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戶外廣告管理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戶外廣告管理規定》在1994.10.18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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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戶外廣告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10.18
  • 實施時間:1994.10.18
規定發布,規定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規定發布

《深圳經濟特區戶外廣告管理規定》已經1994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規定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戶外廣告的管理,規範戶外廣告經營行為,維護市容整潔美觀和交通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特區內設定戶外廣告的,均應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在特區範圍內的建築物外設定的路牌、燈箱、霓虹燈、牆壁、電子顯示屏、招牌、招貼、布幅、氣球、櫥窗等廣告,或者利用交通工具設定、繪製、張貼、懸掛的廣告。

第三條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戶外廣告的主管部門。
各級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規劃國土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在下列區域設定戶外廣告的,按以下規定審批:
(一)在市政道路控制地帶範圍內設定戶外廣告的,經市公安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部門同意後,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二)在建築物上或公共綠地範圍內設定戶外廣告的,經市城市管理部門同意後,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三)在未開發的區域內設定戶外廣告的,經市規劃國土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三部門同意後,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在市規劃國土管理部門劃定的政府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學校及其周圍的建築控制地帶,以及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禁止設定、張貼廣告的區域,不得設定、張貼商業性廣告。

第五條

凡申請經營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經批准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經營臨時性戶外廣告業務的,發給《臨時性廣告經營許可證》)後,方可經營。未經批准,不得經營戶外廣告業務。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需要發布戶外廣告的,須委託有戶外廣告經營權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戶外廣告經營者)申報,並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提供證明檔案。戶外廣告經營者應填寫《深圳市戶外廣告設定申請表》,並提交設計圖樣和場地使用證明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證明檔案,依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經有關部門批准同意後,按批准的內容、規格、地點、時限發布,並在廣告的右下角標明戶外廣告經營單位名稱和批准文號。

第七條

各類招貼廣告應交招貼廣告經營單位審查,並張貼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批准設定的社會招貼廣告專欄內,嚴禁在其他地方張貼社會招貼廣告。

第八條

戶外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戶外廣告的設定安裝應當牢固、安全,並使用規範化文字,不得妨礙交通、消防,不得影響市容觀瞻和破壞園林綠化。

第九條

戶外廣告經營者發布的廣告必須保持完整、美觀,對殘缺不亮的霓虹燈廣告和脫色、破損、陳舊、過期、閒置的戶外廣告,應當及時維修、翻新或者拆除。

第十條

在同一地段相連的戶外廣告,必須統一規格,整齊美觀。路牌廣告的設定,底端距離地面最低不得少於0.5米,頂端最高不得高於9米。

第十一條

依本規定設定的戶外廣告,除因城市規劃建設需要徵用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蓋或損壞。

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的收費標準,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發布,戶外廣告的收費,由戶外廣告經營者和廣告客戶根據戶外廣告的收費標準協商確定。
凡利用財政投資的市政道路、公共綠地、人行天橋、公共建築物及其他公共場所設定戶外廣告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收取戶外廣告場地使用費,戶外廣告場地使用費的收費標準,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戶外廣告場地使用費應全額上繳財政。

第十三條

禁止壟斷和利用不正當競爭手段經營戶外廣告業務。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施倒塌、脫落造成他人人身傷殘、死亡或財產損失的,廣告經營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廣告經營者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四條,未經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設定戶外廣告的,沒收其違法所得,責令限期拆除,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其費用由戶外廣告發布者承擔。
(二)違反本規定第五條,未經批准,擅自經營戶外廣告業務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六條,未經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同意擅自發布或未按批准的內容、規格、地點和時限發布廣告的,責令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其費用由戶外廣告經營者承擔;
(四)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廣告內容虛假不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對廣告客戶處以廣告費2倍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採用壟斷或利用不正當競爭手段經營戶外廣告業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四條,未經市城市管理部門批准設定戶外廣告或未按批准的要求設定戶外廣告的,沒收其違法所得,責令限期拆除,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其費用由戶外廣告發布者承擔;
(二)違反本規定第七條,在社會招貼廣告欄外張貼社會招貼廣告的,責令限期清除,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500元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和第九條,戶外廣告影響市容觀瞻,破壞園林綠化,或脫色、破損、陳舊的,責令限期維修、翻新或拆除;逾期不維修、翻新或拆除的,強制拆除,其費用由戶外廣告經營者承擔,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發布不符合規格的戶外廣告或相連的戶外廣告不整齊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其費用由戶外廣告經營者承擔;
(五)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非法占用、拆除、遮蓋或損壞戶外廣告及其設施的,責令限期修復,賠償受害者的經濟損失,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複議的有關規定,分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市城市管理部門,或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複議;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城市管理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我市廣告管理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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