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註冊會計師行為,加強註冊會計師行業管理,發揮註冊會計師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鑑證和服務作用,保障註冊會計師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特區內從事獨立審計及相關業務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的獨立審計是指註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託,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獨立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及相關資料進行審計並發表審計意見的活動。
第三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市財政部門)是深圳市註冊會計師行業的主管部門,依法對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深圳市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市註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管理、指導。
市註冊會計師協會是依法設立的註冊會計師行業自律性組織,依法對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自律性管理。
第四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以下簡稱市審計部門)依法對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國有企業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條 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應當獨立、客觀、公正,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規則。
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執行業務,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二章 註冊會計師
第六條 註冊會計師是依法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證書,利用專業知識和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專業人員。
第七條 註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應當加入會計師事務所。
第八條 下列業務應當由註冊會計師承辦:
(一)審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出具審計報告;
(二)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三)辦理企業合併、分立、清算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註冊會計師依法出具的上述報告,具有法律證明效力。
禁止非註冊會計師使用註冊會計師的名稱或者以註冊會計師的名義從事有關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委託非註冊會計師從事註冊會計師法定業務。
第九條 註冊會計師可以辦理下列業務:
(一)會計諮詢、會計服務、會計培訓;
(二)代理企業註冊登記;
(三)資產評估;
(四)稅務代理,出具稅務報表;
(五)財務、稅務、投資等諮詢服務。
第十條 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合格,並在註冊會計師行業專職從事審計業務二年以上的,可以向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申請註冊成為中國註冊會計師。
市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將準予註冊的人員名單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申請註冊應當由申請人向市註冊會計師協會提交如下材料:
(一)個人申請報告;
(二)註冊會計師考試全科合格證書;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職從事審計業務二年以上並且無不良記錄的證明;
(四)所在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契約;
(五)二名註冊會計師的推薦書;
(六)參與過的主要審計項目目錄。
第十二條 市註冊會計師協會受理申請後,應當在六十日內決定是否準予註冊。準予註冊的,由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發給國家統一印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證書》;不予註冊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市財政部門申請複議。
第十三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不予註冊,已註冊的撤銷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三)因經濟違法行為受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未滿三年的;
(四)受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的處罰未滿五年的;
(五)喪失債務清償能力的;
(六)違反註冊規定,提供虛假材料的;
(七)離開會計師事務所或者自行停止註冊會計師業務滿一年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撤銷註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撤銷註冊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市財政部門申請複議。
被撤銷註冊的人員可以重新申請註冊,但應當符合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會員有退出註冊會計師協會的權利,但已被投訴正在接受調查處理或者欠繳協會會費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可以拒絕或者暫時拒絕其退會。
第十五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接受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年度檢驗,年度檢驗合格者方可繼續執業。
年度檢驗的具體辦法由市註冊會計師協會制定並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市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將年度檢驗結果在公共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會計師事務所
第十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是依法設立的承辦註冊會計師業務的機構。
會計師事務所由註冊會計師發起設立。
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為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個人會計師事務所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組織形式。
禁止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會計師事務所。
禁止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設立會計師事務所。
第十七條 合夥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由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個人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的註冊會計師,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十八條 設立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
(二)合伙人持有中國註冊會計師證書,在註冊會計師行業專職從事審計業務八年以上,並且無不良執業紀錄;
(三)發起人年齡不超過六十周歲;
(四)有五名以上專職從業人員;
(五)有書面合夥協定;
(六)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和固定的執業場所。
第十九條 設立個人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立人為一人,並持有中國註冊會計師證書;
(二)設立人在註冊會計師行業專職從事審計業務十年以上,並且無不良執業紀錄;
(三)設立人年齡不超過六十周歲;
(四)有二名以上專職從業人員;
(五)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和固定的執業場所。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繼續擔任合伙人或者繼續經營個人會計師事務所:
(一)年齡超過六十五周歲的;
(二)因重大疾病,無法履行合夥義務的;
(三)受到暫停執業以上處罰未滿三年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的,由發起人或者設立人向市財政部門提出申請,並呈報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證明材料。
市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批准。
設立申請批准後,由市財政部門發給執業許可證。
設立申請不予批准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市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憑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工商、稅務登記按國家、廣東省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成立後,由於人員變動或者其他原因達不到設立條件的,應當暫停執業,並立即向市財政部門報告,在六十日內申請變更或者補足條件;逾期不變更或者達不到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執業。
第二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在特區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經市財政部門批准。
經批准的分支機構應當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執業,其責任由會計師事務所承擔。
第二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協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執業期限屆滿,合伙人或者設立人不願意繼續執業;
(二)合夥協定或者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或者設立人決定解散;
(四)被依法吊銷執業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
(五)因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會計師事務所解散的,應當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合併、分立的,應當報市財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因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和辦理撤銷登記手續之前的業務檔案,應當由合伙人或者設立人代管或者移交有關檔案館代管。
第二十七條 深圳市以外的會計師事務所在特區執業,應當接受市財政部門的業務監管。在特區設立或者變相設立經營場所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經批准在特區設立的境外會計師事務所的常駐代表機構,在批准設立後三十日內,應當向市財政部門報送下列資料:
(一)財政部批准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批文副本;
(二)財政部發給的常駐代表證書複印件;
(三)辦公地址及聯絡電話;
(四)常駐代表姓名、簡歷。
第二十九條 境外會計師事務所的常駐代表機構應當依照核准的業務範圍開展業務並接受市財政部門的監管。
第三十條 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特區臨時執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獲得準許並辦理執業登記。
第四章 註冊會計師協會
第三十一條 市註冊會計師協會依法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十二條 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核准註冊會計師註冊,對註冊會計師進行年度檢驗;
(二)依法制定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並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三)依法制定註冊會計師執業規則、職業道德規範和懲戒制度,建立誠信檔案制度,並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四)反映註冊會計師行業的意見和要求,維護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
(五)對註冊會計師的執業資格和執業質量進行檢查,對違反執業規則和職業道德規範的行為予以懲戒,對違法、違規行為向市財政部門提出處罰建議;
(六)組織註冊會計師資格考試、繼續教育和培訓;
(七)調解行業內部的爭議;
(八)組織業務交流和對外交往。
第三十三條 市註冊會計師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個人會員包括執業會員和非執業會員。
在特區註冊登記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加入市註冊會計師協會,成為團體會員。
特區內會計師事務所的中國註冊會計師應當加入市註冊會計師協會,成為執業會員。
下列人員可以加入市註冊會計師協會,成為非執業會員:
(一)取得全國註冊會計師考試全科合格證書的;
(二)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資格的;
(三)執業會員因工作變動不再繼續執業的。
第三十四條 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是全體會員的行為準則,對全體會員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五條 市註冊會計師協會會員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其職權如下:
(一)審議通過和修訂協會章程;
(二)選舉、罷免非政府有關部門委任的理事;
(三)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
(四)審議通過協會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五)審議通過協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收支報告。
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其職責如下: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提出協會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草案;
(三)確定協會內部機構的設定和職權;
(四)審定協會的工作制度,並監督其執行;
(五)對違反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規範的註冊會計師進行懲戒;
(六)審查協會的財務收支,審定會費標準和收費辦法;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正、副秘書長的產生辦法、職責、任期由協會章程規定。
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委任的理事和會員選任的理事組成。
委任理事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選任理事中非合伙人理事不得少於選任理事人數的四分之一。
理事每屆任期為二年,可以連選連任,但最多不超過二屆。
第三十八條 市註冊會計師協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簽署理事會決議。
會長、副會長任期由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規定。
第三十九條 市註冊會計師協會設立註冊委員會、懲戒委員會,根據需要,還可以設立其他專門委員會。
註冊委員會負責註冊會計師註冊的審查。
懲戒委員會對違反執業規則和紀律的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提出懲戒意見。
第四十條 市註冊會計師協會對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或者執業質量進行檢查時,可以查閱、索取註冊會計師的工作底稿和其他有關資料,被檢查的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應當予以配合。
市註冊會計師協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被檢查者的秘密。
第四十一條 市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向市財政部門報告協會的決議、決定事項。
市註冊會計師協會作出的違反法律、法規的決議、決定,市財政部門應當予以撤銷。
第五章 自律與監管
第四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承辦業務,應當由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統一受理。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不得與中介人簽訂委託契約。
委託人或者被審計單位不得因註冊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報告或者否定意見的報告而少付或者拒付委託費用。
第四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可以根據需要查閱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和有關檔案,查看被審計單位的業務現場和設施,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其他必要的協助。
被審計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會計資料和有關檔案,並對所提供會計資料和有關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會計師事務所承擔審計責任不能替代、減輕或者免除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
第四十四條 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可以向有關單位函證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情況,獲取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並對所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五條 註冊會計師與委託人或者被審計單位存在以下利害關係時,應當迴避:
(一)曾在委託單位或者被審計單位任職,離職未滿五年的;
(二)本人及其配偶或者直系血親與委託單位或者被審計單位有投資、借貸或者其他經濟利益關係的;
(三)與委託單位或者被審計單位的董事、經理或者其他有關主管人員有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直系姻親等關係的;
(四)擔任委託單位或者被審計單位常年會計顧問或者代為辦理會計事項的;
(五)其他為保持獨立性應當迴避的事項。
會計師事務所與委託單位存在除業務收費之外的其他經濟利益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或者示意註冊會計師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業務報告。
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拒絕出具有關報告:
(一)委託人或者被審計單位示意其作不實或者不當證明;
(二)委託人或者被審計單位故意不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和檔案;
(三)因委託人或者被審計單位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不能對財務會計重要事項作出正確表述。
第四十七條 註冊會計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委託人或者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串通,出具有虛假內容、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業務報告或者其他書面檔案;
(二)提示、協助委託人或者被審計單位編制虛假會計資料;
(三)在執行審計業務期間,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買賣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或者不得購買被審計單位或者個人的其他財產的期限內,買賣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或者購買被審計單位或者個人所擁有的其他財產;
(四)索取、收受委託契約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執行業務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
(五)接受委託催收債款;
(六)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七)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
(八)對其業務能力進行廣告宣傳以招攬業務;
(九)泄露委託單位或者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但經委託單位同意或者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除外;
(十)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八條 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應當勤勉盡責,按照執業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式出具業務報告。
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出具業務報告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明知被審計單位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牴觸,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的報告;
(三)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的重要事項有其他不實的內容,而不予指明。
對被審計單位有前款所列行為,註冊會計師按照執業規則應當知道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註冊會計師已經勤勉盡責:
(一)註冊會計師已嚴格遵守獨立審計準則和職業道德規範,仍無法發現虛假成分的;
(二)註冊會計師遵守驗資程式,確認投資已經到位,但公司在登記後又抽逃資金的;
(三)註冊會計師在執業時受到委託人、被審計單位、金融機構等欺詐的;
(四)註冊會計師在業務報告中就重要內容作了真實披露的。
第五十條 業務報告應當由負責審核的合伙人或者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人和負責現場執業的註冊會計師共同簽字並蓋章。
第五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每年應當接受不少於四十小時的繼續教育,及時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提高業務素質。
第五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定期就出具業務報告的主要內容向市財政部門和市註冊會計師協會進行電子化備案。
當出具的業務報告的數量或者內容顯著異常時,市財政部門或者市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進行提醒,必要時可以要求會計師事務所或者當事人說明情況,也可以進行專門調查。
第五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加強執業管理,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保證工作質量,防範風險,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內部管理混亂,不按中國註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職業道德準則執業;
(二)採用惡意降低收費或者詆毀同行等不正當方式與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競爭業務;
(三)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或者變相支付業務介紹費;
(四)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收入分成或者掛靠方式執業;
(五)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本所名義承辦註冊會計師業務;
(六)對委託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脅迫、欺詐、利誘;
(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有關規定,適用於會計師事務所。
第五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執行國家制定的會計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統一經營管理,統一執業規則,統一收支核算,統一承辦業務,不得採取承包或者收入分成方式由註冊會計師或者合伙人分立經營。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期向市註冊會計師協會報送財務會計報告。
第五十六條 禁止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刊播、設定、張貼廣告或者藉助新聞媒體進行廣告宣傳。
會計師事務所開業、遷址、招聘的公告按照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購買執業責任保險。最低保險額由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確定,並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 市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對註冊會計師的執業資格、職業道德和執業質量進行檢查,對違反執業規則和職業道德規範的,給予以下懲戒並載入誠信檔案:
(一)訓誡;
(二)責令改正並書面檢討;
(三)責令書面道歉;
(四)行業內通報批評;
(五)公開譴責;
(六)暫緩通過年度檢驗。
市註冊會計師協會對會計師事務所因違反執業規則和職業道德規範給予的懲戒,可以參照前款第(一)至(五)項執行,涉嫌違法、違規的,應當移交市財政部門處理。
第五十九條 市財政部門依法對註冊會計師行業進行行政監管,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有關註冊會計師行業的法律、法規;
(二)制定註冊會計師行業管理制度和行業發展規劃;
(三)審批會計師事務所;
(四)負責註冊會計師的監管和有關備案工作;
(五)對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六)依法對市註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和指導;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市場需求和註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需要,對會計師事務所實行總量控制。
第六十條 市財政部門在對註冊會計師行業做出重大行政決策和對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做出暫停執業、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吊銷執業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前應當聽取專家委員會的意見。
市財政部門應當聘請相關專家組成審核委員會、調查委員會和責任鑑定委員會。其中審核委員會和責任鑑定委員會應當由不少於三分之一的註冊會計師和不少於三分之一的相關行業的專家組成。
審核委員會負責對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審批提供諮詢,調查委員會負責對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取證並提出調查報告,責任鑑定委員會負責對違法違規的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責任鑑定並提出處罰意見。
專家委員會的管理辦法由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依法對市註冊會計師協會報送的有關檔案進行審查,並有權要求市註冊會計師協會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檔案予以糾正或者撤銷。
第六十二條 禁止任何單位為其管轄的對象指定會計師事務所。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職權為會計師事務所介紹業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市財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接受市財政部門行政處罰停止非法執業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四款規定的,獲取的業務報告無效,由此引起的相應法律責任由委託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年度檢驗不合格仍繼續執業的,由市財政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提供虛假材料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的,由市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補正材料;情節嚴重的,由市財政部門責令其暫停執業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繼續執業的,由市財政部門責令其暫停執業,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市財政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市財政部門責令其暫停執業,履行相關手續;拒不報批的,由市財政部門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者設立人未按規定保管業務檔案,致使檔案資料損毀、滅失的,由市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無法改正的,處以五萬元罰款;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業務檔案的,由市財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市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報材料,辦理執業登記;拒不接受監管的,由市財政部門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財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由市註冊會計師協會載入誠信檔案。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出具有關報告的,由市註冊會計師協會予以懲戒並載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由市財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暫停執業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和註冊會計師證書。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市財政部門吊銷執業證書,十年內不得從事註冊會計師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至第(十)項規定的,由市財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由市註冊會計師協會予以懲戒,載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由市財政部門責令其暫停執業或者吊銷執業證書。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註冊會計師協會予以懲戒並載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由市財政部門責令其暫停執業。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財政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十年內不得從事註冊會計師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市財政部門責令其暫停執業,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證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由市註冊會計師協會責令其限期補正;拒不補正的,由市註冊會計師協會予以懲戒並載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由市財政部門責令其暫停執業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市財政部門責令其暫停執業,限期在六十日內進行整頓;逾期未進行整頓或者整頓未達到要求的,由市財政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由市財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暫停執業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和註冊會計師證書。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市財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市財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由市註冊會計師協會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由市財政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財政部門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財政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財政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予以通報。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財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由其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條 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其他有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市註冊會計師協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 市財政部門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監管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對市註冊會計師協會作出的內部懲戒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懲戒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市財政部門申訴。
當事人對市財政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市財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五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八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