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指出:“增強企業的活力,特別是增強全民所有制的大、中型企業的活力,是以城市為重點的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為增強企業活力,除已下達的各項政策外,省人民政府特制定本補充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增強企業活力的補充規定
- 頒發部門:湖南省人民政府
- 頒發文號:湘政發〔1985〕1號
- 頒發時間:1984年12月30日
(湘政發〔1985〕1號1984年12月30日)
各級各部門必須按照中央的《決定》精神和國務院、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加快改革步伐,實行政企職責分開,簡政放權,並抓緊組織力量,切實檢查落實。各個企業同樣要厲行改革,敢於和善於用權,著力在挖掘企業內部潛力、提高經濟效益、加快發展步伐上下硬功夫。
一、實行政企職責分開
1.中央《決定》明確規定給予企業的權力,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擴大企業自主權的規定,各地必須逐條落實到企業,任何部門都不許剋扣。企業性的公司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企業應有的權力。否則,企業有權抵制和向上級指控。企業也要擴大分廠的自主權,並給車間和班組一定的自主權。
2.各級現有的行政性工業商業公司,要採取積極步驟改為經濟實體,自負盈虧。商業的總店應予撤銷。公司和總店的人員,可充實基層或開闢新的生產、服務項目。企業性公司與企業的關係,是在互利基礎上的經濟聯合體。
3.省直廳局原則上不直接管理企業,除少數關係國民經濟全局,地處邊遠以及為教學科研等直接服務的企業外,要下放給中心城市和有關的縣管理。企業下放後,各地同樣要堅持政企職責分開的原則,加強對企業的服務工作。
二、增強大中型企業活力
4.企業的機構設定一律自主,上面不得干涉。管理人員要儘量精簡,騰出更多的人員充實科學研究、新產品開發和供銷部門的力量。富餘人員還可以搞跨行業經營,興辦其它經濟實體。
5.鼓勵企業超產。企業在完成國家調撥產品計畫後,其超產部分和按規定允許自銷的部分,都可以隨行就市,優質優價。產品稅和所得稅按規定計征,免徵調節稅。
6.對原來經濟效益好,一九八三年利潤基數高的大、中型企業,在第二步利改稅中,要從實際出發,適當調減基期利潤或調節稅,以鼓勵先進,不鞭打快牛。
7.折舊基金的80%留給企業。按照原規定集中折舊基金的範圍,省屬企業由省集中20%,其它企業由省和地、州、市各集中10%。集中的部分,可用於技術培訓和技術改造的前期費用,主要部分應採取貼息貸款的辦法用於扶持優質名牌產品的發展、新產品的開發和節能改造等。
8.對一些社會效益大而產品微利的企業,其技術改造和改建擴建項目的資金,可由各級經委和主管部門採取貼息貸款的辦法解決,項目由銀行會同主管部門負責審定。
9.技術改造項目中的土建費用,在投資總額30%以內的免徵建築稅,超過的按土建投資總額徵建築稅。
三、放寬小企業政策
10.轉體經營的小型國營工業企業,應按集體企業的政策和辦法進行經營和分配,除繳所得稅外,不收承包費,折舊基金全留。區街和鄉鎮小企業,可以承包或租賃給個人經營。
11.轉體經營的小型國營商業企業,應按集體企業的政策和辦法進行經營和分配,除繳所得稅外,可視不同情況適當收取租賃費。鼓勵適宜於分散經營的小型國營商業、飲食業和服務業承包、租賃或轉讓給個人經營,基層供銷社的門店也可試行租貨經營。少數民族地區的民貿企業,轉體後繼續按原規定給予優惠照顧。
12.對十七個省轄市和縣級市的糧店實行“核定批零差價、獨立核算、照章納稅、自負盈虧”的辦法。對農村食品站和城鎮肉食店、蔬菜店,由公司統負盈虧改為由基層站、店獨立核算、直接交稅、自負盈虧。調整核算單位後,符合小企業標準的,要按小企業對待。
13.二輕集體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基金,全部留企業使用。上級聯社收取的合作事業基金占企業稅後利潤的比例,由現在的20%改為15%。
14.採取集資、銀行貸款、大中型企業擴散產品、聯合經營以及按規定實行減免稅收等辦法和優惠政策,大力支持街道、鄉鎮企業以及家庭工業、聯戶企業的發展。
15.無論大、中、小型企業,都要普遍推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和任期制。採取民主推薦候選人和過“三關”(發表治廠綱領、進行考試、舉行答辯)的辦法,選拔廠長(經理),並建立以廠長(經理)為首的生產指揮系統,對企業全面負責。
四、鼓勵企業降低成本和開發新產品
16.對工業企業實行降低成本獎,商業企業實行節約費用獎,在上年實際基礎上,按照企業原有管理水平的高低加以合理調整,作為基數,從降低部分中提取5-10%作為獎金,不計入獎金總額。
17.煤炭、石油實行定量供應,節約歸己,超用不補。實行計畫用電,按線管電,聯片承包。在電價總水平不提高的前提下,按豐水期和枯水期、白天和黑夜等不同情況,實行不同電價。能源的分配計畫和節約計畫要一同下達,定期檢查,堅決兌現。
18.企業擴大名優產品批量生產所需固定資產貸款,銀行要優先安排,分別由各級經委、計委和有關部門貼息。獲金銀質獎的貼息20-50%,獲部省優的貼息10-20%。使用貼息貸款的期限為兩年。
19.經國家經委、科委和財政部鑑定確認、具有國內先進水平的新產品,從試製品銷售之日起免徵產品稅、增值稅三年。經授權單位鑑定確認,具有行業或省內先進水平的新產品,從試製企業銷售之日起免徵產品稅、增值稅一至二年。免稅期間企業有權自行定價銷售。新增收入一年內全部留給企業。
20.企業的研製新產品費用、以租賃方式引進先進技術設備的租賃費用、進行技術開發所需五萬元以下的設備購置費用,以及技術培訓費用,均可列入成本。
五、鼓勵企業發展聯合
21.提倡以拳頭產品為龍頭組建經濟聯合體,其所屬企業互相供應的配套產品和零配件,不重複徵稅。城市工業向街道、鄉鎮企業和家庭工業、聯戶企業擴散產品和零部件,實行專業化協作和聯合經營的,也按此原則辦理。
22.鼓勵資金富餘的企業向外企業投資,實行聯合經營,外企業投資部分所得利潤可免徵所得稅兩至三年。
23.具有法人地位的聯合經濟實體,其技術改造貸款,經過批准可以稅前還貸。
24.鼓勵國營大中型煤礦、有色礦和其它非金屬礦拿出自有資金、設備和技術,與礦區外圍的小礦實行合股聯營,聯營體按集體企業的政策和辦法經營,按股分紅。
25.邊遠的獨立小礦(工區),可以租賃給農民或職工開採。
六、鼓勵更大膽地對外開放
26.國外和港澳地區來我省獨資、合資或合作經營的企業,所得稅免徵兩年,第三年起減半徵收。
27.外省來我省獨資辦廠和投資參與技術改造,改建擴建的,從獲利之日起,其所得利潤免徵所得稅兩至三年。省外投資部分在徵稅期間,所得稅可劃交該省市。
28.對外貿易實行進出口代理制。生產企業有權參加對外洽談、出國考察和推銷,有權自行選擇外貿公司委託辦理進出口業務。大型企業經過批准,可以直接對外。
29.與國外結成友好關係的城市,可以同對方在一定範圍內直接進行貿易。
30.除原油、成品油以外,對企業的其他出口商品,一律退還生產環節的產品稅和增值稅。對退稅後仍然虧損,但有發展前途的出口商品,可按規定從出口調節稅中給予扶助,企業也可以申請使用各種扶持出口商品的信貸。
31.對大部分進口商品實行國內價與國際價格掛勾,高來高去,低來低去,盈虧由訂貨單位自負。
32.企業同外商搞來料加工和來件裝配所得工繳費的外匯額度,除按規定應上繳國家的以外,其餘部分均留給企業。
33.有關部門要選定項目積極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提出申請,爭取世界銀行貸款。中國銀行的外匯投資用於開發性生產和技術改造所實現的利潤,允許銀行從稅前分紅。
34.各級、各部門、各單位都必須安排相當的人力、財力和物力,按照行業規劃,分清主次緩急;切實做好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為爭取項目上馬和引進外資作好充分準備。
七、搞活交通郵電事業
35.鼓勵各方面力量辦交通。凡取得法人資格、建設資金落實、建設項目和設計任務書經過批准的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採取投資、合股、貸款(包括投工)等方式,新建或改建公路、橋樑和渡口,並允許收取過橋、過渡費和“斷頭路”的過路費,收費標準由項目批准部門核定。
36.積極推廣“民工建勤、民辦公助”改建擴建國道、省道的辦法,凡基本達到二級公路標準的,由省交通廳給予補助。
37.將省汽運局、航運局等運輸部門改為企業性公司,公路局工程處改為公路橋樑建設公司,航運實行港航分管,都要辦成經濟實體。
38.為加強交通建設的實力,對交通系統專業車隊的車輛適當提高按營業額提取養路費比例。其它社會車輛的養路費也適當提高,即噸車月收費由八十五元調整為一百零四元。今後不再從公路養路費中提取能源交通基金。
39.鼓勵各地、各部門、國營企事業單位、集體個體經濟單位以集資、聯合等形式興辦郵電通信。集資經營的可以按股分紅。
八、搞活商品流通
40.辦貿易中心要國營、集體、個體,商業、工業、農業一齊上,實行多種形式,打破行業界線,開放經營。採取入股、集資、銀行貸款等辦法,加強設施建設。
41.廣泛開展工商、農商,商商、本地商業和外地工農商企業聯營,建立新型產銷關係。在同等條件下,要優先銷售省內工業產品,為多得回扣而濫進質次產品造成積壓損失的,應追究領導和當事人責任,並賠償損失。
42.敞開城門,鼓勵集體、個體包括鼓勵農民自理口糧進城興辦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和其它企業。各地應修建一批商業設施,租賃給他們經營。
43.城市建設要執行按建築面積的7%搞商業服務設施的規定。繁華地段現有臨街建築物的底層原則上要騰出來興辦第三產業,對外開放。超過規定期限不辦網點的,可由城建部門適當收費,用於發展第三產業。
九、搞活科技和其它事業
44.科研單位要普遍推廣有償契約制和對內課題承包制,開發性科研單位要逐步實現經費自理。提倡開放技術市場,實行技術有償轉讓和技術商品化。
45.良種場、苗圃、植物園、自然保護區和畜牧獸醫站等事業單位,都要按企業辦法管理,逐步實現經費自理。
46.科研、專業技術人員和教師,在嚴格履行崗位責任制、完成本職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業餘時間從事力所能及的其它工作,為社會服務,其收入歸己。
十、搞活用好銀行和其它社會資金
47.各地要發揮銀行作用,充分運用銀行貸款搞建設,把錢用活。對快貸快收、多收多貸、支援建設搞得好的基層銀行,各級政府可予獎勵。
48.各級政府要建立綜合部門和財政、銀行、審計等單位參加的資金調度聯席會議制度,編制社會綜合資金計畫,及時引導各渠道資金,將別是銀行資金的合理使用。
49.企業可以採取用戶投資、帶人投資、帶料投資、補償貿易、預付貸款、職工集資等多種形式,實行集股經營。經過批准,可以發放股票。
十一、堅決貫徹按勞分配原則
50.把職工的勞動報酬同勞動成果的好壞、企業經濟效益的高低以及對國家貢獻的大小掛起勾來,只要不搞歪門邪道,又保證國家得大頭、企業得中頭、個人得小頭,就可實行獎金上不封頂,並實行下不保底、內部不拉平。獎金額不超過四個月工資的,不征獎金稅。
51.各地對所屬企業,凡適宜實行工資總額同上交稅利掛勾的,都可按上年基數,加以合理調整,實行上交稅利工資率,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一戶一率,由主管部門和勞動、財政部門共同核定。各地要經過試點,取得經驗,積極推廣。由於推廣這一辦法要有一個過程,其計算日期均可從一九八五年元月開始。
52.對微利和虧損企業,可實行上交稅利遞增或遞減包乾,超收全留,一定幾年不變。
53.有些企業經過批准,可以實行單位產量工資含量包乾。實行單位產量工資含量包乾的,包乾工資可以全部進入成本。
54.企業要建立健全以承包為主的多種形式的經濟責任制,堅決貫徹按勞分配原則,拉開工資、獎金檔次。凡是適宜計件的,可以搞計件工資。
55.企業要發動職工民眾制訂近期和遠景發展規劃,留足各項基金,為加強技術改造,擴大再生產和逐步實行自費工資改革創造條件,決不能只顧眼前,搞分光吃光。各級審計、財政和勞動人事等綜合部門要熱情支持改革,並加強檢查監督,按照政策規定,該放的堅決放寬,該管的堅決管住管好。
十二、增強地方財政活力
56.省對自治州、省轄市,對各行署所轄縣市改財政收入總額分成為遞增包乾,超收全留,欠收不補,一定五年不變。自治州和省轄市亦應對所屬縣市實行這一體制。
57.近幾年集中力量重點扶持自治州和新晃、麻陽等十二個貧困縣努力改變面貌,同時對其它貧困縣採取不同形式,幫助發展經濟,開闢財源。
58.讓(鎮)財政和基層稅收部門掌握一定的周轉金,大力扶植區街、鄉鎮企業以及家庭工業、聯戶企業的發展。
59.財政投資性支出,由無償改為有償。支農資金改為周轉金。財政給建設銀行的基建投資,撥款改為貸款後,收回貸款的使用權由財政、建行協商確定。財政也可以向企業投資合營。
60.嚴格控制行政費的增長,推行支出包乾、超支不補、結餘留用的辦法。嚴格控制用事業費擴充編制。對國家撥款的科研、設計等事業單位,改為收支差額補助逐步過渡到自收自支,經費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