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服務協定書》是2022年2月14日簽訂的協定書,由深圳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與市醫保中心按年度簽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服務協定書
- 簽訂時間:2022年2月14日
《深圳市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服務協定書》是2022年2月14日簽訂的協定書,由深圳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與市醫保中心按年度簽訂。
《深圳市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服務協定書》是2022年2月14日簽訂的協定書,由深圳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與市醫保中心按年度簽訂。...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服務協定為醫療機構、零售藥店與深圳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簽訂的《深圳市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定書》《深圳市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定書》。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不足”不...
《深圳市醫療保障辦法》是為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體系,維護參保人的基本醫療保障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該辦法將於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零售藥店,並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定(以下簡稱“醫保協定”),提供經辦服務,開展醫保協定管理、考核等。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第二章...
第七條 參加綜合醫療保險或住院醫療保險的人員應當同時參加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具有本市戶籍的在職人員應當同時參加生育醫療保險。第八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設立的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社會保險機構)主管本市醫療保險...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定點零售藥店,是指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定》(以下簡稱“服務協定”),為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處方外配和非處方藥等零售服務的藥店。第三條市、區(市)人力資源社會...
市社會保險機構可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簽訂醫療服務協定,對其專項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的使用實行協定管理。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不得虛報費用,不得將非醫療費用記賬。各單位、部門應積極配合、協調做好離休人員的醫療保障工作、...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零售藥店,是指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並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處方外配服務的零售藥店。處方外配是指參保人員持定點醫療機構處方,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行為。
食品藥品監督部門:加強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監管,保證藥品質量,保障人民民眾用藥安全有效。 物價部門:切實加強實施醫療機構服務收費及藥品價格的監督檢查管理,禁止亂收費、亂加價等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定點藥店,是指具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經營資質,經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准資格條件,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認,並與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了服務協定,為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銷售藥品服務的零售藥店...
第二條 醫療衛生事業應當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公益性原則,以公立醫療機構為主體、社會辦醫療機構為補充,以基層為重點,中西醫並重,加強醫學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套用,擴大優質醫療資源供給,保障居民享有公平可及、系統連續的高質量基本...
第八條 取得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資格的零售藥店應按年度與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成都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定》(以下簡稱《服務協定》)。《服務協定》文本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制定。內容包括:服務對象、服務範圍、服務...
定點藥店變更時不符合定點條件的,終止服務協定;符合定點條件的改簽服務協定。定點零售藥店因違規被調查、處理期間不得申請變更信息。定點藥店不按上述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停止其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第十三條市社會保險經...
定點醫療機構是指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並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定,並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並承擔相應責任的醫療機構。簡介 定點醫療機構是指通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資格審定,...
第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包括服務人群、服務範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醫療費用結算辦法、醫療費用支付標準以及醫療費用審核與控制等內容的協定,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協定的有效期一般為1年。任何一方違反協定...
(七)制定定點醫藥機構協定和支付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推進醫療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定點醫藥服務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療保障範圍內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八)負責醫療保障...
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零售藥店,並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定(以下簡稱“醫保協定”),提供經辦服務,開展醫保協定管理、考核、稽核等。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第四...
3.參保人在定點零售藥店使用社會保障卡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不能用於支付除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的藥品、醫療器械、醫療材料、試劑等醫藥用品以外的物品。4.參保人購買處方藥品的,必須要求其出示由醫療機構醫師簽名開具的有效外配處方,由...
協定有效期為一年,任何一方因故要求解除協定,須提前3個月通知對方,並報縣醫療保險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 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有醫師簽名和定點醫療機構簽章。處方要有藥師審核簽字,並保存2年以上以備核查,非處方藥物...
定點零售藥店是指經昆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藥品監督部門審查,並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提供處方外配服務的零售藥店。處方外配是指參保人持定點醫療機構處方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行為。
第十條 審計部門按照職責,對醫療保障基金的管理、使用等實施監督。第十一條 經辦機構應與定點醫藥機構簽訂《河北省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定》或《河北省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定》(以下統稱服務協定),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服...
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醫療機構,並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定(以下簡稱“醫保協定”),提供經辦服務,開展醫保協定管理、考核等。定點醫療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保障有關政策,按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第二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