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

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03年9月26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2008年4月1日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2008年5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
  • 頒布時間:2008年06月27日
  • 實施時間:2008年08月01日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修訂的辦法,修改的決定,

修訂的辦法

(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03年9月26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2008年4月1日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2008年5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並經2019年7月25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深圳市制定法規條例〉等十三項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工會組織
第三章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充分發揮工會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勞動關係中的積極作用,促進社會和諧,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會,包括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建立的工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其選舉產生的各級總工會、產業工會、工會聯合會和基層工會委員會。
本辦法所稱職工,是指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員工、職員、雇員以及其他勞動者,包括公務員和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會員,是指依法加入工會的職工。
第三條 職工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用人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第四條 用人單位有協助職工和上級工會在本單位建立工會並支持工會依法開展活動的義務。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支持工會依法開展活動,吸納工會參加相關工作,認真聽取和研究處理工會提出的涉及職工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 工會應當履行《工會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職責,忠實代表和維護會員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接受會員和職工的監督。
第二章 工會組織
第六條 市、區、街道建立地方總工會。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行業,根據需要可以建立產業工會或者工會聯合會。
社區、工業園區根據需要可以建立工會聯合會。
市、區總工會根據需要可以在特定區域和大型國有企業或者國有控股企業設立工會工作委員會,作為市、區總工會的派出機構。
第七條 用人單位有會員十人以上或者有職工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自設立或者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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