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城市公共大巴專營管理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城市公共大巴專營管理規定

(1992年12月3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4號令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城市公共大巴專營管理規定
  • 發布日期:1992-12-31 
  • 生效日期:1992-12-31
  • 發布文號:深圳市人民政府第4號 
【發布單位】819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經濟特區城市公共大巴專營管理規定
(1992年12月3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4號令發布)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深圳經濟特區城市公共大巴專營的管理,為市民提供方便、安全、舒適、準時、快捷的公共運輸服務,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公共大巴專營權(以下簡稱專營權),是指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授予符合條件的企業在一定的區域和期限內單獨享有經營城市公共大巴服務的權利。
第三條未被授予專營權的企業和個人,不得在深圳經濟特區範圍內經營公共大巴業務。
第四條被授予專營權的企業(以下簡稱專營企業)未經市政府批准不得轉讓或變更其專營權。
第五條深圳市運輸局是專營企業的監督管理部門,代表市政府與專營企業簽訂深圳經濟特區城市公共大巴專營契約(以下簡稱專營契約)。
專營契約的內容應當包括專營區域、專營期限、利潤管理和分配、票價控制及調整、專營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專營權的延長和撤銷等。
第六條專營區域是指在深圳經濟特區範圍內的一定區域。
第七條專營期每期為五年。
專營期限屆滿前一年,專營企業可向市政府提出延長專營期限的書面申請。市政府認為專營企業能夠維持正常有效的公共大巴服務,可以批准延長期限,但每次延期不得超過五年。
第八條市政府保證專營企業的年收益相當於公共大巴年營運收入的10%。
營運收入,是指專營企業通過經營公共大巴業務所得的票款收入。
年收益,是指專營企業當年經營公共大巴業務所獲利潤及經營與公共大巴專營權相關連的業務所獲利潤的總和。
專營企業稅後純收益的30%,應列入專營企業的發展基金。
第九條專營企業應當設立儲備金。
專營企業的年收益超過年營運收入的10%時,超額部分應納入儲備金;年收益達不到年營運收入的10%,則從儲備金中提款補足。儲備金不足以補欠時,專營企業可向市政府提出書面申請,請求提高票價或由市政府補貼,使其年收益得以實現。
第十條專營企業可在城市總體規劃已確定下來的公共大巴場站用地範圍內,按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在確保場站用地、用房的條件下,經市規劃部門批准,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專營企業也可以依法從事其他方面的房地產開發經營。專營企業房地產開發經營所得收益的80%,應作為專營企業的發展基金,用於購置新車及場站和附加設施的建設。
前款收益單獨列帳,不計入第八條規定的年收益。
第十一條專營企業按規劃每年新增的車輛及場站、廠房的投資,從取得專營權之日起五年內由市政府資助;五年後,從專營企業的發展基金中開支,確有困難時,可申請市政府予以補助。
場站等公共運輸設施的維修費從城市建設維護費中撥給。
第十二條專營企業可以實行減員不減工資總額的制度,按公共大巴實際行駛里程和營運收入的一定比例計提浮動工資,並列入成本。
第十三條專營企業對公共大巴的專用車道和上下站享有獨占性使用權。
第十四條專營企業必須按照深圳市公共運輸規劃的要求,保證特區內公共大巴的正常營運和深圳市公共運輸規劃的及時實施。
第十五條從專營權授予之日起六個月內,專營企業必須將未來五年經營滾動規劃提交市運輸局。市運輸局應徵求市計畫局、規劃國土局、財政局的意見,並在接到經營滾動規劃之日起一個月內做出審查決定,並報市政府備案。
五年經營滾動規劃應當包括:
(一)公共大巴線路的開闢和調整、場站發展規劃,現有線路的車輛分配情形及需新增的公共大巴類型、數量的估計;
(二)公共大巴的服務時間、行車時間間隔的預測;
(三)未來五年經營滾動規劃中財政負擔的預測;
(四)票價調整的時間和幅度的預測;
(五)企業經營預測。
第十六條專營企業必須在每年第一季度末以前,向市運輸局報送上一年經營發展規劃的執行情況和有關財務報表。在每年九月底之前,報送從下一年開始的五年經營滾動規劃。
第十七條專營企業在第一個契約期內至少在五條市區公共大巴線路上實行無人售票;在取得專營權的第六年內所有市區公共大巴線路實行無人售票。
第十八條專營企業應當遵守和執行國家的物價政策。普票、月票、專線票的定價和調整,由深圳市物價管理部門審核後上報市政府,市政府應當在一個月內做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第十九條專營企業必須按照市運輸局指定的線路、每條線路的車輛數、營運時間、行車時間間隔、提供正常的公共大巴服務。
第二十條專營企業對場站設定、行車線路、每條線路的車輛數、營運時間、行車時間間隔作計畫改變,事前必須向市運輸局提出書面申請,市運輸局應當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做出答覆。
第二十一條專營企業應當對下列情況保持正常記錄:
(一)每日在每條線路上所使用的公共大巴數量和載客量;
(二)每日在每條線路上公共大巴行駛的平均次數和里程;
(三)每日在每條線路上的收入;
(四)每日在每條線路上由於車禍、機器故障及車輛、人員短缺而造成的損失;
(五)車輛的維修情況。
第二十二條專營企業應當按市運輸局要求的形式和時間提交前條規定的記錄檔案。
第二十三條市運輸局或其書面授權的工作人員有權檢查專營企業與專營權有關的廠房、設備及所使用的車輛。
第二十四條市運輸局會同市規劃國土局、計畫局、公共運輸管理局共同制定深圳市公共運輸規劃。規劃應當包括公共運輸線路的開設、場站、修理廠、樞紐站的設定等。
大型住宅區、工業區與公共大巴場站應當同時規劃,同時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條深圳市審計部門應每年對專營企業進行審計,並將審計情況向市政府報告,同時抄送市財政局。
第二十六條在緊急情況下,市政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指示中止專營企業的專營權或部分線路的專營權,直到市政府宣布緊急情況不再存在為止。
第二十七條市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作出下列決定:
(一)臨時改變一條或多條指定的線路;
(二)在一條並非指定的線路上暫時指定符合條件的企業經營公共大巴服務;
(三)要求專營企業新增一條或幾條線路。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的企業或個人,市運輸局應當責令其停止侵權行為,並可沒收其非法所得和運輸工具。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的專營企業,市政府可撤銷其專營權。
第三十條專營企業不履行本規定第十五條、十六條、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二十條所規定義務的,應當被視為不能維持正常有效的服務,市政府可撤銷其專營權,終止專營契約。
第三十一條專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運輸局應當責令其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市政府可撤銷其專營權,並可由市運輸局對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
(一)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
(二)拒絕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三)擅自改變服務時間、行車路線;
(四)違反專營契約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專營企業擅自提高票價,市物價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沒收其非法所得。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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