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內部審計辦法

深圳經濟特區內部審計辦法是於1994年12月3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1995年4月15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內部審計辦法
  • 頒布時間:1995年04月15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4月15日
  • 頒布單位:深圳市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內部審計單位的管理和監督,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內部審計是指政府各部門、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內部審計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查、核實和評價的一種經濟監督活動。
第三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以下簡稱市審計機關)應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 根據內部管理的需要,下列單位可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
(一)政府各部門;
(二)國有的金融機構;
(三)有國有資產的股份制企業;
(四)國有的集團(總)公司和所屬的有五個以上獨立核算單位的直屬公司;
(五)財務收支數額較大的國有事業單位;
(六)財務收支數額大的國有企業;
(七)其他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
內部審計業務較少的單位,可設定專職內部審計人員。
行政事業單位設內部審計機構或設定專職內部審計人員的,應報同級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審定。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專職內部審計人員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並報告工作。
上級內部審計機構負責指導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配備與工作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其負責人應具有中級以上審計、會計或經營管理等相關專業的技術職稱。其他工作人員應具備與其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應徵求其上一級內部審計機構的意見並報市審計機關備案。
股份制企業和設有董事會的集團(總)公司、直屬公司內部審計機構的負責人,由董事會任免;不設董事會的集團(總)公司、直屬公司和其他單位內部審計機構的負責人,由單位主要負責人任免。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撤換。
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依法審計、忠於職守、客觀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第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三章 內部審計監督事項和職權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一)貫徹執行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情況;
(二)貫徹執行本單位制定的經營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情況;
(三)會計資料和經濟信息的真實性和正確性情況;
(四)國有資產、權益的安全與完整性情況;
(五)各種經營方案、計畫預算的制訂和執行情況;
(六)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及經濟效益情況;
(七)經濟契約簽訂及執行情況;
(八)建立健全內部財務制度及執行情況;
(九)承包、租賃經營的經濟責任及負責人離任的經濟責任情況;
(十)興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及合作項目所投入資金、財產的使用及其效益情況,以及以國有資產進行抵押貸款或對外單位提供擔保的情況;
(十一)重大的經營決策活動情況;
(十二)辦理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上級內部審計機構交辦的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職權是:
(一)檢查會計報表、帳簿、憑證、資金及其他財產,查閱有關的檔案、資料;
(二)對審計中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並索取證明材料;
(三)對違反財經法紀、損失浪費行為,經請示單位負責人後作出臨時的制止決定;
(四)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人員,提出追究其責任的建議;
(五)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人員,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可採取必要的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六)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及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紀行為的意見,檢查審計結論的落實情況;
(七)向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機關反映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單位,可在其管理許可權範圍內,授予內部審計機構相應的經濟處理許可權。
第四章 內部審計工作程式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和市審計機關的部署,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內部審計工作計畫,報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實施審計前,應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審計通知書的內容應包括:
(一)審計的範圍、內容、時間和方式;
(二)審計組長及其他成員的名單;
(三)對被審計單位配合審計工作的要求。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根據審計項目的內容和審計工作的要求進行審查、取證、調查、分析,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單位、部門和人員提出改進的意見。
第十六條 審計終結後,內部審計機構應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提出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審計的範圍、內容、時間、方式及有關情況;
(二)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
(三)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四)審計結論、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審計終結後,內部審計機構認為應當作出審計決定的,應草擬審計決定書,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後,以單位名義下達給被審計單位執行。
經批准的審計決定書,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審計決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內部審計機構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提出申訴。該負責人應及時進行處理。被審計單位提出申訴期間,原審計決定仍須執行。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建立內部審計檔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妥善保管。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承辦市審計機關和上級內部審計機構交辦的審計事項的審計報告,應報送交辦單位審定,並由交辦單位作出審計結論或決定。
第五章 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條 市審計機關應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對內部審計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市審計機關應制定內部審計工作程式和工作規範,督促、檢查內部審計機構嚴格按照內部審計工作程式和工作規範開展工作,促進內部審計工作規範化、制度化。
第二十一條 市審計機關應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建立內部審計人員崗位培訓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崗位培訓和考核,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二十二條 市審計機關可組織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考核和評比,表彰和獎勵內部審計工作先進單位,以推動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
第六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工作有顯著成績的,市審計機關、內部審計單位和上級內部審計機構,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開展內部審計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內部審計單位或上級內部審計機構責令限期糾正,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內部審計機構因提供虛假審計結論,造成被審計單位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可由監察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內部審計辦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轉的深圳市審計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內部審計工作的意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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