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勞務工條例》的決定

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勞務工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9.05.25
  • 實施時間:2009.05.25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勞務工條例〉的決定》經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9年5月21日通過,現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了市政府提出的關於提請審議《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勞務工條例〉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決定廢止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1993年5月28日通過的《深圳經濟特區勞務工條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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