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凡在本市依法登記註冊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可依照本辦法申請獎勵。
第三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標準化項目獎勵的具體工作。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設立標準化項目獎勵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在年度市級財政預算中安排。
第四條 標準化項目獎勵範圍:
(一)成立國際標準化組織(IEC , ISO ,ITU)專業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國家專業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或下屬工作組、湖北省專業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並承擔其工作的;
(二)作為制(修)訂國際、國家、行業、省級、市級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項目主要起草單位(協會、學會)的;
(三)製作國際、國家、行業實物標準的單位;
(四)獲得國家、省標準創新貢獻獎的;
(五)獲得國家級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稱號的;
第五條 標準化項目的獎勵標準:
(一)對經批准成立國際標準化組織(IEC, ISO, ITU)專業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國家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單位,獎勵20萬元;對經批准成立國家專業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或湖北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單位,獎勵10萬元;對經批准成立國家專業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下屬工作組或湖北省專業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的單位,獎勵5萬元;
(二)對提出國際標準研製項目,並被證明確定為標準主要起草單位的,獎勵20萬元;對提出國家標準研製項目,並被證明確定為標準主要起草單位的,獎勵10萬元;對提出行業標準研製項目和省級地方標準或技術規範研製項目,並被證明確定為標準主要起草單位的,獎勵5萬元;對提出市級地方標準或技術規範研製項目,並被證明確定為標準主要起草單位的,獎勵2萬元;對提出團體標準研製項目的行業協會(學會),獎勵5萬元;
(三)對成功製作國際、國家、行業實物標準的單位分別獎勵5萬元、3萬元、2萬元;
(四)對獲得國家標準創新貢獻獎一、二、三等獎的單位,分別獎勵8萬元、5萬元、3萬元。對獲得省標準創新貢獻獎一、二、三等獎的單位,分別獎勵5萬元、3萬元、2萬元;
(五)對獲得標準化良好行為稱號的企業,達到4A級、3A級、2A級的,分別獎勵3萬元、2萬元、1萬元。
第六條 標準化項目獎勵的認定依據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承擔國際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國家標準化專業(分)技術委員會或工作組、湖北省標準化專業(分)技術委員會工作的單位的認定依據是國際標準化組織、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湖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公告;
(二)作為制(修)訂國際、國家、行業、省級、市級地方標準主要起草單位的認定依據是國際標準化組織、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以及有關行業、省級、市級地方標準管理機構發布的正式標準文本的標準起草單位順序前三名(省、市級前兩名)或相關證明;對作為制定團體標準項目行業協會(學會)的認定依據是由市級標準化主管部門認定的發布平台進行標準聲明公開並提供相關證明;
(三)製作實物標準的認定依據是國際、國家、行業標準化組織出具的實物標準證書;
(四)獲得國家和省標準創新貢獻獎的認定依據是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或湖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表彰檔案;
(五)獲得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稱號的認定依據是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湖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的批准確認檔案或頒發的證書。
第七條 申請標準制(修)訂項目獎勵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標準化項目獎勵申請表;
(二)標準發布機構同意立項和批准發布的檔案(或團體標準聲明公開的相關證明);
(三)該標準項目的特點及其先進性和創新性的證明或說明,其中標準中涉及專利的,還需提供專利證明;
(四)該標準的實施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及相關資料;
(五)單位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或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檔案;
(六)其他相關資料。
第八條 申請其他標準化項目獎勵的單位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標準化項目獎勵申請表;
(二)標準化項目確認檔案或證書;
(三)該項目的實施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及相關資料;
(四)單位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或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檔案;
(五)其他相關資料。
第九條 申請單位應在標準化項目獲得相關認定後1年內提出申請。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於每年的第1季度受理標準化項目獎勵申請。
第十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15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書面告知原因,並將申請材料退回,待材料補充合格後可在規定時限內重新申請。
初審合格的,提交市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進行評審,15日內作出給予獎勵或不予獎勵的意見,報市政府決定。市政府決定給予獎勵的,於每年6月30日前將獎勵名單在市級主要新聞媒體上公示15日,公示期滿無異議後,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制定標準化項目獎勵年度資金計畫,經市財政部門審核,按規定辦理獎勵手續;市政府決定不予獎勵的,由市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在公示期間對申請單位提出異議的,由市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對異議進行覆核,15日內提出覆核意見:異議成立的,報市政府批准,取消申請單位獎勵資格;異議不成立的,按本辦法規定予以獎勵。
第十一條 申請標準化項目獎勵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屬於本辦法獎勵範圍的;
(二)超過規定申請期限的;
(三)申請單位近兩年內因標準或質量問題被執法部門查處或正在接受調查的;
(四)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資料的;
(五)同一項目已獲得市級以上同類性質獎勵的;
(六)不符合其他規定條件的。
第十二條 獎勵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主要用於補貼開展標準化工作的經費投入及相關的技術研發工作。
第十三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對獎勵資金的使用效果進行評估。獲得獎勵的單位應當在資金撥付後次年12月31日前,向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效果的評價報告。
第十四條 獎勵資金的使用應當接受市財政部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監督檢查,並接受市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十五條 申報單位提供虛假資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獎勵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提請市政府撤銷獎勵,追繳獎金,停止申報資格5年,並在媒體上予以公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參與評獎的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拘私舞弊的,由相關部門進行查處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各縣(市、區)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