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新能源公車推廣套用考核細則

《湖北省新能源公車推廣套用考核細則》是湖北省施行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胡北省新能源公車推廣套用考核細則
  • 公交類型:新能源公交
  • 所屬地區:湖北省
  • 線網長度:不低於2500公里
湖北省新能源公車推廣套用考核細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車在我省公交領域的推廣套用,按照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新能源公車推廣套用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交運發〔2015〕164號)要求,現制定考核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對湖北省新能源公車推廣套用情況的考核(以下簡稱考核)。
細則所稱的公車由各城市交通運輸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認定。
細則所稱的節能和新能源公車由各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認定。
第三條考核工作應科學規範,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各城市(縣級以上,後同)交通運輸、財政、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按照細則要求,切實做好新能源公車推廣套用考核工作。
(一)各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當地城市公交發展規劃,編制轄區內新能源公車推廣套用年度計畫,督促城市公交企業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計畫購置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車,並及時投入運營,加強日常監督和檢查;會同同級經濟和信息化部門統計轄區內新能源公車推廣套用情況,核實並上報統計材料。
(二)各城市財政部門負責規範新能源公車運營補助資金髮放程式,做好資金管理,及時撥付和發放補助資金。
(三)各城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財政部門,督促新能源公車生產企業加大新能源公車生產供應和提高質量安全保障,並配合做好轄區內新能源公車推廣套用情況的核實與上報工作。
第五條新能源公車推廣套用目標完成情況,主要考核各城市每自然年度內新增及更換的公車中新能源公車的比重(以下簡稱新增及更換比重)。
第六條2015-2019年,各城市每年度新增及更換的公車中,新增及更換的新能源公車比重應分別達到25%、35%、45%、55%和65%。
第七條納入新增及更換比重計算和申請運營補助資金的新能源公車和非插電式混合動力公車,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新增及更換的新能源公車上牌時間應在考核年度內。
(二)車輛應符合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相關標準和《電動客車安全技術條件》,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推薦車型目錄》。
(三)申請運營補助資金的新能源公車和非插電式混合動力公車年度運營里程應不低於3萬公里(含3萬公里)。
對於考核年度因新增及更換、退出運營等造成實際運營時間不足一年的,以實際運營時間按月折算運營里程,即月均運營里程應不低於2500公里(含2500公里),相應公車輛運營補助標準按月折算,並按照實際運營月份數計算運營補助金額。年度運營里程考核以具體車輛為單位。
第八條從2017年至2020年,考核工作每年一次,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每年1月20日前,城市公交企業通過全國新能源公車運營補貼申報系統填報上一年度新增及更換的所有公車(含新能源公車和非新能源公車)信息,上傳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車輛購置發票等相關證明材料的掃描件,填寫新增及更換公車明細表(見附表1)和節能與新能源公車運營明細表(見附表2),按程式上報至縣、市級交通運輸部門。
(二)每年2月10日前,縣、市級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同級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完成對本轄區城市公交企業節能與新能源公車推廣套用情況統計工作,經核實並公示無異後,填寫本轄區節能與新能源公車推廣套用情況匯總表(見附表3),附第三方審計報告,逐級上報至省級交通運輸部門,同時抄送同級財政、經濟和信息化、審計部門。
(三)每年2月底前,省級交通運輸部門收到下級交通運輸部門上報的車輛信息及相關證明材料後,會同省級經濟和信息化部門組織審核和重點抽查,填寫本省節能與新能源公車推廣套用情況匯總表(見附表3),報送至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提出審查意見。省級交通運輸部門將審查審核情況及本省節能與新能源公車推廣套用情況匯總表上報至交通運輸部,並抄送同級財政、經濟和信息化、審計部門。
第九條城市公交企業應當建立車輛管理檔案與基礎台賬,按規定作好新增公車輛運營登記,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鼓勵城市公交企業採用信息化手段完整、準確地記錄所屬車輛基礎信息與運營信息。
第十條城市公交企業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如實填報有關報表,未按期報送有關報表的,不予補助。
對弄虛作假、套取補助資金的城市公交企業,一經查實,追回上年度補助資金。
對虛報瞞報新能源公車推廣套用數量和推廣套用比重、擴大範圍發放補助資金、截留挪用補助資金的部門和管理人員,一經查實,將嚴肅處理,並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一條本細則由湖北省交通運輸廳、湖北省財政廳、湖北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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