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標準“領跑者”管理辦法

《山東省標準“領跑者”管理辦法》由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1年11月1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標準“領跑者”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1日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標準“領跑者”管理工作,推動企業對標先進,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水平,更好發揮標準化在轉化引領創新、提升產業基礎能力、促進消費升級、支撐高質量發展中的作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山東省標準化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標準“領跑者”是指領先的技術指標,包括性能指標(功能指標)、技術要求、檢驗方法等。技術指標在同類可比範圍國內領先,對產品質量提升和產業轉型升級具有引領作用,可供全行業採用。
標準“領跑者”產品或服務是指企業公開承諾執行並達到標準“領跑者”的產品或服務。
標準“領跑者”制度,是通過高水平標準引領,增加中高端產品和服務有效供給,支撐高質量發展的鼓勵性政策。通過發揮市場作用拘櫻,推動第三方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開展企業標準水平評估,確定標準“領跑者”,並鼓勵企業對標公開承諾踐行,以先進標準引領產品和服務質量提升、促進消費。
第三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標準“領跑者”制度實施的指導推動和監督管理。
各有關部門與各市、縣(市、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部門、本行政區域內標準“領跑者”制度實施工作的宣傳引導、指導培育、組織推動和監督管理等。
科研機坑肯頸構、檢測認證機構、行業學(協)會、諮詢服務機構等經確定可作為評估機構,負責標準“領跑者”評估、宣傳和推動等工作。
第四條 標準“領跑者”制度實施工作,堅持創新驅動、需求導向、企業主體、政府引導、公開公平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評估機構
第五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結合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擬定年度標準“領跑者”評估重點領域和評估範圍,依法選定評估機構。
第六條 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習項慨煉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可包括科研機構、檢測認證機構、行業學(協)會、諮詢服務機構等;
(三)評估機構的人才隊伍配備、技術創新、標準試驗驗證和評價能力強,標準化經驗豐富,具有較強的行業影響力;
(四)具備科學完善的評估運行工作機制和保障措施;
(五)與被評估企業無利益或競爭關係;
(六)具備承擔發布結果法律責任的能力。
第七條 評估機構主要職責包括:
(一)根據標準“領跑者”重點領域和工作指南,開展國內外相關標準比對分析,合理確定產品或服務核心技術指標,制定並發布評估方案;
(二)依據評估方案開展標準“領跑者”評估工作,負責標準“領跑者”的徵集、評價、公示、發布等工作;
(三)發布自我聲明公開承諾踐行標準“領跑者”的企業名單;
(四)建立標準“領跑者”監督評價機制,實施動態調整。
第三章 申報與評估
第八條 評估機構根據標準“領跑者”重點領域,結合自身優勢,確定評估產品或服務類別,開展標準“領跑者”徵集工作。
第九條 申報標準“領跑者”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山東省內註冊的企業;
(二)企業執行標套茅詢寒準已在國家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自我聲明公開;
(三)企業執行標準實施一年以上,核心指標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並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或國內領先水平;
(四)具有包含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新裝備、新產品、新技術等;
(五)按照自我聲明公開標準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實現規模化、產業化,市場占有率較高,實施效益好;
(六)自我聲明公開標準所對應的產品或服務在近三年內無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記錄,無消費者或顧客舉報投才己轎訴屬實的質量問題,無缺陷產品召回記錄;
(七)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黑名單”和經營異常名錄。
第十條 申報標準“領跑者”的單位應當填寫《山東省標準“領跑者”建設申請書》(見附屬檔案),自願向評估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評估機構受理企業申報材料,蒐集、整理企業標準和相關資料,依據評估方案組織專家開展評估工作。綜合企業申報標準指標的先進性、生產譽盛蜜工藝技術裝備和管理的先進性、標準實施效益等因素,結合技術創新、引領質量提升和產業轉型升級作用等,擬定標準“領跑者”。
第十二條 評估機構應當對標準“領跑者”評估結果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由評估機構發布。
鼓勵評估機構在國家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發布標準“充迎只領跑者”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評估機構應當在標準“領跑者”發布三十日內,公布首批符合標準“領跑者”產品或服務、企業名單等。
第四章 實施監督
第十四條 支持企業將先進成熟的技術轉化為企業標準,鼓勵企業積極承諾執行標準“領跑者”。企業應當明確執行自我聲明公開的標準“領跑者”所覆蓋的品牌、產品規格型號或服務項目等。
第十五條 支持標準“領跑者”企業積極參與制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以及承擔國際、國家標準化技術組織等工作。
第十六條 鼓勵在標準創新貢獻獎和各級政府質量獎評選、科學技術獎勵等工作中採信標準“領跑者”評估結果。引導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結合自身需求選擇標準“領跑者”產品或服務。鼓勵電商、大型賣場等平台型企業積極採信標準“領跑者”評估結果。
推動建立消費場景下的標準“領跑者”標識管理制度,形成便於消費者識別的質量標誌。
第十七條 標準“領跑者”實施動態管理,評估機構應當明確標準“領跑者”評估周期,定期根據評估結果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八條 應當建立投訴舉報機制,對產品或服務未達到其公開標準水平的,以及通過弄虛作假入圍的企業,評估機構應當及時取消“領跑者”稱號並予以公示,向社會發布。
被取消的企業三年內不得申請標準“領跑者”,不得繼續享受標準“領跑者”制度相關的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鼓勵社會各方對標準“領跑者”進行監督,向各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和反映問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第八條 評估機構根據標準“領跑者”重點領域,結合自身優勢,確定評估產品或服務類別,開展標準“領跑者”徵集工作。
第九條 申報標準“領跑者”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山東省內註冊的企業;
(二)企業執行標準已在國家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自我聲明公開;
(三)企業執行標準實施一年以上,核心指標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並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或國內領先水平;
(四)具有包含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新裝備、新產品、新技術等;
(五)按照自我聲明公開標準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實現規模化、產業化,市場占有率較高,實施效益好;
(六)自我聲明公開標準所對應的產品或服務在近三年內無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記錄,無消費者或顧客舉報投訴屬實的質量問題,無缺陷產品召回記錄;
(七)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黑名單”和經營異常名錄。
第十條 申報標準“領跑者”的單位應當填寫《山東省標準“領跑者”建設申請書》(見附屬檔案),自願向評估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評估機構受理企業申報材料,蒐集、整理企業標準和相關資料,依據評估方案組織專家開展評估工作。綜合企業申報標準指標的先進性、生產工藝技術裝備和管理的先進性、標準實施效益等因素,結合技術創新、引領質量提升和產業轉型升級作用等,擬定標準“領跑者”。
第十二條 評估機構應當對標準“領跑者”評估結果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由評估機構發布。
鼓勵評估機構在國家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發布標準“領跑者”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評估機構應當在標準“領跑者”發布三十日內,公布首批符合標準“領跑者”產品或服務、企業名單等。
第四章 實施監督
第十四條 支持企業將先進成熟的技術轉化為企業標準,鼓勵企業積極承諾執行標準“領跑者”。企業應當明確執行自我聲明公開的標準“領跑者”所覆蓋的品牌、產品規格型號或服務項目等。
第十五條 支持標準“領跑者”企業積極參與制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以及承擔國際、國家標準化技術組織等工作。
第十六條 鼓勵在標準創新貢獻獎和各級政府質量獎評選、科學技術獎勵等工作中採信標準“領跑者”評估結果。引導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結合自身需求選擇標準“領跑者”產品或服務。鼓勵電商、大型賣場等平台型企業積極採信標準“領跑者”評估結果。
推動建立消費場景下的標準“領跑者”標識管理制度,形成便於消費者識別的質量標誌。
第十七條 標準“領跑者”實施動態管理,評估機構應當明確標準“領跑者”評估周期,定期根據評估結果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八條 應當建立投訴舉報機制,對產品或服務未達到其公開標準水平的,以及通過弄虛作假入圍的企業,評估機構應當及時取消“領跑者”稱號並予以公示,向社會發布。
被取消的企業三年內不得申請標準“領跑者”,不得繼續享受標準“領跑者”制度相關的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鼓勵社會各方對標準“領跑者”進行監督,向各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和反映問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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