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會計師事務所信息變更及註銷備案規定

為規範會計師事務所(含分所)信息變更和註銷的備案工作,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註冊會計師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會計師事務所信息變更及註銷備案規定
  • 發布單位:深圳市財政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會計師事務所(含分所)信息變更和註銷的備案工作,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註冊會計師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申請人申請會計師事務所(含分所)名稱變更備案的,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到商事登記機關辦理名稱變更登記,變更前應當先登錄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網進行字號查重(分所無需查重),不得使用與已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稱;
  (二)申請人完成商事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通過廣東省政務服務網向市財政部門提交《會計師事務所變更事項情況表》(附表3)或《會計師事務所分所變更事項情況表》(附表4)的掃描件;
  (三)市財政部門自受理網上名稱變更備案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公告,製作新的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書;
  (四)申請人自市財政部門發布名稱變更公告次日起20日內,通過郵寄方式或到市行政服務大廳辦事視窗以原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書原件換領新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書。
  第三條 申請人申請會計師事務所(含分所)辦公場所變更備案的,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到商事登記機關辦理辦公場所變更登記;
  (二)申請人完成商事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通過廣東省政務服務網向市財政部門提交《會計師事務所變更事項情況表》(附表3)或《會計師事務所分所變更事項情況表》(附表4)的掃描件;
  (三)市財政部門自受理網上辦公場所變更備案申請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製作新的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書;
  (四)申請人自市財政部門在網上確認變更備案申請通過次日起20日內,通過郵寄方式或到市行政服務大廳辦事視窗以原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書原件換領新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書。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會計師事務所(含分所)首席合伙人(主任會計師)或分所負責人、其他合伙人或股東變更備案的,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到商事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二)申請人完成商事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通過廣東省政務服務網向市財政部門提交以下備案材料的掃描件:
  1.《會計師事務所變更事項情況表》(附表3)或《會計師事務所分所變更事項情況表》(附表4);
  2.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會議作出的關於變更事項的決議;
  3.申請新增合伙人或股東的還需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股東情況匯總表》(附表5)和《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股東執業經歷表》(附表6)
  (三)會計師事務所(含分所)首席合伙人(主任會計師)或分所負責人變更的,市財政部門自受理網上變更備案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製作新的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書。其他合伙人或股東變更備案無需換證;
  (四)需要換證的,申請人自市財政部門在網上確認變更備案申請通過次日起20日內,通過郵寄方式或到市行政服務大廳辦事視窗以原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書原件換領新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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