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貨物運輸中港口經營人法律責任研究

海上貨物運輸中港口經營人法律責任研究

《海上貨物運輸中港口經營人法律責任研究》是2013年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書籍,作者是李璐玲、喻中。

基本介紹

  • 書名:海上貨物運輸中港口經營人法律責任研究
  • 作者:李璐玲 喻中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3年9月1日
  • 頁數:168 頁
  • 開本:16 開
  • ISBN:9787562049227 
  • 語種:簡體中文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海上貨物運輸中港口經營人法律責任研究》在對港口經營人進行界定後,分兩大部分進行研究,即非契約關係和契約關係下港口經營人的法律責任。在非契約關係研究中,既運用歷史研究的方法梳理分析了英美判例法、國外立法和國際公約中的相關規則,又基於《鹿特丹規則》下的海運履約方制度和我國既有的規則,以比較的方法揭示了最新海運立法對港口經營人責任的影響。更為重要的是,通過嚴謹地運用法解釋學方法,對非契約關係下我國港口經營人的法律地位做出了清晰有力的闡釋。在契約關係研究部分,對港口經營人的責任原則、責任期間、責任限制等幾個看似老生常談卻一直泛泛而論的問題,都做了較為細緻深入的分析和探討。全書的研究始終沒有離開中國問題,始終致力於解決中國問題,為我國未來相關的立法完善和司法實踐提出了有益的建議。鑒於此,我想《海上貨物運輸中港口經營人法律責任研究》雖然選題不大,但將其評價為海商法研究領域一部“小題大做”的好作品應不為過。
《海上貨物運輸中港口經營人法律責任研究》從非契約關係和契約關係兩大方面對海上貨物運輸中港口經營人的法律責任進行研究。前者是指受承運人委託履行承運人在運輸契約下義務的港口經營人面對貨方索賠時的賠償責任。這方面的研究包括比較法的考察、中國法的解釋和《鹿特丹規則》的影響三部分。 書中通過比較法考察揭示出英美普通法在處理該問題上的態度和方法、展現出境外成文法對此的處理方式,以期對我國司法實踐和法律修改有所裨益。通過對《海商法》相關條文的解釋得到“非契約關係下從事貨物作業的港口經營人可作為承運人的代理人享有承運人的抗辯理由和賠償責任限制”之結論,同時承認該結論的局限性,並提出相關法律修改意見。通過《鹿特丹規則》下與我國現行法下同等地位的港口經營人之責任承擔等方面的比較,給出站在港口經營人角度看待該公約的態度,即保守中有借鑑。

圖書目錄

總序
序言
內容提要
第1章引言
1.1問題的提出
1.2選題背景及意義
1.3文獻綜述及研究現狀
1.4主要研究方法
第2章港口經營人之基本界定
2.1港口的界定
2.2港口經營人的界定
2.3港口經營人的特點和範圍
第3章非契約關係下港口經營人法律責任確定的比較法考察
3.1英國法
3.2美國法
3.3其他法制
3.4本章小結
第4章非契約關係下我國港口經營人法律地位辨析
4.1對“港口經營人是實際承運人”之觀點的質疑
4.2對“港口經營人是承運人的受僱人”之觀點的否定
4.3對“港口經營人不是承運人的代理人”之觀點的反駁
4.4對“港口經營人是承運人的代理人”之觀點的有限接受
4.5對“港口經營人是獨立契約人”之觀點的澄清與回應
4.6本章小結——兼我國立法及司法的選擇
第5章《鹿特丹規則》下港口經營人法律責任分析
5.1履約方及海運履約方之基本解析
5.2海運履約方及非海運履約方責任之分析
5.3《鹿特丹規則》對我國港口經營人的影響
5.4本章小結——兼我國的選擇
第6章港口貨物作業契約下港口經營人法律責任探析
6.1港口作業契約的性質及法律適用的探討
6.2港口經營人歸責原則的確定
6.3港口經營人責任期間的辨析
6.4約定港口經營人責任限制的可行性分析
6.5港口經營人責任限制立法化的必要性分析
6.6港口經營人留置權的分析
6.7本章小結
第7章結語
7.1本書的主要觀點
7.2本書的貢獻和創新點
參考文獻
後記

作者簡介

李璐玲,1981年8月出生於遼寧大連。本科就讀於大連海事大學交通運輸管理學院物流工程專業,2004年獲得工學學士學位。碩士就讀於清華大學法學院,2007年獲得法律碩士學位;之後繼續在清華大學法學院攻讀博士,2011年獲得國際法學博士學位。同年6月加入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至今擔任講師。已在《法學》、《政治與法律》、《法學雜誌》、《中國海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中國海商法年刊》等國核心心刊物上發表獨著論文十餘篇。主要研究興趣和方向為海商法、國際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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