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

《山東省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是為引導企業加強標準化工作,提升標準化水平,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山東省標準化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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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通知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於印發山東省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的通知
魯市監標規字〔2022〕15號
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省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山東省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已經省市場監管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6日

檔案全文

山東省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企業加強標準化工作,提升標準化水平,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山東省標準化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標準的制定、實施和管理以及企業標準化的監督管理、促進與服務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標準化工作應當堅持企業主體、政府引導、創新驅動、質量提升的原則。
  第四條 企業標準化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執行國家和山東省標準化法律、法規和標準化規劃、政策,運用標準化方法組織生產、經營和管理,實施和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反饋標準實施信息,制定和實施企業標準,建立企業標準體系,推動標準實施的持續改進等。
  第五條 鼓勵企業建立技術、專利、標準協同推進機制。鼓勵企業根據發展需要,組織利益相關方以創新技術、智慧財產權、技術標準、項目等形式參與,集聚和配置產學研用等要素資源,建立開放、協同的標準化創新平台。鼓勵企業將戰略性新興技術寫入標準,推動建立高質高效產業鏈標準體系。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企業標準化工作的指導、協調,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合力推進的工作機制。
第二章 標準制定
  第七條 制定企業標準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推動創新技術成果和實踐經驗轉化為標準,對標國際標準和國內外先進標準,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支撐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提升,實現規範化、科學化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第八條 標準制定程式一般包括立項、起草、徵求意見、審查、批准、複審、廢止。
  第九條 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企業標準。鼓勵企業整合產業鏈、供應鏈、創新鏈資源,聯合制定和實施企業標準。
  第十條 企業制定的產品或者服務標準應當明確試驗方法。
  試驗方法應當引用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國際標準,沒有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國際標準的,企業可以自行制定試驗方法。企業自行制定的試驗方法,應當科學合理、準確可靠。
  第十一條 企業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所執行的企業標準應當按照統一的規則進行編號。編號依次由企業標準代號、企業代號、順序號、年代號組成,規則如下: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自我公開其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所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企業執行自行制定或者聯合制定企業標準的,還應當公開產品的功能指標和性能指標,服務的內容、流程、時限、質量要求等功能指標。
  第十三條 企業提供產品或者服務前,應當對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所執行標準的信息進行自我聲明公開。委託加工生產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由委託方完成執行標準信息的自我聲明公開。
  企業執行標準發生變化時,應當對自我聲明公開的內容進行更新。
  第十四條 企業公開的功能指標和性能指標項目少於或者技術要求低於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鼓勵在自我聲明公開時進行明示。
  第十五條 鼓勵企業通過國家統一的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進行自我聲明公開。通過其他渠道進行自我聲明公開的,應當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對企業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所執行標準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對象應當在本行政區域註冊的企業範圍內隨機抽取。
  第十七條 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企業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其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處,記入信用記錄,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促進與服務
  第十九條 支持企業承擔或者參加國際、國家或省級專業標準化技術組織。鼓勵企業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團體標準。
  第二十條 支持企業開展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建設和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創建,樹立行業發展標桿。
  第二十一條 實施企業標準“領跑者”制度,推動擁有自主創新技術、取得良好實施效益的企業標準成為行業的領跑者,引導企業持續開展對標達標活動。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引導企業參與國際標準化交流與合作,為企業提供國際標準化信息,暢通企業參加國際標準化組織活動渠道。
  第二十三條 支持在重點工程建設、重點技術改造、重大科研項目管理、科技成果轉化等工作中,將企業專利、自主創新技術成果轉化為技術標準的能力和水平作為評價指標。支持將標準化工作水平作為企業申請金融支持的評價指標。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運用大數據、網際網路、人工智慧等信息化手段,為企業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詢服務,共享標準化資源,提升對企業的標準化服務水平。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標準化服務業的發展,培育標準化服務機構,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社會團體等參與標準化服務工作,提升標準化服務的社會化、市場化水平。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企業標準化人才培養機制,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開設標準化課程或者專業,加強標準化職業教育。支持企業探索建立標準化運營專員機制,聯合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標準化服務機構和社會團體建立標準化培訓或者實訓基地。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具有自主創新技術、起到引領示範作用、產生明顯經濟社會效益的企業標準獎勵力度。支持將先進企業標準納入科學技術獎勵範圍。
  對在標準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企業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的標準化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企業標準化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6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1月15日。
(2022年12月1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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