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條例》經2007年9月29日湖北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07年9 月29日湖北省人大常委會以第76號公告公布。該《條例》共26條,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條例
- 實施時間:2007年12月1日
- 地區:湖北省
- 實質:條例
服務條例,執行時間,修改情況說明,條例草案說明,審議結果報告,
服務條例
(2007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07年9 月29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6號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範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市場秩序,保障服務質量,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業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經營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的,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子電器產品,是指微型計算機及其外設產品、視聽產品以及行動電話機、電視機、電冰櫃、空調、洗衣機、熱水器、微波爐、數位相機、攝(錄)像機等消費類電子電器產品。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的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其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行業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行業管理機構),具體承擔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管理工作。
勞動和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價格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做好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協助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管理機構規範行業服務行為,提供市場信息,開展技術交流、推廣、培訓服務。
第五條 從事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具備與其經營類別相適應的場地、設備、設施、專業技術人員、健全的維修服務管理制度等條件。
從事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職業技能,並按照國家規定取得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技能認證。
第六條 申請從事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其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業管理機構提出許可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證書;
(二)經營場所使用權的合法證明檔案;
(三)維修、檢測專業設備清單;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省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定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的許可範圍,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申請從事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經營活動,符合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並核發《湖北省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八條 維修服務經營者的變更、合併、分立、遷移,應當自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後30日內,向作出許可決定的機關備案。
第九條 維修服務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消費者告示,處理善後事宜,並向許可機關備案,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註銷許可手續,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根據其經營規模、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實行等級管理。其具體辦法由省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十一條 維修服務經營者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的價格政策和收費標準,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公示其執業證照、服務項目和收費(含零配件)標準。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經營價格的監督檢查,督促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行業協會和維修服務經營者加強價格自律,及時查處虛假的標價內容、標價形式等價格欺詐的行為。
第十二條 維修服務經營者應當建立維修登記制度,維修質量保證制度,產品維修後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檢驗制度,接受消費者諮詢回複製度。
第十三條 承接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的期限由維修服務經營者與消費者共同約定,並在維修單上予以註明。維修服務經營者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修復,在約定期限內不能修復,需要延長修復時間的,應當與消費者協商。
第十四條 維修服務經營者在產品修理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必須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相符合的元件和零配件;
(二)當場向消費者演示修復後產品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並如實介紹故障原因及修復、換件情況,保證維修後的產品能正常使用;
(三)上門維修服務應當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和服務標誌,出示收費標準;需將產品帶回維修的,應當向消費者出具有效憑證;
(四)不得以誇大故障等手段欺騙消費者,牟取非法利益;
(五)承擔修理產品的丟失、損壞所引起的責任;
(六)提供故障維修單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產品修復後,90日內因同一故障點再次出現同類故障的,維修服務經營者應當負責免費返修;國家對產品主要部件維修後的免費返修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維修服務經營者與消費者就免費返修期限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
第十五條 維修經營者從事維修服務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消費者如實說明產品故障現象;
(二)獲得相應報酬;
(三)對消費者的投訴進行解釋、申辯;
(四)申請加入行業協會,並就維修服務活動中的有關事項向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提出建議、意見。
第十六條 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銷售產品的保修責任,並由具有《湖北省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許可證》和符合規定等級的維修服務經營者承擔相應的保修工作。
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在其銷售產品的服務指南和保修憑證上註明維修服務網點的地址及聯繫方式。如有變更應當及時公告。
產品生產者、銷售者設立的特約維修服務網點以及保修措施應當向當地行業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 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與其委託保修的維修服務經營者依法簽訂相關契約,並及時支付保修費用,不得降低標準或者滯後支付。
第十八條 在“包退、包換、包修”有效期內出現故障的產品,符合保修條件的,保修單位應當免費修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費用;符合退換條件的,保修單位應為消費者出具退換鑑定證明,銷售者或者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三包”規定負責退換,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行業的指導、服務和安全教育,建立和完善技術、信息交流平台,及時發布消費預警和業務警示,引導、促進維修服務行業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二十條 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重點扶持農村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市場的發展,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鄉村維修網點的布局規劃,引導建立多種形式的常用備件供應渠道,幫助培訓農村維修服務從業人員,提高農村維修服務能力和水平。
縣級以上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受理投訴、舉報制度,及時查處維修服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經當事人提出,可以對因維修質量發生的糾紛進行調解,必要時可以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有檢測資格的單位進行技術鑑定。
第二十一條 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維修服務經營者實施監督檢查時,執法人員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依法進入涉案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有權要求維修服務經營者提供有關檔案和資料;維修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接受監督檢查。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許可證從事維修服務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行業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行業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並撤銷《湖北省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許可證》:
(一)超越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許可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不相符合的元件和零配件的;
(三)以誇大故障等手段欺騙消費者,牟取非法利益的;
(四)不向消費者提供故障維修單據的;
(五)拒不履行免費返修義務的;
(六)設立的特約維修服務網點未向當地行業管理機構備案的。
第二十五條 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行政主管部門、行業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行時間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9月24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湖北省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條例(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草案二審稿較好吸收了常委會一審時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作了較大修改,比較成熟。建議作進一步修改後,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隨後,法規工作室會同省信息產業廳,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二審稿作了認真研究修改,9月27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省人大財經委員會的負責人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二條第二款對電子電器產品的列舉方式不盡合理,可以將類別產品與具體產品分開表述;也有的委員提出,該款中列舉的電子電器產品不夠全面,應當適當補充。根據委員的意見,並參照國家對有關產品分類規定,建議將該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電子電器產品,是指微型計算機及其外設產品、視聽產品以及行動電話機、電視機、電冰櫃、空調、洗衣機、熱水器、微波爐、數位相機、攝(錄)像機等消費類電子電器產品。”(建議表決稿第二條第二款)
二、有的委員提出,延長電子電器產品修復時間的,規定維修服務經營者與消費者協商即可,並建議刪除草案二審稿第十三條中的最後一句。根據委員的意見,建議對草案二審稿第十三條的內容作相應修改。(建議表決稿第十三條)
三、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十四條第二款中關於免費返修期限只規定一個期限不盡合理,操作性不強,對維修產品的主要部件維修後的使用期限應當明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據此,建議在該款中增加規定:“國家對產品主要部件維修後的免費返修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建議表決稿第十四條第二款)
四、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十七條規定的行為應由其他法律法規予以調整,條例中可不作規定,建議斟酌修改。根據委員的意見,建議該條修改為:“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與其委託保修的維修服務經營者依法簽訂相關契約,並及時支付保修費用,不得降低標準或者滯後支付。”(建議表決稿第十七條)
五、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二十四條設定的處罰偏輕,對情節嚴重的,應當加重處罰。根據委員的意見,建議對“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增加“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建議表決稿第二十四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對草案二審稿一些條款的文字作適當修改。條例施行時間擬定為2007年12月1日。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議提出了《湖北省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條例(建議表決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特此說明。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人民政府委託,我就《湖北省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湖北省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條例》的必要性
1998年9月,省人民政府制定了《湖北省家電維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當時在武漢召開的全國家電維修管理現場會充分肯定了我省政府的這一舉措。辦法實施以後,對於規範我省家電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國家有關部門多次派調研組到我省調研,並給予了肯定;全國許多省份也先後派人到我省考察、座談,並相繼進行了這方面的立法。
近年來,隨著電子信息產業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質量的日益提高,新的電子電器產品種類不斷湧現,使用範圍已從居民家庭延伸到辦公、經營服務等場所。據統計,我省目前各種大件電子電器產品總數已突破8300多萬台,而且每年在以500萬台左右的速度遞增,僅需要保修的電子電器產品就達500多萬台,社會維修量更是高達530多萬台。傳統的“家電”這一概念已經無法涵蓋市場現有的產品,而圍繞“家電”這一傳統概念設計的辦法對售後服務市場出現的新問題也由於調整範圍的限制而無法發揮規製作用。
另一方面,隨著電子電器產品種類和數量的不斷增多,產品維修服務市場投訴率始終居高不下,列社會各類投訴的前3位。2005年全省共受理消費者申訴46136件,占總投訴量的14.21%,位居首位;2006年共受理消費者申訴57090件,比上年增長23.74%,占總投訴量的12.94%,繼續位居各類申訴的榜首。造成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有兩個:一方面,消費者對維修服務需求不斷增大的同時,對產品的熟知程度越來越低,信息嚴重缺乏,缺乏維護自身權益的手段。另一方面也是最主要的原因是:維修服務企業和人員違法違規從事維修經營活動,導致行業“三亂”即亂接修(超出資質許可範圍)、亂修理(小故障修成大故障)、亂收費(超出核定的收費標準)的現象普遍存在。這些問題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維修服務市場的秩序,也縮短了電子電器產品的使用壽命,造成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這些問題的產生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辦法所存在的缺陷。
更為嚴重的是,由於有些電子電器產品的維修和安裝不當,導致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目前,我省已經發生多起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問題所引起的安全事故。據統計,2006年因此而發生的安全事故總計28起,直接經濟損失達43萬元。如:2006年3月10日消費者付明軍向襄樊市家電辦投訴:2月26日付明軍請維修網點維修一台洗衣機,修後在家使用不到20分鐘,突然起火燃燒,把家裡剛裝修的新房燒壞,家中老人被嚴重燒傷,且直接經濟損失達到5萬元。經調查,事故原因是維修人員操作不當,修理後直接交還用戶,沒有進行安全性能測試,造成焊接頭短路,引起火情。
此外,由於電子電器行業中高新技術的廣泛套用,其產品相對而言技術含量高,技術的集成性、複雜性高於一般產品。對於與其配套的維修服務業及從業者提出了較高的技術能力和素質要求。目前來看,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業的發展明顯滯後於生產業,存在著很多問題,企業和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服務意識和職業道德欠缺的問題較為突出,在這種情況下,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形式規範從業者的行為,形成有序競爭,保障守法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行為健康發展,也是必要的。
2004年在省行風評議活動中,省行評代表通過走訪調查,在對省信息產業廳整改建議中提出:“家電維修市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三亂”現象,省信息產業廳要加大對全省家電維修行業的市場管理力度,堅持依法行政,認真實施《管理辦法》,加強行業內部管理和職業技能鑑定、培訓工作,增強市場技術監控手段。加快完成《湖北省家電維修管理辦法》由現行政府規章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的工作。”代表廣大消費者表達了要求通過地方立法規範電子電器維修服務市場的願望。
因此,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加強對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市場的監管,解決民生問題,切實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是非常必要的。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在省人大、省政府的高度重視下,我廳在2002年8月著手《條例》的立項準備工作。在《條例》立項過程中,得到了省人大和省政府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2003年7月省人大常委會將《條例》列入了五年立法計畫。為做好《管理辦法》提升為《條例》的起草工作,廳黨組高度重視,多次進行專題研究,成立了起草專班,制定了具體工作方案。並在2003年開展的全省行業執法大檢查中,深入市、州、縣作了深入廣泛的調查研究。我們還配合省人大財經委、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調研組到省內武漢、襄樊、宜昌、谷城等地進行了考察調研。同時也借鑑了其他省、市和其它相關行業的立法經驗。歷時四年,先後完成了《條例(草案)》初稿、徵求意見稿、討論稿、修審稿、送審稿的起草與修改。其間,我們多次召開專家座談會、論證會,並在2005年12月21日,向省人大財經委、預算工委第69次會議作了關於《湖北省電子信息產業法規建設工作情況匯報》。會議認為,隨著信息產業的不斷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電子電器產品已經進入千家萬戶,規範維修服務市場行為,做好電子電器產品售後服務及其管理工作,涉及到廣大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制定湖北省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條例很有必要的。
在充分聽取和採納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我們經過反覆討論、反覆修改,歷經18稿,完成了草案的起草工作。2007年5月8日,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主要問題
(一)關於調整範圍的問題
1998年省人民政府頒布實施的《湖北省家電維修管理辦法》的調整範圍局限於家用電子電器。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一方面傳統的家用電子電器的套用已經延伸到辦公和經營服務場所;另一方面,新型的電子電器產品,如移動通信設備、電子信息設備等,不斷套用於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辦法的調整範圍已經無法適應現實工作的需要。因此,草案將調整範圍擴大到電子電器產品,同時,考慮到“電子電器產品”這一範圍比較籠統,產品不斷推陳出新,在實際操作規程中難於把握,草案第七條規定,省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其職能許可權及《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的相關規定,確定電子電器維修服務許可的範圍,並向社會公告。對納入管理的電子電器產品的範圍作了限定。
(二)關於執法主體的問題
目前,我省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行業的管理模式是,在省級由省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各市、縣設定的負責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行業管理的行政部門則不盡相同,設定在工業部門的占37%,設定在廣播電視部門的占23%,設定在經貿部門的占18%,設定在信息產業部門的占16%,設定在其他部門(勞動、商業等)的占6%。而各市、縣基本上都已設立了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行業管理機構,歸口相應的行政部門;而且擁有一支近600人的愛崗敬業、勤奮進取的行業管理隊伍。從1998年起依據辦法一直履行著維修服務監督管理的行政執法職能,其依法治業的業績得到了各級領導及消費者的充分認可。考慮到這一實際情況,為了提高行政效率,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條和《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草案第三條以地方性法規授權的形式直接賦予各級行業管理機構以行政執法權力。
(三)關於行政許可事項的問題
家電維修行業技術含量較高,要求從業者必須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和設備。1998年省人民政府頒布實施的《湖北省家電維修管理辦法》中設定了兩個行政許可項目,即:“辦理家電維修特約許可”、“核發家電維修範圍技術核准證”。通過設立行業準入門檻,規範從業者的維修服務行為,使“亂接、亂修、亂收費”的“三亂”現象得到有效遏制,減少了維修服務投訴,對規範全省家電維修服務市場的秩序,落實國家“三包”規定,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004年行政許可法實施後,省政府對行政許可項目進行清理時,考慮到這兩項行政許可事項對於規範家電維修服務市場秩序的重要作用,將其作為臨時行政許可事項予以保留。2006年11月,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研究,《省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確認七項確需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的議案》中將上述兩項列入其中,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並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予以確認。省人大常委會從嚴格控制行政許可項目的數量,方便相對人的角度出發,對於這兩項許可項目,只確認保留了許可內容為生產企業在我省設立特約維修網點的“辦理家電維修特約許可”項目。條例草案中按照省人大決定,繼續設定了這一行政許可項目。
但是,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針對電子電器產品維修企業的維修服務活動設定行政許可仍然是非常必要的。首先,從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上來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巨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和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電子電器產品已經深入千家萬戶,使用範圍非常廣泛,電子電器產品的維修服務活動直接關係到廣大消費者的切身利益,維修服務質量的好壞也直接影響消費者的生命財產安全。相應的,電子電器產品的維修服務者必須具備一定的技術、經濟能力和條件。同時,維修服務者的技術素質、安全設施條件也是保障其安全順利作業,保障其自身生命安全的重要因素。從業者因操作不當、安全設施簡陋、安全意識淡薄而觸電身亡、高空安裝維修墜樓身亡的惡性事故每年都有發生。因此,對於電子電器維修服務活動設定行政許可,規定從業者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是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的。
其次,從市場的實際情況來看,消費者總是處於信息不對稱的不利地位,在核發“家電維修範圍技術核准證”這一行政許可項目停止實施之前,往往是根據行管機構核發的證件選擇維修服務企業,以保障自己的權益。行政許可項目停止實施以後,維修服務的行業準入門檻也隨之取消。不少沒有技術能力和設備的企業和人員進入市場,利用消費者缺乏家電維修技術知識的弱點,坑害消費者的利益。據統計,宜昌市今年上半年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投訴達536起,其中“亂接亂修”類的投訴比2006年同期增長了30%。無證經營者的不法行為給消費者帶來了非常大的經濟和精神損失,如黃石市一居民的一台彩電出現故障後,先後6次找街頭“游擊隊”,花了500多元,一直未修好,最後找到一家正規的維修企業,僅花0.5元更換一個零件就修好了。此類案例不勝枚舉,足以說明目前市場自身的優勝劣汰機制暫時還無法解決這一問題,依據從業者的技術水平、設備、備件、資金等條件許可其接修範圍,是規範市場秩序,保障消費生命財產安全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再次,草案將適用範圍擴大到電子電器產品,產品的範圍拓寬了,產品的技術含量增加了,對於從業者的技術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不相應設立行業準入門檻,在市場自身的調節能力存在缺陷的情況下,僅依靠市場自我完善,必然導致“三亂”現象死灰復燃,甚至有可能出現前所未有的欺詐行為和難以預料的矛盾糾紛。更重要的是,由於消費者信息的缺乏,使其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會長期處於不利地位。對於具有與業務相適應的技術能力和設備和合法維修服務者的經營也會帶來衝擊,不利於市場秩序的規範和完善。
綜合以上因素,同時依據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確認省人民政府規章設定的六項行政許可事項繼續實施的決定》精神,草案中廢止了“核發家電維修範圍技術核准證”許可項目,重新設定了一項行政許可項目:從事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的企業必須辦理《湖北省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許可證》。同時為了維護從業者的合法權益,草案規定省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許可的範圍,並明確了許可的程式、條件和時限。
省政府常務會議在對草案進行審議時,對於行政許可問題專門作了研究,指出:在當前市場自行調節還無法完全實現的情況下,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行業還必須加強管理,通過設定行政許可事項,建立行業準入門檻,以規範行業服務行為,保護消費者的生命財產安全,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是非常必要的,並要求我們向省人大常委會領導認真匯報,爭取支持,在條例中設定這兩項行政許可項目。
(四)草案的主要內容
針對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草案明確規定了生產者、銷售者,特別是維修服務者的權利義務。
一是根據國家規定和行業實際情況,增加了產品在維修期限和修復後保質期限的規定。
據統計,在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投訴中,反映維修服務時效性和維修服務質量的占總投訴量的20%以上。究其原因,主要是產品在修期限和修復後保質期限不明確,使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因此,草案對此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一方面規範了行業維修服務行為,減少了維修服務質量糾紛;另一方面也為解決維修服務投訴提供了依據,有力地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二是增加了消費者投訴處理的渠道,發生爭議後鑑定機構以及確定責任賠償機制等內容。
目前,在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質量糾紛的投訴中,普遍存在著檢測認定難、承托維修服務雙方當事人責任難以界定等問題。比如對手機檢測,國家權威性檢測機構不多,往往只能由生產企業自行檢測鑑定,其客觀性、公正性很難得到保證。
為此,草案規定縣以上行業管理機構經申請,可對雙方當事人因維修質量發生的糾紛進行調解,並根據需要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或委託具體有檢測資格的機構進行技術分析和鑑定,而為此類糾紛的解決尋找到了有效途徑。
三是增加了維修服務者必須執行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湖北省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等級收費標準》,並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在規範行業維修服務收費行為的同時,也有力保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四是增加了產品售後保修費用支付和使用的規定。從行業目前受理的投訴分析,投訴的發生很多都緣於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沒有及時結算特約維修服務者的安裝、保修費用,沒有保證備件供應渠道順暢,成為影響產品售後服務質量的關鍵,也是消費者時常投訴“拖欠服務”的癥結所在。少數生產者委託我省維修服務者安裝、維修,卻不按契約承諾期限結算有關費用,或者生產者單方違約自行更改結算條件、降低結算標準,致使維修服務者資金周轉不靈,影響正常營運。繼而造成了維修服務者服務時的消極、拖拉、服務的低質低效。同時,專用備件代應渠道不暢,也是維修不能及時、高質的重要原因。因此,在《條例》起草時,對此類行為制定了明確具體的管理辦法,從而有力地保護了維修服務者的合法權益,進一步確保了行業良性運行和健康發展。
以上說明,連同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7年7月24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湖北省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隨著電子信息產業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費類電子電器產品已走進千家萬戶,電子電器產品的維修服務市場也隨之不斷擴大,為了加強對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市場的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制定該條例很有必要。建議對草案作進一步修改後,提請下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會後,法規工作室將草案發至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大常委會、省直有關部門及立法顧問組成員,並在湖北人大信息網公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8月中下旬,法制委員會、法規工作室就草案中的幾個重點問題赴荊門市、荊州市和松滋市及外省進行專題立法調研,聽取了信息產業廳有關情況的專題匯報,對草案中的一些重點問題作了進一步研究。在此基礎上,法規工作室會同省信息產業廳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及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作了認真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並印發徵求常委會組成人員、財經委員會的意見。9月14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財經委員會有關負責人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委員及地方提出,草案的名稱涵蓋範圍太廣,草案調整範圍需要作出具體界定,並對草案名稱作相應修改。法制委員會認為,電子電器產品不斷推陳出新,通過名稱界定其範圍,難於準確把握,因此建議在條例中對調整範圍進行明確界定,並將其限定為“消費類電子電器產品”,同時對主要和常態的電子電器產品按類別進行了明確限定。(草案二審稿第二條第二款)
二、有的委員及財經委員會提出,草案應當進一步明確執法主體,避免出現管理的“真空”。從我省機構設定的現狀看,全省一些市、縣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行政主管部門的設定不盡一致,名稱不一,考慮我省當前這種管理現狀,同時為了明確具體的管理機構承擔相關管理工作,建議按照管理職能確定執法主體,將草案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的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其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行業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行業管理機構),具體承擔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管理工作。”(草案二審稿第三條第一款)
三、有的委員及財經委員會提出,草案應當進一步明確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行政許可的範圍;也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慎重,建議斟酌研究。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電子電器產品使用範圍非常廣泛,其維修服務質量直接關係到公共安全和廣大消費者的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行政許可法關於設定行政許可事項的規定,對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活動設定行政許可,是有法律依據的;在專家論證會和基層的立法調研中,也都認為設定許可很有必要。
據此,建議:一是從嚴控制行政許可項目的數量,只設定“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許可”的許可項目,刪去了“辦理家電維修特約許可”的許可項目;二是為了使許可範圍更加透明、規範,打造服務政府、透明政府,在條例中增加規定:“省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定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的許可範圍,並向社會公布。”(草案二審稿第六條第二款)
四、有的委員及立法顧問組成員提出,應當加強對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的監督管理,遏制“亂接、亂修、亂收費”現象,規範上門維修服務行為,維護廣大消費者和維修服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委員的意見,建議增加規定:一是強調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經營價格的監督檢查,督促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行業協會和維修服務經營者加強價格自律,查處價格欺詐行為;二是對電子電器產品維修的期限作了明確規定;三是規定了維修服務經營者在產品維修過程中應當履行的義務,並相應規定了享有的權利等內容。(草案二審稿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五、有的委員及地方提出,應當加強政府主管部門對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行業的指導、服務和安全教育,建立和完善技術、信息交流平台,發布消費預警和業務警示,引導、促進維修服務行業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並建立受理投訴、舉報制度,查處維修服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上述內容。(草案二審稿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款)
六、有的專家及地方提出,農村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水平較低,維修網點布局不盡合理,常用的元件和零配件供應不暢,為了配合新農村建設,方便農民維修電子電器產品,應當增加規定扶持和引導的措施。根據委員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重點扶持農村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市場的發展,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鄉村維修網點的布局規劃,引導建立多種形式的常用備件供應渠道,幫助培訓農村維修服務從業人員,提高農村維修服務能力和水平。”(草案二審稿第二十條第一款)
七、有的委員、財經委員會及部門提出,草案中的處罰種類和幅度不夠科學,處罰應充分體現教育為主的原則,增強可操作性,同時還應增加對價格欺詐等行為的法律責任。根據上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一是對違法行為按種類、性質、情節重新進行歸併,對處罰種類和額度進行合理調整;二是為避免重複設定行政處罰,增加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三是增加對“誇大故障、欺騙消費者,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的處罰規定,並精簡了其他處罰條款。(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對草案的一些條款作刪減、合併和文字修改,條款順序作適當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審議意見提出了《湖北省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條例(草案二審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草案二審稿及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