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工商行政管理幾個問題請示的通知

通知是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一九九五年二月九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工商行政管理幾個問題請示的通知
  • 目的:統一執法的監督管理機構
  • 發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一九九五年二月九日
(湘政辦發〔1995〕9號)
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工商行政管理幾個問題的請示》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一九九五年二月九日
關於工商行政管理幾個問題的請示
省人民政府: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改革的深化,工商行政管理涉及的面越來越寬,任務越來越重。為建立有權威的、統一執法的監督管理機構,充分行使行政執法和監督管理職能,現就當前工商行政管理的幾個問題請示如下:
一、全省各地現有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均為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機構。在當前撤區並鄉中,仍應當堅持按經濟區域設定工商行政管理所,不能搞一鄉一所。但對少數經濟比較發達並形成經濟區域的大鄉,也可以由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現有編制設立派出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其人財物均由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領導和管理。
二、省轄市的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改分局,以及衡陽湘潭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管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試點工作,應繼續按國辦發〔1994〕67號和湘政傳電〔1994〕106號檔案的要求組織實施。
三、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8〕21號和中組部幹辦字〔1995〕2號檔案的精神,下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長的任免、調動,應事先徵求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意見後,再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手續。幹部雙重管理工作中的職責許可權和任免程式等有關事項,按中組部組通字〔1991〕35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對全省個體私營經濟的管理和統計,應維持現狀不變,即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和統計的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和統計,原由鄉鎮企業管理部門管理和統計的仍由鄉鎮企業管理部門管理和統計。
以上請示如無不當,請批轉各地各有關部門貫徹執行。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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