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採煤沉陷區居民搬遷安置補償工作,保障採煤沉陷區民眾合法權益,促進採煤企業和地方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採煤沉陷區居民搬遷安置補償工作的通知》(皖政辦〔2008〕58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因採煤沉陷而引發的集體土地居民搬遷安置補償,辦法中所稱居民是指在本市採煤沉陷區集體土地上居住的農村居民。
第三條 採煤企業按照下列標準支付採煤沉陷區搬遷安置補償費用:
(一)統一實行按人口補償的方式進行補償,搬遷戶補償費計算公式為:搬遷人口數×人均補償面積×單位面積補償標準。
具體補償標準如下:
1.人均補償面積為 40平方米。
搬遷戶家庭人口僅為1人(原始戶)且在被搬遷村莊無直系親屬的,“人均補償面積”增加20平方米(提高到60平方米)。
2.單位面積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1250元。
(二)採煤企業按搬遷戶補償費的25%支付綜合調節費,由搬遷所在鄉(鎮)政府包乾,統籌處理。主要用於解決居民原有合法房屋面積大於補償面積問題。具體計算公式為:搬遷人口數×人均補償面積×1250元/平方米×25%。
(三)新村公建補償按搬遷戶補償費的30%,由採煤企業支付。主要用於安置新村內道路、排水、排污、綠化、亮化等基礎設施建設。具體計算公式為:搬遷人口數×人均補償面積×1250元/平方米×30%。
(四)新村址征地報批、規劃設計、場地平整和高壓供電等安置點配套與市政設施接駁等費用,由採煤企業承擔。
對於政府統建安置項目,增加支付建安成本每平方米300元用於安置房建設。貨幣化安置的,增加支付搬遷戶單位面積補償標準每平方米300元。“房票”安置的,增加支付房屋建設成本每平方米300元和土地成本。
(五)不可預見費由採煤企業按搬遷戶補償費、綜合調節費和新村公建補償費等費用總和的2%支付。
(六)採煤企業依據協定戶數支付搬家費每戶800元。
(七)採煤企業依據協定戶數按2000元/戶標準支付房屋拆除費,由鄉(鎮)政府統籌用於老村莊原有房屋拆除。
(八)新村建設期間新出生的人口計入搬遷戶搬遷人口數,採煤企業按照協定簽訂上一年度的人口出生率計算新出生人口數,補償期限2年6個月,由搬遷所在鄉(鎮)政府包乾,統籌處理。
(九)原有村莊宅基地由採煤企業徵收,農戶原有宅基地面積超出新宅基地面積的部分,按照現行徵收建設用地的有關標準由採煤企業予以補償。
(十)工商企業、村集體及事業單位的建築物和附屬設施的搬遷補償,依法辦理了其用地和規劃建設審批手續的,由鄉(鎮)政府組織採煤企業與企事業單位參照本市徵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相關補償標準進行商談,達不成補償意見的(搬遷公告發布後2年內),由鄉(鎮)政府、採煤企業與企事業單位共同委託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後給予貨幣補償。評估機構由鄉(鎮)政府、採煤企業與企事業單位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公證機構現場監督、公證下,通過投票推薦或者搖號、抽籤等方式選定。未經批准建設用於工業、倉儲、商業、辦公等房屋,由鄉(鎮)政府、採煤企業共同調查並報縣(區)政府認定後,依法作出處理。
第四條 採煤沉陷區居民搬遷安置人口的核定,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成立核查小組。由縣(區)採煤沉陷區村莊搬遷綜合協調部門牽頭指導成立核查小組。核查小組由以下幾方抽調專門人員組成:一是當地公安機關;二是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等部門;三是鄉(鎮)政府、村(居)委會及村民小組;四是採煤企業。核查小組具體負責被搬遷人口和戶籍核查工作。
(二)核查公布。核查小組以當地公安機關提供的屬於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在籍常住人口、戶數為基礎(公安機關登記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戶籍人口資料),對需搬遷村莊的居民現場核查。根據核查的結果,由核查小組在鄉(鎮)、村及需搬遷村莊範圍內進行三次張榜公布,每次公布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核查小組應當及時公布人口核查工作的監督電話,切實保障居民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三)審查確認。核查小組在完成現場核查、張榜公示後,將需搬遷村莊戶數及人口情況上報縣(區)政府審查確認。
需搬遷村莊戶數及人口認定截止日期為搬遷公告公布之日,以當地公安派出所戶籍底冊記載為準。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計入家庭人口:
1.原為本地戶口的現役士兵;
2.雖戶口遷出但仍在讀的全日制大中專學生(含技工院校學生);
3.原為本地戶口現正在服刑的人員;
4.離退休人員回原籍且未享受過福利分房的;
5.原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子女)且未繼續生育子女的,在原家庭人口基礎上增加1人的補償費用(增加的人口補償費用不補償綜合調節費);
6.隨女兒共同生活的老人(未享受過採煤沉陷區補償安置),經地礦雙方共同核查確認老人原屬農村戶口、無子、無其他生活來源的;
7.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其他人員。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計入家庭人口:
1.長期租賃居住在被搬遷地的;
2.私自買賣房屋、無宅基地使用權的;
3.在搬遷公告發布前已死亡的;
4.在被搬遷地沒有依法審核批准的宅基地及住房,且不享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享受的權利、不承擔集體經濟組織義務的人員;
5.其他不符合搬遷安置補償政策的。
夫妻雙方只能享受一戶安置,不得分戶。戶口不在被搬遷地,但擁有依法審核批准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住宅的,只享受一戶安置(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不得分戶。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享受安置及分戶政策:
1.子女年滿18周歲的,年齡計算截至搬遷公告公布之日2年後的對應日;
2.其他符合安置分戶政策的人員。
符合分戶條件的搬遷戶,應向核查小組提交以下材料:
1.戶口本原件及複印件;
2.婚姻證明、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3.上學、參軍、服刑等戶口外遷人員,公安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屬特殊疑難的,由核查小組研究決定。
第五條 搬遷工作分搬遷通報、搬遷公告、普查及協定簽訂、實施新村建設四個主要階段。具體時間安排如下:
(一)搬遷通報。採煤企業負責至少提前3年將採煤沉陷區擬搬遷村莊通報縣(區)人民政府,縣(區)政府據此通知公安機關及時凍結被搬遷村莊的戶口(符合法律規定入戶或者恢復戶口的除外);
(二)搬遷公告。縣(區)人民政府接到通報後與採煤企業協商確定搬遷自然莊安置用地選址,自確定安置用地選址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沉陷區所在的鄉(鎮)、村及需搬遷村莊發布公告。告知沉陷區範圍、搬遷村莊名稱、新村選址、搬遷安置補償的檔案依據和標準、禁止建設等內容。搬遷選址以無煤穩定區域及便利民眾生產生活為原則,由縣(區)政府組織採煤企業與被搬遷村莊所屬鄉(鎮)政府、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按照國土空間規劃予以確定;
(三)普查及協定簽訂。
1.外業調查;
2.內業算賬;
3.完成沉陷區村莊搬遷方案和立項、規劃、用地報批等工作。在征地過程中,採煤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支付征地相關費用,縣(區)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與採煤企業完成用地報批工作;
4.簽訂搬遷補償協定。由縣(區)政府組織採煤企業與被搬遷村莊所屬鄉(鎮)政府簽訂搬遷補償協定,同時公布搬遷戶數、補償人口。涉及貨幣化安置和“房票”安置的,採煤企業與被搬遷村莊所屬鄉(鎮)政府應同時簽訂按人口補償協定和貨幣化安置協定、“房票”安置協定。
上述環節同步開展,統籌推進,在搬遷公告發布後1年內全部完成。
(四)新村建設。搬遷村莊所在地縣(區)政府為搬遷安置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實施村莊搬遷和安置新村建設。採煤企業為搬遷安置出資主體,按照規定標準及時支付費用,協定簽訂後3個月內撥付協定資金的30%,餘款在安置項目開工後的3個月內付清。縣(區)、鄉(鎮)政府應當在村莊搬遷協定簽訂後的2年內完成居民搬遷入住,同時完成原有村莊房屋拆除。
第六條 採煤沉陷區新村建設要堅持統籌規劃、合理選址、集中安置的原則,同鄉村振興戰略、新型城鎮化和美麗鄉村建設緊密結合,統籌各類政策資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切實保障搬遷民眾的居住條件有改善。
具備條件的搬遷村莊可鼓勵搬遷居民選擇貨幣化安置,搬遷戶補償費、綜合調節費、新村公建補償費、安置用地報批所需相關費用(按人均用地100平方米計算。安置戶人均老宅基面積不足100平方米的,按實際面積核算)等,可直接支付給被搬遷居民。採煤企業要及時撥付貨幣化安置協定資金,縣(區)、鄉(鎮)按程式及時發放到戶,保障民眾購房資金需求。對於選擇“房票”安置的,由採煤企業與縣(區)及鄉(鎮)政府依據相關政策核算費用、簽訂協定,地方政府負責統籌安置。
第七條 新村用地應當堅持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其宅基地的面積標準:
(一)淮河以北地區,每戶不得超過220平方米。其中,城郊、農村集鎮,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二)淮河以南地區,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公建用地面積不超過總用地面積的15%。
第八條 縣(區)、鄉(鎮)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發揮在沉陷區村莊搬遷安置中的主導作用,切實做好搬遷安置工作。採煤企業要切實承擔起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及時完成搬遷補償普查與協定簽訂等相關工作並支付協定費用。縣(區)採煤沉陷區村莊搬遷綜合協調部門負責對沉陷區村莊搬遷安置工作進行協調、監督、檢查、業務指導,並建立業務檔案、資金審核及考核機制。市發改、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採煤沉陷村莊搬遷相關工作;市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對採煤沉陷村莊搬遷安置工作進行協調、監督、檢查,並建立考核機制。
第九條 搬遷安置補償工作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按章操作、廉潔奉公。縣(區)、鄉(鎮)政府應當及時制止違規遷移戶口、搶建廠(場)站等行為。
第十條 對按時完成搬遷任務的縣(區)、鄉(鎮)政府給予獎勵。在規定搬遷期限內未完成村莊搬遷任務,對民眾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不良社會影響的,相關縣(區)、鄉(鎮)政府及責任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 採煤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先搬後采”規定,切實保護採煤沉陷區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對落實“先搬後采”且履行村莊搬遷應盡職責的有關採煤企業,給予獎勵。採煤企業在未完成搬遷的村莊下採煤對民眾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相關採煤企業及責任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本辦法適時調整。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淮南市採煤塌陷區農村集體土地居民搬遷安置補償辦法》(淮府〔2019〕22號)同步廢止。本辦法施行前,採煤企業與被搬遷村莊所屬鄉(鎮)政府已簽訂人口補償協定的,仍按原搬遷公告公布的規定執行;已進行人口核查公示、尚未簽訂補償協定的,搬遷補償人口認定仍按原搬遷公告公布的規定執行,涉及搬遷安置補償費用標準按本辦法執行。地礦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鳳台縣、潘集區、毛集實驗區依據本辦法,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或辦法。
解讀
2023年8月7日,市政府印發了《淮南市採煤沉陷區農村集體土地居民搬遷安置補償辦法》(淮府〔2023〕37號,以下簡稱“新補償辦法”),為方便各有關單位了解掌握新補償辦法,現將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採煤沉陷區居民搬遷安置補償工作,切實維護沉陷區居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採煤沉陷區居民搬遷安置補償工作的通知》(皖政辦〔2008〕58號)等政策規定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縣區政府、市直部門和採煤企業,在廣泛徵求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對現行《淮南市採煤塌陷區農村集體土地居民搬遷安置補償辦法》(淮府〔2019〕22號)進行了修訂。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提高,淮府〔2019〕22號文自2019年3月6日施行至今,已與沉陷區搬遷安置工作不相適應,導致沉陷區居民的安置補償問題日益突出,主要存在以下方面:一是人均補償面積與實際住房面積有差距。現行補償標準為人均33㎡,低於現行《淮南市徵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辦法》(淮府〔2021〕79 號)補償標準。二是單位面積補償標準與實際建房成本有差距。現行補償標準低於實際建房成本。
按照現行土地管理法征地拆遷補償標準“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的規定,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由市發展改革委開展謀劃政策調整工作,進一步最佳化現行採煤沉陷區搬遷補償政策,調整人均補償面積等主要標準。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2022年8月,市政府發函採煤企業,正式啟動補償政策調整工作。市發展改革委按照政策調整相關程式,分別與三家採煤企業、相關縣區政府、市政府相關部門多次協商溝通,並與皖北其他5市負責採煤沉陷區搬遷安置業務部門進行工作交流,與沉陷區搬遷居民走訪座談,形成了初步調整方案。
2023年1月,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召開會議,徵求採煤企業和縣區政府意見,形成了《淮南市採煤沉陷區農村集體土地居民搬遷安置補償辦法(徵求意見稿)》,並書面徵求了相關縣區和市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等部門及採煤企業意見。在充分吸納各單位修改意見的基礎上,經與採煤企業反覆協商,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形成了《淮南市採煤沉陷區農村集體土地居民搬遷安置補償辦法(送審稿)》。
2023年4月,組織開展了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評估結果為低風險等級,已報市委政法委備案;6月2日至7月5日在市政府網站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7月12日,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審核意見;8月7日,《淮南市採煤沉陷區農村集體土地居民搬遷安置補償辦法》經市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正式印發施行。
四、工作目標
此次補償辦法修訂工作是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大背景下進行,結合新型城鎮化建設要求,進一步豐富安置方式、調整補償標準、最佳化安置流程,把政府統建安置、貨幣化安置和“房票”安置結合起來,調整後的補償標準基本滿足沉陷區居民住房需求。
五、主要修訂內容
(一)調整人均補償面積。人均補償面積由33㎡提高至40㎡。
(二)調整單位面積補償標準。單位面積補償標準由1230元/㎡提高至1250元/㎡。
(三)調整綜合調節費(用於解決老村莊超補償面積合法房屋)。綜合調節係數由30%(12177元)調整為25%(12500元)。
(四)調整新村公建補償費。新村公建補償調節係數由25%(10148元)調整為30%(15000元)。
(五)豐富安置方式。在政府統建安置、貨幣化安置的基礎上,新增加了“房票”安置。
(六)新增加單位面積補償費。對於政府統建安置項目,增加支付建安成本每平方米300元用於安置房建設。貨幣化安置的,增加支付搬遷戶單位面積補償標準每平方米300元。“房票”安置的,增加支付房屋建設成本每平方米300元和土地成本。
(七)適當提高“1人戶”補償面積。對搬遷戶家庭人口僅為1人(原始戶)且在被搬遷村莊無直系親屬的,人均補償面積增加20㎡(提高到60㎡)。
六、創新舉措
與原補償辦法相比,新修訂補償辦法對補償標準、特殊群體、安置方式、場(廠)站補償等方面進行了調整和最佳化。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一)壓緊壓實責任。縣(區)、鄉(鎮)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充分發揮在沉陷區村莊搬遷安置中的主導作用,妥善做好搬遷安置工作。採煤企業要切實承擔起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及時完成搬遷補償普查與協定簽訂相關工作並支付協定費用。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採煤沉陷村莊搬遷相關工作。
(二)強化監督考核。市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對採煤沉陷村莊搬遷安置工作進行協調、監督、檢查,並建立考核機制。
(三)做好宣傳解釋。市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會同市相關部門,指導縣(區)、鄉(政)政府、採煤企業共同做好新政策的宣傳解釋與新老政策銜接,有序、快速推進採煤沉陷區集體土地居民搬遷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