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發布文號】鄂政發〔2007〕68號
【發布日期】2007-10-25
【生效日期】2007-10-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內容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退耕還林政策的通知
(鄂政發〔2007〕68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實施退耕還林是黨中央、
國務院為改善生態環境做出的重大決策,受到了廣大農民的擁護和支持。我省實施退耕還林工程以來,進展順利,成效明顯,加快了全省國土綠化步伐,改善了生態環境,增加了農民收入,促進了農業增產增效。但是,退耕還林工程區生態環境仍比較脆弱,局部地方穩定性還比較差,解決退耕農戶長遠生計問題的長效機制尚未建立,退耕農戶大多還缺乏有效的增收門路,鞏固退耕還林成果的任務十分艱巨。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完善退耕還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25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採取綜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進一步改善退耕農戶生產生活條件,逐步建立起促進生態改善、農民增收和經濟發展的長效機制,鞏固退耕還林成果,促進退耕還林地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目標任務。一是確保退耕還林成果切實得到鞏固。加強林木後期管護,搞好補植補造,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杜絕砍樹復耕現象發生。二是確保退耕農戶長遠生計得到有效解決。通過加大基本口糧田建設力度、加強農村能源建設、繼續推進生態移民等措施,從根本上解決退耕農戶吃飯、燒柴、增收等當前和長遠生活問題。三是延長的補助期結束後,確保退耕農戶人平達到0?5畝高產穩產基本口糧田和1畝高效經濟林。
(三)基本原則。堅持鞏固退耕還林成果與解決退耕農戶長遠生計相結合;堅持國家支持與退耕農戶自力更生相結合;堅持貫徹落實中央制定的統一政策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總責相結合。
二、政策內容
(一)繼續對退耕農戶直接補助。現行退耕還林糧食和生活費補助期滿後,中央財政安排資金,繼續對退耕農戶給予適當的現金補助,解決退耕農戶當前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為我省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現金105元。原每畝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補助費,繼續直接補助給退耕農戶,並與管護任務掛鈎。補助期為:還生態林補助8年,還經濟林補助5年。省財政將補助資金直接下撥各工程縣(市、區),各縣(市、區)根據林業部門檢查驗收結果將補助資金兌現到退耕農戶。凡2006年底前退耕還林糧食和生活費補助政策已經期滿的,要從2007年起發放補助;2007年以後到期的,從次年起發放補助。
(二)建立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為集中力量解決影響退耕農戶長遠生計的突出問題,對國家下達我省的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恩施州和享受西部地區政策的縣(市、區)退耕農戶的基本口糧田建設、農村能源建設、生態移民和補植補造,並向特殊困難地區傾斜。
中央財政按照退耕地還林面積核定各省(區、市)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總量,並從2008年起按8年集中安排,逐年下達,包乾到省。省財政將比照此辦法,包乾到縣(市、區)。專項資金要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並與原有國家各項扶持資金統籌使用。具體使用和管理辦法待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三、認真落實配套措施
(一)加大基本口糧田建設力度。建設基本口糧田是解決退耕農戶長遠生計、鞏固退耕還林成果的關鍵。要加大力度,力爭用5年時間,實現具備條件的退耕農戶人均不低於0?5畝高產穩產基本口糧田的目標。對基本口糧田建設,中央安排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和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給予補助,對我省每畝補助600元。全省退耕還林有關地區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強基本口糧田建設。
(二)加強農村能源建設。各地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以農村沼氣建設為重點、多能互補,加強節柴灶、太陽灶建設,適當發展小水電。採取中央和省補助、地方配套和農民自籌相結合的方式,搞好退耕還林地區的農村能源建設。
(三)繼續推進生態移民。對居住地基本不具備生存條件的特困人口,實行易地搬遷。對一些經濟發展明顯落後,生態位置重要,少數民族人口較多的貧困地區,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要給予重點支持。省重點扶持十堰、恩施、宜昌等市(州)實行易地搬遷,幫助搬遷退耕農戶解決生產生活問題。
(四)切實抓好補植補造和撫育管護。各地要將補植補造納入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並與低產林改造相結合。在確保補植補造專項資金投入的同時,多渠道籌措資金加快退耕農戶低產低效林改造步伐。要通過階段驗收和年度縣級自查,全面掌握需補植補造的具體地塊和面積,做好種苗準備,採用良種壯苗,提高補植補造質量。同時,加強搞好幼林撫育管理,全面完善“三防”(防人畜危害、防治病蟲害和防止森林火災)工作,加大對經濟林的撫育力度,搞好嫁接、修剪、施肥等工作,確保儘早見效受益。要對退耕還林重點地區實行封山禁牧、舍飼圈養,鞏固退耕還林成果。
(五)繼續扶持退耕還林地區。繼續使用好中央和省按原計畫安排的有關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和支農惠農財政資金,統籌協調,確保相關資金能夠整合使用。鼓勵退耕農戶和社會力量投資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建設,引導退耕農戶投資投勞興建直接受益的生產生活設施。
(六)繼續支持退耕還林後續產業建設。要通過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發展有一定基礎和規模的後續產業,並與林業產業發展有機結合,為退耕還林後續產業發展、解決退耕農戶長遠生計打下良好基礎。要大力發展林下種植業和養殖業,推廣林草、林藥、林果等立體種植模式,增加退耕農戶退耕後的經濟收入,為退耕農戶庭院經濟發展提供條件。同時,依靠自身資源,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引進一批林特、農副產品加工龍頭企業,形成以企業為中心的生產、流通和銷售網路,帶動退耕農戶增收致富。要加強組織引導,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資金扶持,促進退耕還林後續產業的發展。
(七)調整制訂退耕還林規劃。各地要結合第二次全國土地資源調查和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修編,深入進行調查研究,摸清耕地底數和需要繼續退耕還林的面積。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林業局等部門要對各地提出的需要退耕還林的規模進行核查,根據核查結果和國家調整的規劃,編制全省退耕還林工程規劃,為國家再次啟動退耕還林工程作好準備。
(八)加強荒山綠化和生態建設步伐。要加快現有荒山造林綠化步伐,推進生態建設。結合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根據各地實際,在明確所有權的基礎上,放活經營權,明確經營主體。要制訂優惠政策,加大荒山綠化和生態建設投入。省財政按國家標準對荒山造林、封山育林安排相應資金,用於補植補造、撫育管理、病蟲害防治和工程管理等工作。各地財政也要安排相應經費,確保荒山綠化和生態建設質量。
四、加強組織領導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建立省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廳際聯席會議制度,協調鞏固退耕還林成果有關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溝通,協同配合,形成合力。各工程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鞏固退耕還林成果、解決退耕農戶長遠生計工作負總責,實行目標、任務、資金、責任“四到縣”原則,層層落實鞏固成果的目標和責任,逐鄉、逐村、逐戶地狠抓落實,確保退耕還林成果切實得到鞏固,退耕農戶長遠生計得到有效解決。
(二)科學規劃,統籌安排。由省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省西部開發辦、財政廳、農業廳、林業局、扶貧辦等部門,制訂切實可行的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重點包括退耕地區基本口糧田建設規劃、農村能源建設規劃、生態移民規劃、農戶接續產業發展規劃和補植補造規劃等。規劃要綜合考慮還林的經營管理措施和退耕農戶近期生計及長遠發展配套項目,堅持因地制宜,突出重點,遠近結合,綜合整治,並與當地新農村建設規劃等各專項規劃相銜接。各縣(市、區)規劃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西部開發辦、財政廳、農業廳、林業局、扶貧辦等有關部門審批。經批准的規劃作為安排年度項目和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的前提和依據。
從2008年起,採取分級負責的辦法,省財政按省核定的各工程縣(市、區)退耕還林面積,每畝每年安排1元省級工作經費,工程縣(市、區)每年每畝落實2元工作經費和工程管理經費。各工程縣(市、區)工作經費安排方案要隨專項規劃一併上報省有關部門。
(三)強化監督,嚴格檢查。工程縣(市、區)人民政府要認真落實政策,嚴肅工作紀律,嚴格核實退耕還林面積,嚴格資金支出管理,嚴禁弄虛作假騙取和截留挪用對農戶的補助資金及專項資金。對於不認真執行中央和省政策的,根據問題性質和情節輕重,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特別是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的責任。監察、審計、發展改革、財政、林業、農業、移民等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
退耕還林工程涉及到廣大農民的利益,把這一項蔭及子孫、惠及萬民的工程建設好、鞏固好、發展好,需要各級人民政府和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各地要從事關我國生態安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鞏固退耕還林成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採取有力措施,確保政策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