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有關縣級直接選舉的規定,參照我省試點經驗,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制訂本實施細則。
建立機構 培訓幹部
一、建立選舉機構。
1.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選舉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成立前,受本級革命委員會領導。
選舉委員會,由本級黨政負責人、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各有關部門和有關方面的代表性人物共同組成。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選舉委員會,由十一至十五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選舉委員會的人選,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成立前,由本級革命委員會提名,經同有關方面協商,由革命委員會討論通過,並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選舉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組。
2.選舉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人民公社(鎮)、大型農場、大型工礦和大專院校等劃分選區較多的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選舉工作領導小組,由七至九人組成,設正、副組長各一人,受選舉委員會的委託,指導各選區的工作。
3.選區設立選舉工作組,由三至五人組成,設組長一人,負責本選區的選舉工作。
4.選區範圍內,本著便於開展選舉活動、便於生產、便於工作的原則,劃分若干選民小組。農村以生產隊,城鎮以居民小組,機關、團體、廠礦以科室、車間、工段、班組,學校以系、班級為單位劃分。選民小組由選民推選正、副組長各一人,負責選民登記,組織選民醞釀、推薦、匯總代表候選人名單及其它選舉事宜。
5.各地區選舉工作領導小組,作為省選舉委員會的派出機構,指導各縣(市)的選舉工作。
6.選舉機構的人員,要精幹、得力,忠於職守,嚴格依法辦事。
7.選舉委員會的任務:
(1)宣傳、貫徹《選舉法》,依照法律解答有關選舉工作中的問題;
(2)制定選舉工作計畫,部署、檢查、指導選舉工作;
(3)按照省選舉委員會規定的統一格式,制發本級選舉工作的票、證、表冊和印章;
(4)劃分選區,分配代表名額;
(5)受理選民對選民資格問題的申訴,並在三日內依法做出處理決定;
(6)組織各選區進行選民登記,並於選舉日前三十天,公布選民名單,頒發選民證;
(7)規定本轄區內統一的選舉日;
(8)匯總各個選區的選舉結果,依法確定選舉是否有效,頒發代表當選證書;
(9)選舉工作結束後,應向省選舉委員會寫出報告,並將選舉工作的全部檔案、報表、資料、印章等匯總,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存檔。至此,選舉工作機構即行撤銷。
二、培訓幹部。選舉工作一開始,就要拿出一段時間,培訓縣、社(鎮)、大隊、街道、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和選舉工作人員,學習《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下簡稱《地方組織法》)和有關政策、法令,進行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教育,提高思想,統一認識,明確要求和作法。
三、開展民眾性的宣傳活動。幹部培訓工作結束後,要集中一段時間,運用各種宣傳工具,採用多種形式,大張旗鼓地、廣泛深入地向民眾進行縣級直接選舉的宣傳教育和思想發動,使選舉工作形成聲勢。宣傳教育要貫穿選舉工作的全過程,要緊密結合每個步驟,做什麼,宣傳什麼,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代表名額分配
二、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具體名額,由省選舉委員會根據上述決定,結合各地人口多少、地理條件和少數民族等情況,具體分配到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
三、代表名額確定以後,在向各選區具體分配之前,要全面了解各選區機關、團體、街道、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口、居住及各方面代表性人物的情況,把分配代表名額同劃分選區和照顧代表的廣泛性緊密結合起來,統籌考慮,合理安排。在代表總數中,非黨同志不少於三分之一,婦女不少於五分之一。
四、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向選區分配代表名額時,要根據《選舉法》關於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於鎮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按照每一選區的人口多少進行分配,注意把農村與城鎮代表的名額分開,不要互相擠占。
所謂城鎮人口,是指設立城鎮建制管轄區域以內的人口,不包括管轄區域以外吃商品糧的人口。
五、在縣、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省、地所屬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同該級政權不屬直接領導關係,在分配代表名額時,由選舉委員會與這些單位共同協商,按照實際情況確定代表名額。
六、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直屬機關幹部的代表名額,要嚴格控制。機關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和本縣城鎮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基本相等。如確屬工作需要,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主要負責人,有的也可以介紹到選民熟悉他們的選區參加選舉。
七、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武裝部出席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的通知精神,由人民武裝部與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革命委員會)協商確定。
選區劃分
一、選區的劃分,應便於選民參加選舉活動和選舉的組織工作;便於選民了解代表和代表聯繫選民;便於選民監督和罷免代表。在農村,以管理區或幾個生產大隊聯合劃分選區;人口多的生產大隊或人口少的公社,也可以單獨劃分。在城鎮,較大的單位可以單獨劃分選區,也可以按系統劃分;小的單位可以按居住狀況幾個單位或者同居民聯合劃分。不論農村或城鎮,每個選區一般以能產生一至三名代表為宜。
二、設在市區的縣及其所屬機關,只參加本縣的選舉,不參加市的選舉。選舉時,縣屬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職工以及戶口在這些單位的家屬,可以統一划為一個或幾個選區。
選民登記
一、選民登記之前,要培訓登記工作人員,使其掌握登記的政策、要求和作法。
二、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由選民小組登記造冊送選區匯總。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前三十天公布,並發給選民證。
三、凡屬幹部、職工(包括契約工、協定工、臨時工),均按職工工資名冊,由所在選區進行登記。街道居民、公社社員在戶口所在地進行登記。沒有戶口的長住人口,在弄清選民資格後,可在現住選區進行登記,登記時向其本人講明選民登記和戶口問題是兩個性質不同的問題,並在選民登記表上加以註明。
四、任何選民在本屆選舉中只能登記一次。原則上選民在那個選區登記,就在那個選區參加選舉。
五、在選舉日前,選區和選民小組要對選民登記工作進行一次認真的複查、核對,如有遷入、遷出和死亡的選民,要進行補登或者註銷。切實做到不漏登、不錯登、不重登。
推薦、確定代表候選人
一、推薦、確定代表候選人,必須尊重選民的民主權利,充分發揚民主,嚴格按照《選舉法》的規定辦事,不準以少數人的意見取代多數選民的意志。
二、在醞釀、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時候,要向選民宣布本選區應選代表名額,反覆宣傳人民代表應具備廣泛的代表性和先進性。使非黨同志、婦女、青年、知識分子、少數民族、歸國華僑、愛國人士和宗教人士等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
三、醞釀、推薦代表候選人,一般以選民小組為單位進行。任何選民有一人提名,三人以上附議,都可以被推薦為代表候選人。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推薦代表候選人要如實介紹候選人的情況,選舉委員會匯總各選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和各候選人的情況,於選舉日前二十天公布第一輪候選人名單,再由各該選區的選民小組反覆討論、民主協商,根據多數選民的意見,按照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二分之一至一倍的比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如果經過協商,候選人名額仍然過多,確需進行預選的,可以通過預選,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並在選舉日前五天向選民公布。
四、認真宣傳代表候選人。代表候選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代表性、經歷等情況,由選區運用多種辦法進行宣傳,並採取多種形式,讓正式代表候選人同選民見面,組織選民小組討論,使選民對候選人知名、知人、知情。選舉日要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宣傳。
選舉代表
一、各級選舉機構在投票選舉前,必須對組織選舉的工作人員進行訓練,認真做好選舉的各項組織準備工作。
二、為了便於選民參加選舉活動,可以按選區為單位召開選舉大會,進行投票選舉;也可以在選區內設立若干投票站,召開選舉大會組織選民投票;還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定流動票箱,由監票人員登門組織投票。流動票箱的投票應在規定的選舉日進行,並按規定時間向選區報送投票結果。
三、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的選票,由本級選舉委員會統一印製。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的排列,按姓氏筆劃為序;經過預選確定的,按預選票數多少為序,並在選票上加以註明。
四、對於外出的選民,應通知他們按時回來參加選舉,確實不能回來的,可以書面委託他信任的選民代為投票。邊遠山區,地廣人稀,交通不便,設流動票箱有困難,不能直接參加投票選舉的選民,也可以委託其他選民代為投票。
凡委託代為投票的選民,事先須經過選舉委員會或派出機構認可,並進行登記,發給委託證。但正式代表候選人,不應代他人投票。
五、投票要在選舉委員會規定的選舉日進行。選舉委員會要委派人員,主持各選區和投票站的投票選舉,並做好以下工作:
1.向選民報告選民登記、代表候選人的提名和選舉準備的經過。
2.宣布本選區或投票站應到選民人數,實到選民人數和本選區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以及應選代表名額。
3.宣布選舉程式、填寫選票的要求、投票的方法及其它注意事項。
4.由選民推薦唱票、計票、監票人員。正式代表候選人不得擔任唱票、計票、監票工作。
5.當眾檢查票箱(包括流動票箱)並進行密封。
6.根據到會選民所持的選民證,分發選票,代替他人投票的選民,憑委託證領取選票。
7.核對、統計本選區或投票站的人數、票數,並向選民公布。
8.組織選民有秩序地進行投票選舉。
六、投票結束後,投票站(包括流動票箱)的投票結果,要按規定手續立即報選區匯總。再以選區為單位,由唱票、計票、監票人員,將參加投票的人數、票數再行複查、核對,填寫投票記錄表,並經監票人簽字後,向選民公布選舉結果。同時將選票密封上交選舉委員會保存。
七、宣布選舉結果,以獲得選區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才能當選。如果獲得選民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者當選。遇有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遇有獲得選民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少於應選代表名額時,對不足的名額要另行選舉,按照候選人名額多於應選名額的規定,由落選的候選人中得票最多者作為候選人。若兩次重選仍然不能確定當選人時,要徵求選民的意見,是繼續重選,還是放棄不足的代表名額,應以多數選民的意見為準。
八、選舉結束後,各選區將選舉結果報選舉委員會,當選代表經選舉委員會依法確認有效後,由選區向各選民小組公布,發給代表當選證書。
召開人民代表大會
一、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由主席團主持會議。
二、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成立前,由本級革命委員會負責召集,並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組織本屆人民代表深入選區,聯繫選民,徵求意見,準備提案。
2.醞釀協商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及秘書長人選。主席團由十五至三十五人組成,設秘書長一人。
3.醞釀協商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案審查委員會、財政預決算審查委員會人選。各委員會由九至十一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上述人選,由本級革命委員會提名,經同有關方面醞釀協商,提請本屆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討論通過。
4.起草本級人民政府工作報告、財政預決算報告、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和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5.提出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計畫。
6.提出大會議程。
7.召開大會的預備會議,討論通過上述各項準備事項。
8.召開大會主席團會議,決定副秘書長人選,決定會議日程,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工作報告,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決定執行主席值日名單,決定提案截止日期。
三、召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要議程如下:
1.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工作報告、財政預決算報告、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以及審查、批准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計畫。
2.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十一至十九人組成,人口在八十萬以上的縣不超過二十九人;設正、副主任五至七人,人口在八十萬以上的縣,不超過九人;委員若干人。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二十一至三十五人組成,設正、副主任五至九人,最多不超過十一人。
3.決定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的人選。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一般四至六人,最多不超過七人;市長、副市長一般五至七人。
4.選舉人民法院院長。
5.選舉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四、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本級人民代表或者大會主席團聯合提名。如果提名過多,要組織代表充分協商,也可以進行預選。預選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根據得票多少,按照規定的候選人名額,確定正式候選人。
上述人員,一般應堅持差額選舉,不應強調本地的特殊情況,搞等額選舉。選舉要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才能當選。如果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對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組織投票。獲得代表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獲得代表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名額少於應選名額時,對不足的名額可以重新組織選舉。
五、人民代表大會有關選舉的事項,參照人民代表的選舉程式辦理。
對破壞選舉的制裁
為了保障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在選舉活動中,凡犯有《選舉法》第四十三條所列違法行為者,有關單位和政法機關要嚴肅對待,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刑事處分。
附 則
在進行縣級直接選舉時,人民公社、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可以同時結合進行。有關社、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的各項事宜,可參照本《細則》的精神,由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予以確定。
本《細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