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山東省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山東省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管理辦法》已經省局局務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日
內容全文
山東省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山東省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建設水平,規範項目建設管理,夯實標準化工作基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山東省標準化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標準化試點示範,是對特定組織集成套用標準化政策和要素,實踐創新標準化方法,複製推廣標準化模式的工作機制。
標準化試點,應當堅持問題導向和需求導向,以相關國家和地方標準為依據,通過開展試點規劃、完善工作機制、建立標準體系、制定實施標準、開展場景套用、監督評估改進等系列活動,探索形成以制定和實施先進標準為核心的創新經驗,形成可供行業領域複製推廣的標準模式。
標準化示範,應當堅持目標導向和效率導向,積極宣傳推介標準化理念方法,長效推廣共享標準化經驗,持續創新提升標準化水平,廣泛帶動引領標準化實踐,形成可持續發展態勢。
第三條 標準化試點示範建設實施項目管理,分為試點項目和示範項目,堅持統籌管理、分類實施的原則。試點項目建設完成通過評估後,可按照本辦法規定申報示範項目。
第四條 應當聚焦引領技術創新、推動產業升級、推進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轉變、支撐構建現代化治理體系及創新標準化工作理論、機制等,統籌建設各級各類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
第五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省級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各設區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具體承擔轄區內省級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的立項申報、組織建設、經驗總結、宣傳推廣等相關工作。
設區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對市級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進行管理。
第六條 國家級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原則上以省級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建設為基礎。省級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原則上以市級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建設為基礎。
第二章 試點項目管理
第七條 省級標準化試點項目類型包括領域類、組織類、平台類和專項類等。
領域類是對應國家級試點安排,主要包括農業標準化示範區、高新技術產業標準化示範區,農村綜合改革、新型城鎮化、循環經濟、節能、高端裝備製造業、消費品、標準樣品、服務業、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及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化試點等。
組織類,主要包括團體標準化試點、標準化服務業試點等。
平台類,主要包括技術標準創新基地、技術標準創新推廣平台等。
專項類,是聚焦特定問題或需求,以提供專項標準化解決方案為目標的標準化試點。
第八條 領域類、組織類、平台類、專項類標準化試點,應當依據國家相關管理辦法及本辦法要求,按照試點方案開展建設。
第九條 省級標準化試點項目申報工作包括下達年度申報指南、組織申報、材料審核、立項論證、下達計畫等環節。
第十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印發年度省級標準化試點項目申報通知或指南。設區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要求徵集標準化試點項目,初核並上報項目申報材料。
第十一條 標準化試點項目申報單位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山東省內依法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和財務狀況良好,項目實施地在山東省內;
(二)無重大安全、環保、質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記錄,無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三)在省內外同行業中具有較好發展基礎、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發展潛力,核心技術、模式處於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原則上是行業龍頭企業和示範帶動單位;
(四)高度重視標準化工作,有明確的標準化建設需求,將標準化納入發展戰略;具備一定的標準化工作基礎,已初步建立內部標準體系;項目標準化模式經驗具有明顯的示範帶動作用和推廣價值;組織保障措施到位,設立標準化管理機構並配備專兼職標準化人員。
第十二條 團體標準化試點項目申報單位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註冊的社會團體,包括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等;
(二)具有熟悉標準化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專業知識的工作人員,具備標準化管理協調和標準研製等功能的內部工作部門;
(三)具備團體標準制定、實施和推廣套用的工作機制,已在相關行業領域發布有影響力的團體標準十項以上,初步形成品牌標準效應,滿足市場和創新需求。
標準化服務業試點項目申報單位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科學完備的標準化服務組織架構,具有熟悉標準化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專業知識的工作人員;
(二)具備提供標準化戰略諮詢、標準技術內容和編制方法諮詢、技術指標比對、標準符合性測試、標準實施諮詢、標準實施評價、標準化管理流程再造及創新成果標準轉化等若干相關服務能力;
(三)具有較為明確的市場區隔定位和商業模式,服務鏈條清晰,服務對象滿意度高;
(四)為推動全省標準化戰略實施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三條 平台類標準化試點項目申報單位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較強的技術研發和產學研用協同能力,具有較為豐富的國際國內標準化工作經驗;
(二)具有結構合理的高水平標準化工作隊伍和必備的保障支撐條件;
(三)初步建設形成促進創新成果轉化為技術標準的工作機制和服務平台,具備標準驗證、系統最佳化和符合性測試等工作能力。
第十四條 標準化試點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填寫《山東省標準化試點項目建設申請書》(附屬檔案1),並提供符合申報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經設區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初核,符合要求的,報送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進行項目論證,確定並下達年度省級標準化試點項目計畫。
第十六條 領域類標準化試點項目建設目標是建立一套科學系統、運行有效的標準體系,形成在行業可複製推廣的標準化經驗模式。標準化試點項目建設工作可包括組織推動、標準化建設、實施套用、持續改進和宣傳推廣等主要階段。
領域類標準化試點項目建設具體任務可包括宣傳推動、學習培訓、需求分析、制定方案、編制規劃、健全標準體系、引用轉化外部標準、制定內部標準、標準驗證、標準實施、標準體系運行、持續改進、績效總結、考核評估和經驗推廣等。
第十七條 組織類標準化試點項目建設目標是培育品牌標準化組織。
團體標準化試點應當制定並發布滿足市場和創新需求的系列團體標準,形成科學有效的團體標準制定、實施和推廣工作機制,取得良好經濟社會成效,形成品牌效應。
標準化服務業試點應當建立有效服務市場主體標準化需求的工作機制,創新標準化服務模式,形成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標準化路徑,培育標準化服務品牌。
第十八條 平台類標準化試點項目建設目標是推動標準化資源與科技、產業資源對接,建立形成創新成果向先進標準轉化的有效工作機制。
第十九條 專項類標準化試點項目建設目標是形成聚焦問題導向和需求導向的專項標準化解決方案(可包括標準化工作機制、標準體系和標準套用場景等具體內容),推動標準化理論體系和實踐案例的創新。
第二十條 試點承擔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相關要求開展試點項目建設。根據建設實際,報送階段性建設情況與成效,經設區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後,報送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標準化試點項目建設期滿前三個月,試點承擔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管理要求和建設任務進行自查,自查合格的,應當填寫《山東省標準化試點項目評估申請書》(附屬檔案2),並準備試點建設總結報告、試點建設評估手冊、標準文本和標準實施記錄等,經設區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評估申請。
第二十二條 領域類標準化試點項目,試點建設材料主要包括試點建設總結報告、試點建設評估手冊、標準文本和標準實施記錄等。試點建設評估手冊應當包括組織推動、標準化建設、實施套用、持續改進和宣傳推廣等主要方面,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試點建設項目申請書、立項計畫下達檔案、試點方案、保障措施、標準體系框架圖、標準目錄、標準文本、實施驗證、成效總結和經驗推廣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組織類、平台類、專項類標準化試點項目,可參照領域類標準化試點項目形成建設材料,並應當突出標準化組織建設、創新成果轉化、專項問題解決、標準化方法體系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成立評估組開展試點評估工作。評估組成員一般為三至五人,由有關專家和管理人員組成。
第二十五條 評估工作包括資料評估和現場評估兩部分。資料評估通過的,方可開展現場評估。現場評估主要對試點單位的保障措施、標準體系、標準運行、建設成效等進行評估。
第二十六條 現場評估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宣布評估依據,介紹評估組成員、評估程式及有關要求;
(二)聽取試點單位工作匯報;
(三)查閱評估手冊、標準文本和實施記錄等;
(四)查看工作現場;
(五)隨機調查消費者滿意程度(可選);
(六)形成評估結論;
(七)向試點單位通報評估情況,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等。
第二十七條 評估組應當重點發現試點創新成效,總結試點有效模式,形成最佳化建議。評估工作結束後,應當形成《山東省標準化試點項目評估報告》(附屬檔案3)、評估計分表和試點成效總結報告等。
現場評估結束後十個工作日內,設區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評估資料報送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提報的評估資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可進行現場覆核。經審核確定試點評估報告客觀有效,形成可複製推廣經驗的,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印發評估合格的檔案並予以公布。
第三章 示範項目管理
第二十九條 省級標準化示範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已經通過省級標準化試點項目(原則上為領域類標準化試點項目)評估;
(二)評估合格後,標準化試點項目標準體系持續完善,形成了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各類標準有效實施,標準化社會經濟效益良好;
(三)持續深化標準化試點項目建設成效,形成以先進標準實施和推廣為核心的創新經驗和先進模式,在地區或行業具有鮮明特色和較強的示範帶動作用;
(四)標準化建設經驗得到了當地政府或部門的支持推廣,或為有關政策制度和戰略規劃的制定提供參考支持。
第三十條 標準化示範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填寫《山東省標準化示範項目建設申請書》(附屬檔案4),經設區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初核,符合要求的,報送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標準化示範項目建設任務主要包括:
(一)標準化成果展示。項目單位應當系統總結標準化經驗模式,承擔標準化成果展示任務,積極組織標準化經驗交流等開放性活動。推動企業單位產品和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並積極組織推廣實施,建立規範的展示平台和服務流程。每年開展標準化經驗交流、觀摩等活動兩次以上。
(二)標準化實踐驗證。項目單位應當開展標準化實踐驗證,建立全鏈條的標準驗證工作機制,可對標準質效和預期實施效果進行評估。積極參與國際、國家和省相關標準化活動,每年提出制修訂國際、國家、行業、地方、團體標準等項目需求或標準化實施情況報告等兩項以上。
(三)標準化創新研究。項目單位應當開展標準化創新研究,總結基層首創和先進模式,建立健全創新技術向標準轉化的有效工作機制,豐富完善標準化理論方法體系。主動承擔國家、省標準化科研任務,宣傳標準化實踐和研究成果。
(四)標準化宣傳培訓。項目單位應當開展標準化培訓,宣傳標準化方針政策、實踐經驗和套用成效。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宣傳標準化工作成效,每年發布工作動態兩篇以上。
第三十二條 標準化示範項目建設期滿前三個月,項目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管理要求和建設任務進行自查,自查合格的,應當填寫《山東省標準化示範項目評估申請書》(附屬檔案5),並準備相關建設材料,經設區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評估申請。
第三十三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作安排,組織開展示範項目評估工作,工作程式和評估報告參照本辦法試點項目管理要求。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建設周期一般為兩年。
在規定期限內無法完成的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設區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書面申請延期,延長時限不超過六個月。
逾期未完成或無法繼續執行的,項目終止。
第三十五條 省、設區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標準化試點示範工作的過程動態管理,指導承擔單位完成項目建設任務。
第三十六條 設區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動態跟蹤總結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成果,宣傳推廣標準體系建設及標準實施等經驗,並向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工作建議和意見。
對於創新性、代表性、示範性成果,設區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制定各領域內的成果推廣清單,在行業內推廣套用。對於優秀試點成果,支持申報各類國家級標準化獎項,支持研究形成標準規範、規章制度和政策性檔案。
第三十七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省級標準化工作專家庫,為試點示範項目審查和評估等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專家可以從標準化管理部門、標準化科研單位、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相關行業中遴選。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