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幹部培訓暫行規定

《深圳市幹部培訓暫行規定》是1995年4月9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施行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幹部培訓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5年4月9日
  • 實施時間:1995年4月9日
  • 發布單位: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市幹部培訓暫行規定
(1995年4月9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幹部培訓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標準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幹部培訓的目的是提高培訓對象的思想素質和工作技能,以提高幹部工作效率。
第三條 幹部培訓工作貫徹理論聯繫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幹部培訓工作的管理實行統一規劃指導、分級分類實施的原則。
第五條 建立培訓登記制度,個人培訓成績存入本人檔案,作為其任職與晉升的依據。
第二章 培訓對象
第六條 本規定所指的幹部是:
(一)市、區、鎮政府國家公務員;
(二)市、區、鎮黨委、人大、政協、政府、法院、檢察、群團等機關及下屬機構和派出機關(以下統稱非政府系統機關)的工作人員;
(三)市、區、鎮屬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市、區、鎮屬國有企業(含政府控股企業,以下統稱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五)市、區、鎮屬國有企業派駐境外人員。
第七條 接受培訓是每個幹部的權利和義務,每個幹部每年接受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第三章 培訓類型與內容
第八條 幹部培訓包括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業培訓、知識更新培訓和提高培訓五種基本類型。
(一)初任培訓的對象是:新錄用到市、區、鎮政府機關的公務員、非政府系統機關和事業單位的人員,聘任到市、區、鎮屬國有企業的人員和派駐境外人員。
(二)任職培訓的對象是:晉升領導職務的人員和調換領導崗位的人員。
(三)專業培訓的對象是:所有幹部。
(四)知識更新培訓的對象是:所有幹部。
(五)提高培訓的對象是:經組織人事部門挑選的處以上幹部和市、區屬企業的領導人員及年輕後備幹部。
第九條 不同類型培訓在內容上各有側重:
(一)初任培訓側重職業道德、基本業務知識和基本業務技能的培訓;
(二)任職培訓根據職務級別和部門工作要求,側重運用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分析國際國內形勢和深圳的發展趨勢,研究工作規律;
(三)專業培訓根據各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的專業性質和業務需要側重部門規範知識和崗位技能的訓練;
(四)知識更新培訓側重於了解重大社會信息(包括新的政策、法律、理論和社會動向)、掌握新的工作技能和工作手段以及個人的自修提高。
(五)提高培訓側重於境外培訓和碩士生、博士生的培養。
第四章 培訓工作的組織與管理
第十條 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由市委組織部、宣傳部、黨校、市人事局、投資管理公司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和解決幹部培訓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由市委組織部牽頭召集,根據需要可邀請其他有關單位參加。聯席會議的決定應及時報市委、市政府備案。各有關單位在幹部培訓工作中應認真執行聯席會議的決定,並按分工要求做好各自的工作。
第十一條 市委組織部負責市屬機關、事業單位處以上幹部(市政府機關正副處級公務員除外)、市屬一、二類企業領導人員及備案管理人員、市管後備幹部、各區正處級以上幹部、國有企業派駐境外人員的培訓,負責市、區、鎮非政府系統機關、市屬一、二類企業培訓工作的指導、協調。
第十二條 市委宣傳部負責全市各系統宣傳、理論骨幹的培訓。
第十三條 市人事局負責市政府機關正副處級公務員的培訓和市政府機關各部門培訓工作的指導、協調。
第十四條 市投資管理公司負責市屬三類企業領導人員及備案管理人員的培訓和市屬三類企業培訓工作的指導、協調。
第十五條 市城管辦、教育局、科技局、文化局、衛生局應認真承擔起下屬事業單位人員培訓的管理工作,按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制訂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其他事業單位人員的培訓工作,由所掛靠的機構負責管理。
第十六條 市直機關各部門、各區委組織部、各區人事局負責本部門、本地區科級及科級以下幹部的培訓和培訓工作的指導、協調,市屬一、二、三類企業負責本企業中層及中層以下幹部的培訓和培訓工作的指導、協調。上述機關和企業均須配備專職或兼職培訓管理人員。培訓管理人員的工作職責是:
(一)根據主管部門的培訓計畫,做好送訓安排;
(二)根據本單位及下屬單位的業務需要和人員素質情況,制訂各級人員五類培訓的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培訓計畫和委託有關培訓機構實施教學;
(四)指導和協調下屬單位的培訓工作。
第十七條 市委黨校(即深圳行政學院、經濟管理學院、社會主義學院,下同)是市各類各級幹部的綜合培訓基地。市委黨校應充分發揮綜合培訓基地的作用,高效率、高質量地完成市委、市政府下達的和市屬各機關委託的幹部培訓任務,並負責指導各區委黨校、其他承擔幹部培訓任務的機構的教學工作,在師資選用、教材編寫、教學改革等方面發揮示範、牽頭和協調的作用。
第五章 培訓工作的評估
第十八條 由市委組織部、宣傳部、黨校、市人事局、投資管理公司等部門共同組成深圳市幹部培訓工作評估委員會(下稱評審會)。
第十九條 評審會的職責是:
(一)建立幹部培訓工作綜合評估指標體系和確定評估方式;
(二)評估各培訓機構對培訓規劃的實施情況和培訓效果;
(三)評估各市直機關、各區委組織部、各區人事局、市屬各企業實施該單位、該系統、該地區培訓規劃和計畫的情況及培訓效果;
(四)評估各市直機關、各區委組織部、各區人事局、市屬各企業專、兼職培訓管理人員的工作績效;
(五)評估專、兼職教師的教學效果,建立和維護全市幹部培訓專、兼職教師信息庫。
第二十條 日常教學評估由有關部門委託學員以填寫課程評估表的形式進行。課程評估表應存檔案備查,作為綜合評估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評審會應按年度以書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全市幹部培訓的綜合情況、評估結論和改進意見。
第二十二條 由各有關部門根據評審會的評估結論對培訓工作出色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表揚和獎勵。
第六章 培訓經費
第二十三條 市、區、鎮機關工作人員和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幹部的培訓經費在財政部門下達給各機關、事業單位的學習培訓費用年度預算中列支。如不足,可統一考慮適當提高。
企業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經費,參照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標準執行,直接在“企業管理費”等相關科目中列支。
各單位應積極支持幹部的大學第二學歷、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在職進修。凡幹部經單位同意不脫產自修上述學歷的,取得學歷或學位後,單位應給予報銷學費的50%。屬於市委組織部挑選的提高培訓對象,上述進修取得良好成績的,由所在單位報銷。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暫行規定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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