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港口法》中並沒有港口經營人的概念,只是規定了港口經營人的業務範圍。只是在《港口法》送審稿第4條第4項、第6項中,曾經提出過港口經營人的概念。港口經營人是指與委託人訂立港口業務契約,從事經營性業務的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港口經營人
- 記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性質:從事港口經營性業務的人
我國《港口法》中並沒有港口經營人的概念,只是規定了港口經營人的業務範圍。只是在《港口法》送審稿第4條第4項、第6項中,曾經提出過港口經營人的概念。港口經營人是指與委託人訂立港口業務契約,從事經營性業務的人。
我國《港口法》中並沒有港口經營人的概念,只是規定了港口經營人的業務範圍。只是在《港口法》送審稿第4條第4項、第6項中,曾經提出過港口經營人的概念。港口經營人是指與委託人訂立港口業務契約,從事經營性業務的人。根據《中華人民...
港站經營人主要包括港口碼頭、內陸車站、機場貨運中心的經營者以及經營倉儲、裝卸、轉運工作的其他人。服務項目有貨物搬運裝卸作業、儲存、包裝或組裝貨物、貨櫃貨 物的裝拆箱及修理、貨物的簡單加工。如果港站經營人有一個以上的營業地...
堆場一般都設在港口的裝卸區內。主要業務 堆場是專門用於保管和堆放貨櫃(重箱和空箱)的場所。對於由貨主或貨代自行裝箱的整箱或由貨運站(CFS)拼裝的整箱貨均需在堆場辦理交接。堆場一般都設在港的裝卸區內。業務分類 堆場根據承運...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10號)作如下修改:一、刪去第三條第(一)項第5目,並增加“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是指為委託人提供貨物交接過程中的點數和檢查貨物表面狀況的理貨服務的組織和個人”作為第...
《海上貨物運輸中港口經營人法律責任研究》是2013年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書籍,作者是李璐玲、喻中。內容簡介 《海上貨物運輸中港口經營人法律責任研究》在對港口經營人進行界定後,分兩大部分進行研究,即非契約關係和契約關係下港口...
本款中的海運和內陸水運包括港口內的提貨和交貨。(c)如部分貨物的滅失或損壞影響到另一部分貨物的價值,則在確定賠償責任限額時,應計及遭受滅失或損壞的貨物和其價值受到影響的貨物加在一起的總重量。(2)經營人按照第5條的規定...
本辦法所稱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以下簡稱港口重大危險源),是指參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等標準辨識確定的,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以下簡稱港口經營人)儲存危險貨物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港口作業契約是指港口經營人收取港口費用,負責將作業委託人委託的運輸貨物在港口進行裝卸、儲存、駁運等作業的契約。新頒《貨規》第一次明確了港口企業作為港口經營人的法律地位。港口是水陸運輸的樞紐,它既是各種運輸方式銜接的換裝點,...
《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辦法》是為減少船舶靠港期間大氣污染物排放,保障船舶靠港安全規範使用岸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規的規定製定的辦法。由交通運輸部於2019年12月9日發布,自2020年2月1...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港口經營人應當落實船舶污染物接收設施配置責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港口接收設施與城市公共轉運、處置設施的銜接,不得拒絕接收船舶送交的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鼓勵港口經營人優先使用清潔能源或者新...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有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入信用記錄,並予以公示。”(三)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九條,修改為:“未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從事港口...
第四條 未納入廣州港通訊調度指揮中心業務範圍的船舶在到港前24小時向港口經營人報告船舶受電設施配備情況以及主要技術參數等信息。納入廣州港通訊調度指揮中心業務範圍的船舶(外國籍船舶、3000載重噸以上中國籍船舶),由船舶或其代理人在...
本辦法所稱的從業人員是指依法通過考核或取得相關從業資格的人員,主要包括從事港口危險貨物裝卸、儲存作業的港口經營人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港口危貨作業單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員),危險化學品港口經營人的裝卸管理人員(...
《港口服務指南》是為引導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進一步提升服務質量,提高港口裝卸轉運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港口經營管理規定》《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制定的指南。由交通運輸部辦公廳於2023年...
本辦法所稱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以下簡稱港口重大危險源),是指參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標準辨識確定,港口區域內儲存危險貨物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第三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以下...
第四章 港口經營和保護 第二十七條 港口主管部門及其他在港口執行公務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時不得違反規定收取各種費用;不得利用職權,限定他人接受指定的港口經營人提供的服務或者限制其他經營人合法的經營活動。第二十八條 ...
符合資質條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發給《港口經營許可證》,並通過信息網路或者報刊公布;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行政許可,並應當將不予許可的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港口經營許可證》應當明確港口經營人的名稱與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
(2)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經營設施;(3)有業務章程和管理制度。從事港口裝卸和倉庫業務的經營人不得兼營理貨業務。理貨業務經營人不得兼營港口貨物裝卸經營業務和倉儲經營業務。(二).申請從事港口經營,應當提交下列相應檔案和資料:(1)...
第十八條航標設施以及其他輔助性設施,應當與港口同步建設,並保證按期投入使用。港口內有關行政管理機構辦公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港口總體規劃,建設費用不得向港口經營人攤派。第十九條港口設施建設項目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驗收合格...
從事下列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一)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範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
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者應在船舶開航後統計旅客數量並與港口經營人交換信息,以提高實名查驗的準確性。結合水路旅客運輸實際情況,《規定》將實施實名制的範圍明確為60公里以上的省際水路旅客運輸(含載貨汽車滾裝船),同時明確瓊州海峽省際水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