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任務
貫徹國家有關行業政策,推行國家和行業的規章、標準、規範;履行政府授權、委託的職能,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行業監督;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規範市場秩序,加強行業自律,引領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廣泛聯繫國內外相關行業的企業、同業組織,發揮在政府、行業、企業及社會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溝通、交流和協作;樹立服務意識,突出服務特色。
建設宗旨
積極促進中國家用電子電器製造服務業產業化發展;促進服務向服務商轉化;大力培育和發展服務商;大力支持、扶植中小服務維修企業建設和發展;加快建立系統化、規範化、專業化、社會化的中國家用電子電器服務市場新體系。
領導成員
會 長:劉秀敏(女)
常務副會長:趙澤蕊(女)
會長助理:周平 (女)
秘書長:萬方(女)
副會長(兼職):以拼音字母排序
陳文凱 松下電器(中國)有限公司
鄧 勤 重慶商社家電維修有限公司
端木凌傑 陝西省家用電器維修協會
段書民 山東三聯家用電器維修中心
福田耕三 東芝(中國)有限公司
高宏霞(女) 海信集團有限公司
黃建榮 上海永樂恆遠電器服務有限公司
李建新 惠州TCL電器銷售有限公司
李秀琍(女) 索尼(中國)有限公司
秦 健 青島賽維電子信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汪伯申 上海百聯電器科技服務有限公司
汪 昕 飛利浦(中國)投資有限公司
望 勇 武漢市飛浪電子維修服務有限公司
王振剛 佛山市美的日用家電集團有限公司
解居志 海爾集團公司
謝偉錦 康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行業活動
會員代表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每五年一屆。負責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審定會費標準;討論決定協會工作方針、任務、目標等。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中國電子電器服務節。商務部支持,每兩年舉辦一屆。首屆服務節於2008年3月舉行,以“迎奧運·有形服務·創造無限價值”為主題,旨在普及電子電器使用知識,轉變消費者服務消費觀念展示行業和企業服務有形化最新成果;認知電子電器服務價值,提升電子電器服務質量;推動電子電器服務產業鏈形成。2010中國電子電器服務節於2010年4月25日~5月5日舉行,以“仿真生活服務體驗美好”為主題。
中國國際化電子電器服務論壇。每二年舉辦一屆。首屆論壇以“服務理念與技術”為主題;第二屆論壇以“服務顧客滿意”為主題;第三屆論壇以“服務創造價值”為主題。論壇旨在推動電子電器製造服務業產業化發展,推動服務商發展;推進政府制定服務政策,推進企業實施服務戰略;分享服務創造價值和服務經營管理經驗及成果;營造健康、有序、和諧、發展的服務市場環境,全面提升服務顧客滿意。
中國家用電子電器維修服務行業突出貢獻獎表彰。每五年舉辦一次。表彰對象是為行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在理念、管理、技術、教育、科普、新聞媒介和協會工作等某一領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及個人。已舉辦兩屆。
“金剛鑽杯”電子電器維修服務行業比賽。每二年舉辦一次。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財貿輕紡菸草工會、中國商業聯合會支持。已成功舉辦“‘金剛鑽·海爾流媒體電視杯’全國家用電子產品維修服務技能大賽”、“‘金剛鑽·索尼杯’前台服務比賽”、“‘金剛鑽·美的杯’電話中心服務比賽”、“‘金剛鑽·海信科龍杯’房間空調器安裝維修服務競賽”、“‘金剛鑽·清華同方杯’家電下鄉電視及維修服務技能競賽”。其中,“‘金剛鑽·海爾流媒體電視杯’全國家用電子產品維修服務技能大賽” 中個人總成績第一名被授予“全國五一勞動獎章”,是中國家用電子電器維修服務行業有史以來的最高榮譽。
推動全行業技術進步與創新。加強電子電器產品維修/維修性技術及其技術保障系統建設研究和套用推廣工作,交流技術進步與創新成果。建設維修技術研究院、維修服務分會、工作委員會、管理委員會;建設維修/維修性技術實驗基地;建設設備(儀器/儀表/工具等)、從業人員職業裝、維修服務用車輛等保障系統。
公示網點和價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關於商品退貨換貨修理規定》,向消費者公示維修服務網點。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發改價檢〔2005〕2379號《家用電器維修服務明碼標價規定》,向消費者公示安裝維修服務價格。每年9月20日至10月20日定為《家用電器維修服務明碼標價規定》全國諮詢服務月。
服務顧客滿意度測評。推動政府制定顧客服務政策,推動企業實施顧客服務戰略。以顧客關注點為焦點,全面提升服務顧客滿意。依據商務部SB/T10425-2007《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服務顧客滿意度測評規範》行業標準,測評電視機、冰櫃、洗衣機、空調器、熱水器、小家電、電腦、手機、數位相機/攝像機等產品的回響性、保證性、可靠性、有形性、關愛性、公平性等服務顧客滿意度。每年測評一次。
組織起草法規/標準/規範。協會組織起草的法規/標準/規範有:《家用電器維修服務明碼標價規定》、《家用電器維修服務部等級評定規範》、《微型計算機及其外圍設備維修服務部等級評定規範》、《家用及類似用途電器維修服務從業人員行為規範》、《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維修服務顧客滿意度測評規範》、《房間空氣調節器拆裝和維修服務技術規範》、《家用平板顯示電視接收機安裝和維修技術規範》、《房間空氣調節器拆裝質量檢驗規範》、《房間空氣調節器安裝服務規範》、《房間空調器節能清洗維護規範》、《家用電子電器維修服務經營者權益保護辦法》、《家用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業經營服務規範》等。
組織章程
中國家用電器服務維修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家用電器服務維修協會,英文名稱:CHINA NATIONAL HOUSEHOLD ELECTRONIC APPLIANCES SERVICE & MAINTENANCE ASSOCIATION,縮寫:CNHEASM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從事家電產品服務維修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 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成為行業業主合法利益的真正代表,維護行業的健康和諧發展,發揮政府、行業、企業和社會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服務於政府、行業、企業和社會。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45號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政策研討。組織行業成員參與制定標準、行規、行約及實施指南;調查研究行業經營、改革、發展的基本情況和問題,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行業發展和法規政策執行情況。
(二)法規貫徹。積極宣傳、貫徹、落實國家相關法律、規章,制定適合行業發展需要的行規、行約,對行業進行引導,並組織實施。
(三)標準推動。經政府部門批准或授權委託,參與並組織制定中國家電服務維修行業的技術標準、管理標準等,推進各項標準的貫徹、實施;承擔中國家電服務維修行業企業的信用等級、資質等級、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等的測評鑑定,開展行業專業職業技能(技術職稱)資格考評等工作。
(四)行業自律。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公平競爭,規範市場秩序。
(五)權益維護。切實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護中國家電服務維修行業的健康發展和企業的合法權益,積極促進家電服務向服務商轉化,大力培育和開發中國家電服務商;大力支持、扶植中小服務維修企業建設和發展。
(六)關係協調。反映本行業廣大企業的意見,協調行業、企業及會員間的關係。
(七)信息統計。根據授權進行行業統計,做好行業信息的收集、分析、預測、發布等工作,建立中國家電行業服務維修信息網,及時調查、研究、傳遞和反饋信息。
(八)服務推廣。組織國內外的同行進行對外合作與交流;創新服務模式,擴大服務範圍,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九)技術交流。定期舉辦國際論壇和專題研討,開展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
(十)職業教育。建立和發展定點培訓基地和定點培訓學校,搭建職業人才交流和服務平台;定期舉辦行業技術和崗位技能競賽。
(十一)其它事項。完成政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委託和交辦的工作,完成其他社會組織委託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家電生產、製造、經營、服務、安裝、維修、回收再利用等業務的企業或組織機構,各地同業協會、學會,家電服務維修的相關監督管理、科研、教育、培訓、檢測、認證、傳播媒體等單位和組織機構,從事家電服務維修的諮詢、調查、中介等服務的單位,承認本協會章程,均可自願申請成為本協會的單位會員。
凡熱心家電服務維修事業的專業人士、專家學者或從業人士等,承認本協會章程,均可自願申請成為本協會的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執行本協會決議;
(五)按期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辦理會員登記手續;
(五)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要求本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向有關方面反映意見、建議和訴求。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行業行規行約;
(七)遵守本協會章程及管理制度;
(八)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九)自覺維護行業和本協會聲譽,誠實守信,維護會員間的團結協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 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討論決定本協會工作方針、任務、目標;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 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 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 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 每屆 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 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 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 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 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 、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主持會長辦公會研究須提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的議題;
(四)提名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協助會長、副會長提出需交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的議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 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 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 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 年5 月29 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