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經營許可證

《港口經營許可證》,是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符合申請從事港口經營資質條件的申請人的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港口經營許可證
  • 頒發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 有效期:3年 
相關規定,

相關規定

1.申請從事港口經營(申請從事港口理貨除外),申請人應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和《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相關檔案資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符合資質條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發給《港口經營許可證》,並通過信息網路或者報刊公布;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行政許可,並應當將不予許可的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港口經營許可證》應當明確港口經營人的名稱與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經營項目、經營地域、主要設施設備、發證日期、許可證有效期和證書編號。
《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港口設施需要試運行經營的,所持有的《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試運行經營期,並在證書上註明。試運行經營期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確需延期的,試運行經營期累計不得超過1年。
2.申請從事港口理貨,應當向港口所在地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相關檔案資料。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和相關材料後,可根據需要徵求相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意見。相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反饋意見。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人的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核發《港口經營許可證》,並通過信息網路或者報刊公布;不予許可的應當將不予許可的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作出許可決定的同時,應當將許可情況通知相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3.港口經營人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辦公地址的,應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換髮《港口經營許可證》。
4.港口經營人應當在《港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申請辦理《港口經營許可證》延續手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經營許可證》延續申請;
(二)除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之外的其他證明材料。
5.港口經營人停業或者歇業,應當提前30個工作日告知原許可機關。原許可機關應當收回並註銷其《港口經營許可證》,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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