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規定的精神,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改善職工勞動條件,促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結合我省廠礦企業的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經濟管理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和廠礦企業單位,要切實加強領導,在“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指導下,依靠廣大職工民眾,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第三條 廠礦企業必須堅持科學管理,堅持安全生產,堅持文明生產,建立嚴格的崗位責任制,杜絕重大傷亡事故和防止一般事故與職業病的發生。
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各級人民政府、經濟管理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和在本省境內的一切全民所有制及城鎮、公社集體所有制的企業。
除我國法律另有規定外,本條例也適用於本省境內中外合資經營和外資經營的廠礦企業。
第二章 職責與管理機構
第五條 各企業主管部門、廠礦企業單位的行政和工程技術主要負責人,對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負有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其他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各自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六條 各級計委的職責:
(一)在制定長遠和年度基本建設計畫時,必須將保障安全生產和治理有毒有害物質列為一項重要內容。
(二)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必須將保障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質的設施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在審查設計和竣工驗收時,同時審查和驗收安全生產、勞動衛生設施。
第七條 各級經委的職責:
(一)在組織生產和考核經濟效益的過程中,在計畫、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應將安全生產作為一項考核內容。
(二)督促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在制定和實施生產計畫的同時,制定和落實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畫,積極地、有計畫地改善勞動條件,消除有毒有害物質對職工的危害。
(三)技術革新、挖潛、改造的工程,必須將保障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質的設施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對審查設計和竣工驗收,必須同時審查和驗收安全生產、勞動衛生設施。
(四)審查和推廣科研成果、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時,必須審查相應的安全技術、勞動衛生設施。安全、衛生確有保障的,才能投入生產。
(五)對不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設備,國內不能出廠,國外的不能引進。
(六)檢查企業的重大事故隱患,提出解決意見,督促有關部門儘快消除,防止事故發生。對生產中發生的重大傷亡事故,組織調查處理。
第八條 各級企業主管部門的職責:
(一)經常檢查本系統的安全生產情況,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二)組織編制長遠規劃和年度生產、技術改造計畫時,必須將改善職工勞動條件、防止工傷事故、防止職業病、防止職業中毒作為重要內容。
(三)組織編制和審查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畫、並相應列入生產、物質和財務計畫,對計畫的實施應定期進行檢查,對企業無能力解決的重大安全生產問題,應積極組織協助解決。
(四)組織本系統幹部的安全生產業務知識培訓、考核工作。
(五)總結和交流企業安全生產的經驗並開展競賽評比活動。
第九條 企業負責人的職責:
(一)領導企業積極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對可能造成事故和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設備與場所,必須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對技術改造和使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都要將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和防止工傷事故、防止職業病、防止職業中毒作為重要內容,給職工提供良好的安全生產條件。
(二)直接領導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開展工作,組織制定各級崗位責任制及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時檢查、處理重大隱患。企業無能力解決的,要及時報告上級。
(三)編制企業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畫,在人力、財力、物力方面給予保證。
(四)組織有關科室(工區)做好設備保養維修,確保全全運行。
(五)組織有關科室(工區)做好開展安全生產競賽評比活動,並依照有關規定對職工進行獎勵與處分。
(六)對在危險性較大的高空、水下、帶電、易燃易爆、劇毒生產以及在礦山井下的水、火、瓦斯、冒頂等區域作業,應責成有關部門檢查,在確認符合安全規定後,才準予作業。
(七)負責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上報和整改措施的落實。
(八)按照有關規定和企業實際情況,指定有關部門供給職工必須的勞動防護用品,並教育和督促職工使用。
(九)指定有關科室(工區)做好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十)對醫務部門確診有禁忌症或不適應之症的職工,經本單位醫務勞動鑑定委員會(小組)審定,可在企業內部調換適當的工作。
(十一)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安全生產的工作情況,並認真聽取批評和意見,負責處理有關建議,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決議。
(十二)有權拒絕和停止執行上級有關違反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政策、法規的指令,並及時向上級提出不能執行的理由和意見。
第十條 企業單位的各職能機構,應在各自業務範圍內,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對實現安全生產負責。
凡忽視安全生產而造成死亡的,不能評為先進單位。
第十一條 企業單位各級領導人,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法規和規章制度。在處理生產和安全的關係時,生產必須服從於安全。
第十二條 職工必須自覺遵守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法規,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愛護並正確使用生產設備和防護設施。禁止違章作業。有權制止他人違章作業。對任何人的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並及時向上級報告。
第十三條 各級勞動人事部門內應設定安全監察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監察人員,對本地區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監督檢查。
各級經濟管理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企業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定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安全管理幹部。
企業單位的班組都應設不脫產的安全員。
第十四條 各級安全監察機構、安全管理機構和監察、管理人員的職責,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和《湖北省廠礦企業安全生產監察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宣傳教育與安全檢查
第十五條 各級經濟管理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對企業領導人和管理人員培訓時,必須將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勞動衛生列為一項主要的內容,並經考核合格,方可指揮生產。
第十六條 各級經濟管理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單位應對職工經常進行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有計畫地對職工進行安全知識的培訓。
第十七條 各企業單位都要堅持每周一次的“班組安全日”活動,結合實際對職工進行經常性地具體地安全教育。
第十八條 企業單位對新進人員(包括契約工、臨時工、實習人員),必須進行廠、車間、崗位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方能進入生產崗位。
第十九條 對電氣、起重、壓力容器、焊接、車輛駕駛、爆破、瓦斯檢查等特殊工種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安全技術訓練,並經考試合格,發給操作證,方可單獨操作。
第二十條 對採取新技術、新工藝和使用新設備以及工人調換工種時,應根據需要,對工人進行新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教育和考核。
第二十一條 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單位每年至少組織兩次綜合性安全生產大檢查,並根據需要組織各種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對重點部位,主要設備的維修保養,企業單位要經常進行檢查。
第二十二條 認真消除隱患。各企業主管部門對企業單位沒有及時解決的隱患,要限期解決。企業單位無能力解決的隱患,應一面報告上級,一面採取臨時性的安全措施,確保全全。
第二十三條 各級工會組織,要關心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充分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的作用,加強對行政的監督。
第四章 安全技術與勞動衛生
第二十四條 新建的工程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採用新工藝、新材料,要符合有關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的要求,其設計圖紙的審查和竣工驗收,必須有勞動人事、衛生、公安、環保等部門參加。這些單位沒有簽字蓋章的工程項目,不準施工和投產。
第二十五條 各企業單位生產場所內的布置,應符合國家《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和《湖北省環境保護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建築物在承重、抗震方面應符合安全生產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各企業單位的易燃、易爆、劇毒、強腐蝕、放射等危險物品,必須有嚴格的保管、使用制度和安全防護措施,並要經常進行檢查,確保全全生產。
第二十七條 各種機具設備應符合專業標準和有關安全生產、勞動衛生規程的要求,防護裝置必須齊全有效。嚴禁超負荷運行。
第二十八條 各企業單位對生產場所的環境情況和有毒有害物質,應定期進行監測。測定的數據、分析的結果和應採取的措施,要向本單位的民眾公布。
新職工進廠要進行健康檢查,對在職職工,實行定期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
第二十九條 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所需經費,各級經濟管理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和全民所有制企業單位,應在各自掌握的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資金及生產發展基金中安排;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從稅後利潤中提取。
第三十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單位,每年用於安全技術、勞動保護的經費數額,應是當年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資金的百分之十到二十的比例(礦山、化工、冶金企業應大於百分之二十)。
各級人民政府應在掌握的更新、改造資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經費用於安全技術、勞動保護設施。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五章 傷亡事故處理
第三十一條 發生傷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的單位必須積極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並按照國務院《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的規定,及時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虛報或者故意拖延上報時間。
第三十二條 企業發生傷亡事故,應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企業單位會同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當地經濟管理部門、勞動人事部門和公安機關、工會等組織可派人參加。
一次死亡三人以上或者一次傷亡多人的重大事故,應由省級經濟管理部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以及勞動人事部門和公安機關、工會等組織,組成事故調查組,協助事故單位和當地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對事故的調查處理結案工作,一般應在一個月內完成。
第三十三條 對事故的調查處理,有關單位和人員,必須重視和支持調查組的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證據材料,不得有意刁難或阻撓。
第六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四條 對於有下列表現之一的企業單位、領導人和職工,應予以獎勵:
(一)改善勞動條件、有重大發明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重大科研成果的;
(二)搶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三)一貫忠於職守,積極做好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的;
(四)在防止傷亡事故、防止職業病、防止職業中毒工作中有重大貢獻的。
獎勵分為:表揚、記功、晉級、授予榮譽稱號,還可以適當發給一次性獎金。
第三十五條 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門、企業單位領導人和職工,應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直至提交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一)忽視安全生產和勞動條件的改善,導致發生傷亡事故或者職業病,人民生命和健康遭受損失的;
(二)玩忽職守、對職工的安全、健康極端不負責任,以及違反安全規程指揮工人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由於思想麻痹或不遵守勞動紀律,違反技術操作規程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遭受損失的;
(四)對不符合安全生產、勞動衛生要求的重大隱患,不積極採取防範措施,有條件解決而不解決的;
(五)發生傷亡事故後,有意毀壞現場,給調查處理事故製造困難或者隱瞞不報、謊報、無故拖延不報的;
(六)對維護安全生產、堅持按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政策、法令辦事的人員,實行報復、陷害的。
行政處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處理辦法,按照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執行。
第三十六條 各企業要將安全生產工作列為重要考核內容,對安全生產不好的單位和個人,要確定減發或停發當月或數月的獎金。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由湖北省勞動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湖北省勞動人事廳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從198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