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責任追究辦法》是一部廣東省深圳市政府相關部門於2002年02月01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責任追究辦法
- 發布單位:81908
- 發布日期:2002-02-01
- 生效日期:2002-02-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2-01
【生效日期】2002-0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一)“三來一補”項目中實際負責加工生產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簡稱“三來一補”項目負責人);
(二)出租物業給他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私人業主。
本辦法所稱企業負責人是指法人企業的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或非法人企業的負責人。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組織制定並實施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培訓教育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和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三)針對本企業生產、經營的特點,組織制定並實施安全管理工作計畫,保障安全投入;
(四)按有關規定設立安全管理委員會和聘請註冊安全主任;
(五)使用或提供的設備、設施、物業和作業場所應當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安全技術規範要求,並應當為員工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六)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每季度至少主持召開一次安全工作會議,解決生產經營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會議應形成紀要並組織實施;
(七)組織開展員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八)組織開展安全檢查,落實整改事故隱患;
(九)組織制定安全重點防護單位事故應急預案;
(十)發生事故時,採取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保護好事故現場,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和處理;
(十一)配合和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開展的安全監督檢查;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來一補”項目負責人與其委派的生產加工負責人的安全管理職責應當以書面形式予以明確。
(一)出租的物業具備基本的安全生產經營條件,並報有關部門批准和驗收合格;
(二)在租賃契約中應明確雙方的安全管理職責;
(三)配合和接受有關部門依法開展的安全監督檢查。
由政府、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委派的企業負責人,在任期一年內連續發生二宗死亡事故,經調查確認承擔領導責任的,建議其任免單位給予降職處分。
由政府、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委派的企業負責人,在任期一年內發生一宗重大死亡事故或特大死亡事故,經調查確認承擔領導責任的,建議由其任免單位給予降職處分或撤職處分。
(一)強令員工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企業員工提出後,對事故隱患仍不採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三)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本辦法所稱的重大死亡事故,是指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本辦法所稱的特大死亡事故,是指死亡十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本辦法所稱國家財產,是指國有財產、集體所有財產和社會公共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