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轉發《關於省以下垂直領導部門行政複議案件管轄問題的復函》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轉發《關於省以下垂直領導部門行政複議案件管轄問題的復函》的通知
  • 發布機構: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發布日期:2008年2月20日
  • 實施日期:2008年2月20日
贛工商法字〔2008〕1號
各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現將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省以下垂直領導部門行政複議案件管轄問題的復函》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關於省以下垂直領導部門行政複議案件管轄問題的復函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關於省以下垂直領導部門行政複議案件
管轄問題的復函
贛府法辦字〔2008〕4號
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你辦《關於省以下垂直領導部門行政複議案件管轄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省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江西省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實施辦法〉等8件省政府規定的決定》(省政府第164號令),其中《江西省實施若干規定》(省政府112號令)將於今年3月1日廢止。因此,對省以下垂直領導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管轄,從今年3月1日起,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執行,即“申請人對國務院批准實行省以下垂直領導的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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