稅。承接“三來一補”業務的企業,為履行產品出口契約所需進口的機械設備、生產用車,以及原輔材料、零部件等,按海關有關規定免領進口許可證,免徵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進料加工復出口企業,允許在國內購置原材料和初級產品,深加入復出口。對外加工裝配業務工繳費外匯收入,除上繳國家10%外,其餘90%留給加工企業,屬於外貿公司直接承攬,委託加工的,其工繳外匯收入留成部份,由外貿公司與委託加工企業協商分配。
七、對引薦外商直接投資成功者(行政機關幹部除外),可按項目外商實際出資額度的一定比例發給人民幣酬金;對介紹對外加工業務的,可按實得工繳費的一定比例獎給人民幣介紹費。具體標準可由各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投資者,除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所有優惠待遇外,還可聘請國內親屬或親友擔任其在投資企業的代表或代理人,並可安排一定數量的親屬到本企業就業,對直接投資、加工工繳費和引薦外資達到一定數額的“三胞”,其國內親屬在農村戶口轉為城鎮戶口方面給予照顧。
本補充規定自發市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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