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級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管理辦法

《湖北省省級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管理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有關檔案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月29日,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通知,公布《湖北省省級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省級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

發文通知

《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湖北省省級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鄂市監標規〔2023〕2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市場監管局,省局各直屬事業單位,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工作組),各有關單位:
《湖北省省級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市場監管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湖北省省級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省級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建設管理,提高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建設水平,夯實標準化工作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的實施意見》等有關檔案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省級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的申報立項、組織實施、評價驗收、績效考核、經驗推廣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省級標準化試點項目,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一定區域或者領域,通過探索運用標準化原理和方法,規範生產、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促進高質量發展的標準化實踐項目。
本辦法所稱的省級標準化示範項目,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通過總結提升標準化試點中的成功經驗,採取先進典型引導、標準實踐驗證、理論創新研究和宣傳培訓、複製推廣,形成引領效應的標準化實踐項目。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省省級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工作。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在職責範圍內,組織、指導所屬領域省級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創建工作,推廣典型經驗。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省級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的組織申報和日常管理工作,協助開展試點示範項目的驗收評估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可以在管轄領域內單獨或者聯合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組織開展行業標準化試點示範工作。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組織開展標準化試點示範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
第二章 項目分類和立項重點
第六條 省級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按行業門類分為農業、工業、服務業、社會事業四個類別。
第七條 省級標準化試點項目,分A、B兩種類型實施管理。
A類項目應當圍繞國家或本省重大發展戰略布局,試點成果預期能對國家或本省重大發展戰略領域、重點產業具有較高指導價值。
B類項目為一般性項目。
第八條 省級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實施經費由項目承擔單位自籌為主,相關省直行業主管部門、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政策給予資金支持。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省級標準化示範項目、A類試點項目,結合完成情況給予適當經費補助。
第九條 省級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命名、編號。
試點項目命名為“湖北省(專業領域)(行業門類)標準化試點”,代號編為HUBS-SD-A/B(項目分類代號)-N/G/F/S(行業門類代號)-XXX(順序號)-XXXX(四位年代號)。
示範項目命名為“湖北省(專業領域)(行業門類)標準化示範點”,代號編為HUBS-SF-N/G/F/S(行業門類代號)-XX(順序號)-XXXX(四位年代號)。
第十條 在以下領域優先開展省級標準化試點示範:
(一)國家或本省確定的戰略性領域、重點支持發展的領域;
(二)標準化套用拓展的新領域;
(三)在本省具有明顯技術、管理優勢,需要進一步轉化為標準規則優勢的產業或行業領域;
(四)在本省整體經濟規模較大,由市場主體難以獨立開展標準化活動的領域;
(五)社會治理、民生保障及生態環境等急需標準化支撐的領域;
(六)技術規則缺乏的新興發展領域,以及應對急難問題、承擔重要任務需要探索建立標準化制度體系的其他領域。
第三章 項目申請與立項
第十一條申請省級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省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營狀況良好;
(二)具有一定的標準化工作基礎,主要負責人具有較強的標準化意識;
(三)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其他規範性要求,近三年內未因嚴重違法問題受到相關部門行政處罰,未發生重大產品(含服務)質量、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等事故;
(四)曾經承擔的政府支持類項目無不良信用記錄或驗收不合格記錄。
申請省級標準化示範項目的單位,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強的行業或社會影響力,發展潛力良好,參與行業標準化活動積極;
(二)承擔過標準化試點項目,且驗收評估結果為良好以上等次,形成了具有較高複製推廣價值的經驗;
(三)有連續3年以上開展標準化活動的實踐經驗,運行的標準體系及標準化制度機制基本健全,專兼職標準化骨幹業務熟練。
第十二條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共同申請省級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的,應明確牽頭單位以及各自職責。
項目承擔單位可以組織相關單位參與項目實施。
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公開徵集省級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
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市州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在本部門、本行業、本區域遴選推薦省級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並提出項目立項意見建議。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按要求規範填寫《湖北省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申報書》。
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和推薦的項目組織評選論證,下達立項計畫。
擬立項項目的承擔單位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交《湖北省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任務書》。
第四章 項目實施與驗收
第十五條省級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實施周期一般為3年。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設立組織機構、建立工作制度、制定實施方案、構建標準體系、開展標準化培訓、組織標準實施和檢查、進行評價及改進,每年11月底前向項目管理部門報送《湖北省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年度報告》。
第十六條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級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的日常管理,指導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根據目標任務開展標準化試點示範、檢查分析,總結提煉經驗與方法。
實施標準化示範項目,應當在某一行業或區域樹立標桿,形成示範案例和明顯的推廣效應。
第十七條 省級標準化試點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對照《湖北省省級標準化試點項目驗收評分細則》進行自我評估,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自評合格的,應當在項目到期3個月前向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驗收申請;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完成的,應當提出延期申請,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省級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其中,B類試點項目,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市州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驗收。
第十九條  試點示範項目的驗收,應當組織專家現場評價。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試點項目完成情況的評價,根據《湖北省標準化試點項目任務書》和《湖北省標準化試點項目驗收評分細則》進行;示範項目完成情況的評價,根據《湖北省標準化示範項目任務書》進行。
第二十條  省級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驗收結果,由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第二十一條驗收合格的省級標準化示範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向項目承擔單位頒發“湖北省(行業門類)標準化示範單位”證書,證書有效期3年。
驗收評價結果為優秀的省級標準化試點項目,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綜合考慮其經驗成果的推廣價值等情況,向項目承擔單位頒發“湖北省(行業門類)標準化示範單位”證書,證書有效期3年。
第五章 項目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實施情況組織抽查,協調解決試點示範項目中的有關重大問題。
第二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和市州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業、本轄區內試點示範項目加強技術指導和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級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終止:
(一)政策法規發生重大變化,項目不宜繼續進行的;
(二)國家或本省產業發展規劃發生重大調整,項目已無繼續實施必要的;
(三)因不可抗力導致項目實施無法落實的;
(四)承擔單位發生影響項目實施的重大問題,不再具備實施條件的。
項目因故不能正常連續實施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提出中止申請,妨礙消除後項目繼續實施。中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第二十五條 省級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試點示範:
(一)申報或實施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二)發生重大產品(含服務)質量、安全健康、生態環境保護等事故,或者因嚴重違紀違法被媒體曝光並造成重大社會負面影響的;
(三)項目承擔單位不按照項目計畫任務書執行,違規使用項目經費並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項目承擔單位拒不接受日常管理和績效考核的;
(五)項目逾期6個月未申請延期或經批准延期期滿6個月後仍未完成的;
(六)承擔機構發生重大變故或其他嚴重問題不能或者不宜繼續完成項目的。
第二十六條 未通過考核驗收的試點示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湖北省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考核驗收報告》提出的整改意見進行整改,整改期限為半年,整改後仍不合格的,撤銷該試點示範項目。
第二十七條 參與省級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工作的專家和相關人員未按照有關規定、程式開展工作、履行職責,涉嫌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移送有關機關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