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新縣經濟和信息化局

將原縣經濟局(中小企業發展局)和縣管理電子信息通信、無線電等方面的職責整合,劃入縣經濟和信息化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陽新縣經濟和信息化局
  • 主要職責:20條
  • 職責調整:4條
  • 所在地:陽新縣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職責調整

(二)將縣發展和改革局工業行業管理有關職責劃入縣經濟和信息化局,即研究提出工業發展戰略,擬訂工業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工業行業技術法規和行業標準的擬訂。
(三)增加按縣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縣政府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擬訂並組織實施高新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節能、資源綜合利用和清潔生產促進政策的職責。
(四)加強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推進高新技術與傳統工業改造結合,促進工業由大變強,加快推進全縣信息化建設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關於新型工業化和信息化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擬訂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提出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行業規劃、計畫和產業政策,提出最佳化產業布局結構的政策建議,擬訂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引導企業實施精品名牌戰略;負責企業負擔監督工作,貫徹落實《湖北省企業負擔監督條例》。
(三)監測分析工業經濟運行態勢,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參與緊急運輸協調工作,協調日常經濟運行中的突出和重大問題;負責工業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有關工作。
(四)負責提出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的意見,按縣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核、批准縣政府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五)承擔振興裝備製造業組織協調的責任;協調有關重大專項的實施,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
(六)主管電力行政工作;負責編制全縣年度電力電量平衡計畫並組織實施;履行《電力法》授予的電力監督檢查權和行政執法權,負責全縣供熱的管理協調。
(七)提出企業技術進步政策的建議,組織推動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創新;推進產學研結合,促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推動軟體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發展。
(八)組織擬訂縣域經濟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縣域經濟培育發展特色產業和產業集群;監測分析縣域經濟發展動態,協調解決縣域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縣域經濟目標考核工作。
(九)負責中小企業發展的巨觀指導,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推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負責編制中小企業發展資金使用計畫和中小企業統計工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法》的貫徹落實,開展相關監督檢查工作。
(十)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
(十一)負責機械、汽車、石化、信息、輕工、紡織、冶金(含黃金)、建材、磷化、鹽業、食品、醫藥、煤炭、包裝等工業行業管理和醫藥儲備管理;負責《煤炭法》的貫徹落實,開展煤炭行政執法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湖北省鹽業管理條列》的貫徹落實,開展鹽業行政執法和監督檢查工作;承擔縣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主管全縣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軟體業和通信業,推進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服務信息化。
(十三)負責擬訂信息化發展戰略、政策;負責信息化建設的統一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和促進信息技術在國民經濟和社會各領域的推廣套用,協調推動跨地區、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和重要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承擔縣信息化領導小組、縣電子政務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四)負責協調維護信息安全和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協調處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承擔縣網路與信息安全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五)擬訂並組織實施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制定相關的支持政策;協調推進通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路融合發展,跟蹤推進信息基礎設施重大項目建設;協調通信市場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事宜。
(十六)負責全縣通信行業管理,協調電信企業間的經營關係;負責全縣計算機網路及國內國際聯網中的重大問題、網站設立和域名管理協調及技術監督管理工作。
(十七)負責電子電器產品維修行業管理工作;負責《湖北省信息化管理條例》、《湖北省電子電器維修服務條例》的貫徹落實,開展相關行政執法和監督檢查工作。
(十八)負責提出中小企業融資的政策建議;負責監督和管理融資性擔保行業,促進融資擔保體系建設;負責工業企業對外經濟合作交流的有關工作。
(十九)為重點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承擔縣重點企業“直通車”服務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二十)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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