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關於提升社會工作服務水平的若干措施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有關要求,進一步健全黨委領導、政社合作、多方支持的社會工作運行機制,提升我市社會工作服務水平,更好發揮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在社會服務、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提出如下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關於提升社會工作服務水平的若干措施
  • 實施時間:2020年11月12日
 一、社會工作職業定位
  (一)明確社會工作職業任務。
  社會工作是在社會服務和社會治理領域,綜合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理念、知識和技能,為有需要的個人、家庭和群體、組織提供公共服務、協調社會關係、解決社會問題的職業活動。社會工作職業任務主要包括: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理念、方法與技能,提供幫困扶弱、情緒疏導、心理撫慰、精神關愛、行為矯治、社會康復、權益維護、危機干預、關係調適、矛盾化解、能力建設、資源連結、社會融入等方面服務,幫助個人、家庭恢復和發展社會功能;幫助面臨共同困境或需求的群體建立支持系統;培育社區社會組織、開展社區活動、參與社區協商、化解社區矛盾、促進社區發展;組織開展社會服務需求評估、方案設計、項目管理、績效評價與行動研究;開展社會工作專業督導,幫助督導對象強化專業服務理念、提升專業服務能力、解決專業服務難題;協助做好志願者招募、註冊、培訓與考核,引導和組織志願者開展社會服務。用人單位應按照社會工作職業任務要求,結合自身需求與特點明確和規範社會工作專業崗位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
(二)拓展社會工作服務領域。
  穩步發展社會福利、社會救助、慈善事業、社區建設、婚姻家庭、精神衛生、殘障康復、教育輔導、就業援助、職工幫扶、犯罪預防、禁毒戒毒、矯治幫教、衛生健康、糾紛調解、應急處置等16個領域社會工作服務。加快培育發展適應當前深圳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專業化要求相對較高的教育輔導、衛生健康、職工幫扶等領域社會工作服務。聚焦脫貧攻堅、聚焦特殊群體、聚焦民眾關切,進一步做強做優對低保、特困、困境兒童、老年人、殘疾人、困難婦女等群體的社會工作服務。推動社會工作服務由民政領域拓展到民生保障和社會治理領域,由特殊困難人群延伸到有需要的人群。
  (三)最佳化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配備。
  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基層社區、社會組織開發社會工作專業崗位,吸納社會工作從業人員參與公共服務和基層社會治理。最佳化社區黨群服務中心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按照社區人口規模配備社會工作從業人員(見附屬檔案1)。建立完善“社工引領志願者,志願者協助社工”協同服務機制。
  二、社會工作從業人員動態管理體系
  (四)健全持證上崗制度。
  社會工作從業人員應當持有國家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本措施實施後新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契約的,社會工作崗位從業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到2023年,實現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中的社會工作專業崗位全員持證上崗。
  (五)建立從業人員招聘錄用平台。
  依託市社會工作者協會,建立我市社會工作從業人員備案和招聘錄用信息平台。本措施實施後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項目中的從業人員招聘信息統一在平台上予以公開,統一從備案人員中招錄。
  (六)健全職級體系和薪酬保障。
  建立完善與社會工作服務專業水平相對應的職級薪酬體系。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項目預算,按照《深圳市社會工作類專業技術人員薪酬指導價位表》(見附屬檔案2),根據社會工作類專業技術人員總體薪酬指導價平均值進行核算,對專業性強、職業風險高的社會福利、精神衛生、禁毒戒毒、矯治幫教、衛生健康、糾紛調解、殘障康復、應急處置等領域的薪酬指導價適當提高。完善社會工作督導資助機制,督導經費按被督導社會工作從業人員每人每月350元的標準,將相關經費統一納入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項目預算。根據深圳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社會工作從業人員薪酬指導價原則上每3年調整一次。
  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應根據《深圳市社會工作類專業技術人員薪酬指導價位表》,嚴格執行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經費使用管理相關規定,不得違規剋扣、截留從業人員薪酬,不得巧設名目超標提取機構管理運營費用。
  (七)加強人才隊伍教育培訓。
  完善繼續教育制度,社會工作從業人員每年度接受繼續教育累計不得少於80學時。民政部門應對社會工作從業人員開展分領域和督導培訓,每年對新入職的從業人員開展崗前培訓。依託黨校、高校等教育資源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養,加強深圳經濟特區社會工作學院等社會工作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實習實訓基地建設。
  (八)完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激勵機制。
  按照黨管人才原則,支持壯大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做好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服務保障。鼓勵政治素質好、業務水平高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依法參政議政,適當提高在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社會工作專業人才代表的名額比例。
  (九)建立社會工作從業人員信用監管機制。
  市民政部門設立深圳市社會工作從業人員信息庫,建立完善投訴受理機制,對從業人員進行信息登記、建立信用檔案,依法公開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社會工作行業組織應設立紀律工作委員會,建立從業人員準入和退出機制,加強從業人員專業倫理守則和職業規範建設,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業紀律懲戒情況。
三、社會工作服務監管體系
  (十)明確部門工作職責。
  民政部門負責統籌制定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和法規政策,依法對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登記審查、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以及履行從業人員信息備案等職責。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對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名稱、宗旨、業務範圍、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等登記事項以及年度報告進行前置審核,承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思想政治工作、黨建、財務、人事、研討活動、對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贈資助、按章程開展活動等事項的管理責任。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預算資金管理,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稅務部門依法對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涉稅行為進行管理。審計部門對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使用財政資金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紀檢監察機關加強執紀監察,督促指導業務主管單位防治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腐敗。外事、公安、人力資源保障等部門對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涉及本領域的事務履行監管職責,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並及時向民政部門通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因內部爭議引發的民事糾紛,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其他職能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加強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監管。
  (十一)改革社會工作服務供給方式。
  按照“誰使用、誰購買”的原則,建立市、區黨政機關、群團組織、街道辦事處分層次分領域按需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供給機制。市、區各單位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民政部門要做好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統籌規劃、組織實施和專業評估;財政部門要將應由政府承擔的社會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民政、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衛生健康以及法院、檢察院、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部門根據發展規劃和服務需求,確定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計畫,編制和申報項目預算,採購和評價項目,做好睏境人群和特殊人群服務,推動本系統本領域社會工作健康有序發展;街道辦事處是社區社會工作服務的購買主體,負責組織實施社區黨群服務中心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統籌協調各黨政機關、群團組織等依託社區黨群服務中心開展好社區黨建核心服務和社區照顧類基礎服務,擴大社區參與、促進社區融合、推動社區發展。
  (十二)建立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評審機制。
  市、區民政部門設立市、區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項目庫和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民政部門、相關職能部門和社會工作行業的專家人員組成,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區民政部門。評審委員會每年定期召開評審會議,決定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的入庫、出庫等事項,評審意見作為財政部門審核項目預算的重要參考。本措施實施前各部門各單位已經開展的項目,向評審委員會備案後自動入庫;本措施實施後新增的項目應當經同級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入庫,並向同級財政部門申報預算。實施購買社會工作服務3年期滿的項目,應提前半年向同級評審委員會申請,經審議通過後方可繼續實施。
  (十三)規範社會工作服務項目購買。
  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採取項目購買方式,一般以3年為一個購買周期。各購買主體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項目時,應當對本部門本單位的服務人群開展需求調查,科學設定項目的崗位數量、職級設定、服務標準和考核指標。社會工作服務項目中社會工作專業崗位的數量不低於項目總人數的80%,建立與項目同步的督導服務機制。項目預算編制應根據服務的數量、規模、質量和效果目標等核算服務成本,項目中人力成本不少於項目經費的85%,督導經費、業務活動費、管理費、服務險和稅費、人員培訓費等不得超過項目經費的15%。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整體打包費標準不低於16.3萬元/人/年;社會福利、精神衛生等專業性強、職業風險高的社會工作服務項目,整體打包標準不低於16.9萬元/人/年;在不低於前述標準的前提下,各區可根據本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自行制定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整體打包標準。對服務項目驗收或者績效評價結果優秀的供應商,可以按照我市政府採購相關規定申請契約續期獎勵。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規範指引由市民政部門另行制定。
  (十四)完善社會工作服務評估機制。
  市民政部門建立完善全市統一的社會工作服務項目評估標準,市、區民政部門對本級社會工作服務項目庫內的所有政府購買項目在服務周期內開展專業評估。已對項目開展評估的,其他部門原則上不再重複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評審委員會審議項目出入庫的重要參考。各購買主體應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的相關規定,開展履約評價,強化契約約束力,履約評價結果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契約續期獎勵、承接服務單位信用評價和評優激勵的重要參考。
  (十五)加強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監管。
  強化登記審查。民政部門及其他業務主管單位要建立完善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登記審查制度,重點加強對擬成立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發起人、擬任負責人的資格審查,嚴把入口關。健全退出機制。對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要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建立完善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隨機抽查、行政約談、重大事項事前報告、涉外及港澳台交往活動的審批備案和監督管理、不良行為記錄檔案等制度。加強資金監管。建立民政部門牽頭,財政、稅務、審計、金融、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參加的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資金監管機制,共享執法信息,加強風險評估和預警;加強對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財政、財務、會計等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強化對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非營利性的監督,強化對資金往來特別是大額現金支付的監管,防範和打擊洗錢、非法侵占、私分、挪用、轉移資產等違法行為。加強聯合執法。各相關部門依託社會組織聯合執法機制,在法定職責內對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違法行為。用3—5年時間,淘汰一批內部治理混亂、服務質量水平低、長期不開展業務活動的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培育一批運行規範、專業突出、高質量發展的品牌社會工作服務機構。
  (十六)加強行業自律。
  健全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運營規範、信用信息公開、行業紀律懲戒等行業規範,完善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糾紛調處、風險防控預警機制。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須將薪酬管理制度和受薪理事、總幹事及副總幹事、機構管理人員三個層級的年度薪酬福利總額、承接的服務項目驗收、績效評價結果等信息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定的信息平台公開。建立完善社會工作服務投訴舉報受理機制,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行業紀律懲戒情況。鼓勵支持社會工作從業人員、服務對象等利益相關方、新聞媒體、社會公眾對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進行監督。
  四、抓好組織實施
  (十七)加強組織領導。
  堅持和加強黨對社會工作的領導,全面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社會工作有關決策部署。我市各級政府要把加強和改進社會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民政、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及其他業務主管單位要加強與市、區黨委組織部門、社會組織黨委的溝通協調,加強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力度,建立完善研究決定社會工作重大事項制度,強化監督管理、政策落實、經費保障等工作,努力建設一支可靠可信可用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
  (十八)加強宣傳引導。
  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廣泛宣傳社會工作在參與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及時總結、宣傳、推廣先進典型,加強理論研究和文化建設,提高公眾對社會工作的認識,進一步凝聚社會工作改革發展力量。
  (十九)加強檢查落實。
  各區各相關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根據本措施要求和職責分工,抓緊制定相關落實措施和工作計畫,抓好貫徹落實。市民政部門要加強對各區各相關部門貫徹落實情況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五、附則
  (二十)本措施自2020年11月12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附屬檔案:1.深圳市社會工作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及專業崗位配備表
  2.深圳市社會工作類專業技術人員薪酬指導價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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