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鹽務官制

清代鹽務官制, 清初承明制,各省置巡鹽御史,後定為鹽政。其後大部裁撤鹽政,福建、甘肅、四川、兩廣以總督兼理;兩浙、雲貴以巡撫管理;河東以山西巡撫管理;惟長蘆、兩淮仍各設鹽政。道光十年(1830)將兩淮鹽政裁撤,歸兩江總督兼管。鹹豐十年(1860)撤長蘆鹽政,歸直隸總督兼管。各省鹽官,自鹽運司以下,皆受命於督撫。長蘆、兩淮、兩浙、廣東設鹽運使司。河東初設鹽運使司,嘉慶時改以河東道兼辦鹽法事務。福建初為鹽驛道,後改為鹽法道。四川初為鹽茶道,宣統時改為鹽運使司。奉天於宣統三年(1911)添設鹽運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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