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責任追究辦法

《深圳市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責任追究辦法》是一部廣東省深圳市政府相關部門於2002年02月01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責任追究辦法
  • 發布單位:81908
  • 發布日期:2002-02-01
  • 生效日期:2002-02-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9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2-01
【生效日期】2002-0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深圳市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責任追究辦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2002年2月1日)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的安全管理,明確企業負責人的安全管理職責,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負責人以及下列人員的安全管理責任追究:
(一)“三來一補”項目中實際負責加工生產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簡稱“三來一補”項目負責人);
(二)出租物業給他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私人業主。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生產經營場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法人企業及非法人企業(不含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所設立的分支機構)。
本辦法所稱企業負責人是指法人企業的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或非法人企業的負責人。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管理承擔全面責任,其具體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組織制定並實施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培訓教育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和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三)針對本企業生產、經營的特點,組織制定並實施安全管理工作計畫,保障安全投入;
(四)按有關規定設立安全管理委員會和聘請註冊安全主任;
(五)使用或提供的設備、設施、物業和作業場所應當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安全技術規範要求,並應當為員工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六)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每季度至少主持召開一次安全工作會議,解決生產經營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會議應形成紀要並組織實施;
(七)組織開展員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八)組織開展安全檢查,落實整改事故隱患;
(九)組織制定安全重點防護單位事故應急預案;
(十)發生事故時,採取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保護好事故現場,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和處理;
(十一)配合和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開展的安全監督檢查;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董事長、總經理的安全管理職責應當由企業予以明確。未明確的,視為共同具有安全管理職責;在追究責任時,同時追究雙方的安全管理責任。
第六條“三來一補”項目負責人應當履行第四條規定的職責。
“三來一補”項目負責人與其委派的生產加工負責人的安全管理職責應當以書面形式予以明確。
第七條私人業主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義務:
(一)出租的物業具備基本的安全生產經營條件,並報有關部門批准和驗收合格;
(二)在租賃契約中應明確雙方的安全管理職責;
(三)配合和接受有關部門依法開展的安全監督檢查。
第八條企業負責人、“三來一補”項目負責人未履行本辦法第四條所列安全管理職責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予以警告並可在媒體上公布。
第九條企業負責人、“三來一補”項目負責人未履行本辦法第四條所列安全管理職責之一,發生死亡事故,經調查確認承擔領導責任的,予以警告並可在媒體上公布,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由政府、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委派的企業負責人,在任期一年內連續發生二宗死亡事故,經調查確認承擔領導責任的,建議其任免單位給予降職處分。
第十條企業負責人、“三來一補”項目負責人未履行本辦法第四條所列安全管理職責之一,發生重大死亡事故或特大死亡事故,經調查確認承擔領導責任的,予以警告並可在媒體上公布,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由政府、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委派的企業負責人,在任期一年內發生一宗重大死亡事故或特大死亡事故,經調查確認承擔領導責任的,建議由其任免單位給予降職處分或撤職處分。
第十一條企業負責人、“三來一補”項目負責人未履行本辦法第四條所列安全管理職責之一,發生安全事故,給國家財產造成重大損失,但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企業負責人、“三來一補”項目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發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安全事故承擔直接責任的,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強令員工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企業員工提出後,對事故隱患仍不採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三)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十三條私人業主未履行本辦法第七條所列安全管理義務之一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發生的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或特大死亡事故,經調查確認承擔直接責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企業負責人、“三來一補”項目負責人、私人業主拒絕或阻礙安全監督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企業負責人、“三來一補”項目負責人、私人業主逃匿的,有關部門可依法查封其財產。
第十六條企業負責人、“三來一補”項目負責人、私人業主被追究責任的,當年內取消各種榮譽稱號的評比資格。
第十七條企業負責人、“三來一補”項目負責人、私人業主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本辦法所稱的死亡事故,是指死亡二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本辦法所稱的重大死亡事故,是指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本辦法所稱的特大死亡事故,是指死亡十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本辦法所稱國家財產,是指國有財產、集體所有財產和社會公共財產。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區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2年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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