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家電維修管理辦法

為加強家電維修行業的管理,規範行業服務行為,提高行業服務質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湖北省發布了《湖北省家電維修管理辦法》。

【發布單位】81802
【發布文號】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1號
【發布日期】1998-09-15
【生效日期】1998-09-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1號)
《湖北省家電維修管理辦法》已經1998年9月12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發布施行。
省長 蔣祝平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
湖北省家電維修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家電維修行業的管理,規範行業服務行為,提高行業服務質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家電產品維修和保修的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家電,包括電子產品和家用電器器具。
第三條省主管家電維修行業工作的部門負責全省家電維修行業的監督管理。
各市(含地區行署、州)、縣家電維修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家電維修行業的監督管理。
各級工商、技術監督、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家電維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從事家電維修,必須具備必要的固定場地、檢測儀器、維修工具和技術人員。
第五條家電維修從業人員必須具備與該行業相適應的技術服務素質。從業人員應進行技術培訓,取得省主管家電維修行業工作的部門核發的《湖北省家電維修範圍技術核准證》和《湖北省家電維修人員技術資格證》,並依法辦理工商執照。未取得《湖北省家電維修範圍技術核准證》、《湖北省家電維修人員技術資格證》和營業執照的,不得從事家電維修營業。
第六條從事家電維修的單位和個人,應在核准的範圍內開展家電維修。縣以上家電維修行業管理部門對《湖北省家電維修範圍技術核准證》實行年度審核。
家電維修網點必須在營業場地醒目處懸掛工商執照、《湖北省家電維修範圍技術核准證》以及收費標準等。
第七條家電維修網點實行等級管理。等級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主管家電維修行業工作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為提高家電維修行業的技術水平,各級家電維修行業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家電維修技術培訓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家電維修網點必須建立接修、發放登記制度,維修質量保證制度,接待處理用戶諮詢、投訴制度,維修記錄及維修收費計算、覆核制度和產品維修後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的檢驗制度。
第九條省主管家電維修行業工作的部門對家電維修行業的維修期限,應根據行業的實際情況予以明確規定。
第十條嚴禁維修人員維修其技術資格範圍以外的產品。維修時的檢測、焊接、裝配、調試必須符合工藝要求、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家電維修對涉及其主要使用性能安全性能的元件,必須使用家電產品指定的或可替代的正品件。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銷售、使用涉及產品主要使用性能和完全性能的非合格配件。
第十二條從事家電維修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省物價部門制定的《湖北省家電維修等級收費標準》。嚴禁超標準超項目收費,嚴禁未換件或好件互換而收元件費,嚴禁超網點等級收費。
第十三條用戶在領取修復家電時,維修者應向用戶演示機器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並介紹故障原因及修復、換件情況和收費項目及標準。對因機器正常老化引起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的下降情況應向用戶說明。同時向用戶開具稅務發票,交給用戶維修記錄單和退給換下的壞件(保修產品不退壞件)。
第十四條凡在本省境內銷售家電產品,其生產者、經營者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落實產品的“包退、包換、包修”。家電保修(即包修,下同)承擔者必須具備省主管家電維修行業工作的部門授予的一級和特級家電維修單位資格,其它等級的家電維修單位不得承擔保修業務。
第十五條家電保修以全國聯合保修、生產者特約維修、經營者自己保修三種形式實施。
第十六條屬全國聯合保修產品,由各級家電維修行業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和管理,並由全國聯合保修網定點維修站和廠家特約維修點承擔保修,其它維修單位、經營者不得改變其保修形式和自己承擔保修。
第十七條生產者在本省境內設立家電產品特約維修點,應到縣以上家電維修行業管理部門辦理家電維修特約許可手續,未經許可者禁止設立特約保修業務。
第十八條經營家電產品的單位,應當按產品的不同保修形式落實有關保修措施,並由當地家電維修行業管理部門發給家電產品售後保修合格證明。其內設維修機構不具備省主管家電維修行業工作的部門授予的一級和特級家電維修單位資格的,由當地家電維修行業管理部門指定符合條件的專業維修單位進行保修,經營者不得自己承擔保修。
第十九條家電產品的保修憑證,屬消費者家電保修權益憑證。生產者、經營者在銷售時應完整交給用戶,由用戶持證就近選擇保修點進行保修。經營者在銷售時應向用戶介紹本地承擔保修的單位及地址。
嚴禁非法印製、偽造、收購、倒買倒賣保修憑證,嚴禁經營者回籠保修憑證。
第二十條家電產品的生產者、經營者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承擔保修的單位及時支付保修費用,不得降低標準或滯後支付。承擔保修的單位對保修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凡符合保修條件的家電產品,應免費修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費用。
第二十一條在保修期內的家電產品,通過保修單位檢測認定和按國家規定多次修理仍不能恢復主要使用性能的,由保修單位出具退換鑑定證明,由購買者到經營單位或生產單位退換。
第二十二條家電維修的有關證件由省主管家電維修行業工作的部門統一印製,其工本費等有關費用標準,由省物價部門會同省主管家電維修行業工作的部門審定。
第二十三條維修者在維修中因責任心和技術原因造成用戶機器外觀損壞或使用性能、安全性能下降(不含正常老化引起的下降)以及丟失的,應按有關規定負責賠償。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縣以上家電維修行業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湖北省家電維修範圍技術核准證》、《湖北省家電維修人員技術資格證》或超等級範圍從事家電維修的;
(二)生產者未辦理許可手續擅自設立家電特約維修點或家電經營者不具備承擔保修資格而開展家電保修的;
(三)家電經營者未按規定取得省家電產品售後保修合格證明而銷售家電產品或扣留保修憑證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印製、偽造、收購、倒買倒賣家電保修憑證和回籠保修憑證的,由縣以上家電維修行業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可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銷售、使用涉及主要使用性能、安全性能的非合格品元件以及維修收費和換件有欺詐行為的,家電維修行業管理部門經技術檢測認定後,應及時移交技術監督、物價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套用中的問題,由省主管家電維修行業工作的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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