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採煤沉陷村莊搬遷安置補償管理辦法

《淮北市採煤沉陷村莊搬遷安置補償管理辦法》已經淮北市政府同意,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6月29日印發,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北市採煤沉陷村莊搬遷安置補償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6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1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採煤沉陷區民眾搬遷安置補償工作,保障搬遷民眾合法權益,促進採煤企業和地方經濟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採煤沉陷區居民搬遷安置補償工作的通知》(皖政辦〔2008〕58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淮北市行政區域內因採煤沉陷、資源壓覆導致的村莊搬遷安置補償。
第三條 採煤企業在進行壓覆資源村莊及建築物範圍下採礦,必須執行“先搬遷、後開採”的原則,切實保護採煤沉陷區群 眾合法權益。
第四條 採煤沉陷搬遷安置補償工作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採用“政府主導、企業出資、民眾參與”的方式,統籌 推進村莊搬遷安置補償工作。縣(區)人民政府是責任主體,沉 陷村莊所在的鎮人民政府是實施主體。
第二章 搬遷補償
第五條 採煤沉陷村莊搬遷補償,採取按照人口支付搬遷安置費用。採煤企業按照下列標準支付採煤沉陷區村莊搬遷安置補償費用:
(一)搬遷安置戶人均補償面積為32平方米,單位面積補償
標準為每平方米1100元,搬遷安置戶補償費計算公式為:搬遷安置人口數×人均安置面積×單位面積補償標準。
(二)原有村莊住戶為二層樓(含2層)以上樓房符合安置補償,且不屬於搶建的,一層按照本款第(一)項規定的人口標 準補償;二層及二層以上的,檐高 2.8 米以上(含 2.8 米)且房屋屬於原建樓房整體相同結構的,按照每平方米750元補償。
(三)採煤企業依據搬遷協定人口支付搬家費每人400元。
(四)原有村莊房屋在新村建設完畢後 3 個月內拆除,房屋
拆除後由採煤企業按照搬遷人口每人 500 元支付拆除費。
第六條 新村公建補償費按搬遷安置戶補償費的 25%計算, 由採煤企業支付,主要用於安置新村址內道路、供電、供水、排水和衛生等設施建設,計算公式為:搬遷安置人口數×人均安置面積×單位面積補償標準×25%。
第七條 新村址征地報批、規劃設計、場地平整及供水供電等安置點配套設施與市政設施接駁費用,由採煤企業承擔。
第八條 工商企業、村集體建築物和附屬設施的搬遷補償, 依法已辦理用地和規劃建設審批手續的,由鎮人民政府組織採煤企業與企業等主體進行商談。未經許可建設用於工業、倉儲、商業、辦公等房屋,由鎮人民政府、煤礦企業共同調查並報縣(區) 人民政府認定後作出處理。自縣(區)人民政府發布搬遷村莊公告之日起,搶栽、搶建的附屬物不予補償。
第九條 原有村莊宅基地由採煤企業徵用,原有宅基地面積超出新宅基地面積的部分,按照現行徵收集體土地補償標準由采 煤企業予以補償。
第三章 安置人口核定
第十條 採煤沉陷區搬遷安置人口的核定,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成立核查小組。由搬遷村莊所在鎮政府負責牽頭成立核查小組。核查小組由三方組成:當地公安機關,鎮人民政府征 遷部門、村(居)民委員會,採煤企業。核查小組具體負責被搬 遷人口和戶籍核查工作。
(二)核查公布。核查小組以當地公安機關提供的屬於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在籍農業人口、戶數為基礎,對需搬遷村莊的民眾 現場核查。根據核查結果,由核查小組在鎮、村(居)及需搬遷 村莊定點進行三次張榜公布,每次公布時間不少於 7 天。核查小組應當公布人口核查工作的監督電話,切實保障民眾的知情權和 監督權。
(三)審查確認。核查小組在現場核查、張榜公示後,將核實後需搬遷村莊戶數及人口情況上報縣(區)人民政府審查確認。
第十一條  需搬遷村莊戶數及人口認定截止日期為搬遷公 告公布之日,以當地公安機關戶籍底冊記載為準。
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計入搬遷戶應安置人口:
(一)原為本地戶口未享受過福利分房的現役軍人;
(二)因上學戶口外遷、現正在外地上學的子女;
(三)原為本地戶口現正在服刑的人員;
(四)原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現仍為獨生子女的,在原家庭人口基礎上增加 1 人;
(五)隨女兒共同生活的老人(未享受過採煤沉陷補償安置),經地礦雙方共同核查確認老人原屬本地戶口、無子、無其他生活來源的;
(六)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計入搬遷戶應安置人口:
(一)長期租賃居住在被搬遷地的;
(二)私自買賣房屋、無宅基地使用權的;
(三)在搬遷公告發布前已死亡的;
(四)其他不符合搬遷安置政策的。
第十四條  屬鰥寡孤獨等特殊疑難的,由核查小組研究決定。
第四章 搬遷安置
第十五條  搬遷工作分搬遷通報、搬遷公告、普查及協定簽訂、實施新村建設四個主要階段。具體時間安排如下:
(一)搬遷通報。採煤企業必須提前 3 年向縣(區)人民政府報送擬搬遷村莊計畫。縣(區)人民政府據此通知公安機關及 時凍結被搬遷村莊的戶口(符合法律、政策規定的入戶或者恢復戶口的除外),採煤企業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控違拆違工作。
(二)搬遷公告。縣(區)人民政府接到通報後半年內與採煤企業協商確定搬遷自然莊安置用地選址,自確定安置用地選址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沉陷區所在鎮、村發布公告,告知沉陷區範圍、搬遷村莊名稱、新村選址、搬遷補償安置的檔案依據、標準和禁止建設等內容。搬遷村莊新村址,由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採煤企業提供的地質資料,組織當地鎮人民政府、採煤企業、 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農業農村部門、村民委員會,按照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以不壓覆礦產資源及便利民眾生產生活為原則予以確定。
(三)普查及協定簽訂。
1. 外業調查。
2. 內業統計。
3. 完成沉陷區村莊搬遷方案和安置區建設立項、規劃設計、 用地報批等工作。在征地過程中,採煤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支付征地相關費用,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與採煤企 業完成用地報批工作。
4. 簽訂搬遷補償協定。由縣(區)人民政府組織被搬遷村莊所屬鎮政府、採煤企業、村民委員會及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農業農村部門共同確定搬遷安置戶數、補償人口、房屋面積、其他補償對象登記、新村規劃設計、安置用地等事宜,在新村址具備建設條件後,與採煤企業簽訂搬遷補償協定。縣(區) 人民政府組織被搬遷村莊所屬鎮人民政府公布搬遷戶數、人口、補償標準。
上述環節同步開展,統籌推進,在搬遷公告發布後1年內全部完成。
(四)新村建設。搬遷村莊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為搬遷安置責任主體,屬地鎮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村莊搬遷和新村建設。採煤企業應當在新村址用地手續批准之日起一個月之內將征地補償款一次性支付給縣(區)人民政府征遷資金專戶。村莊搬遷補償款在協定規定的付款日期內首期付給縣(區)人民政府 80%, 剩餘的 20%在搬遷結束前匯完。縣(區)、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村莊搬遷協定簽訂後 1 年半內完成搬遷建設,並完成原有村莊房屋拆除。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採煤企業不得擅自開採,否則應賠償因擅自開採造成的全部損失,並由有處罰權的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五)相關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征遷資金專戶,專款專用。其中補償到農戶的資金,通過縣(區)財政涉農補貼專戶運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申請撥付搬遷資金前要制訂資金分配方案, 經當地鎮政府核准同意後張榜公布。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搬遷進度及時撥付資金。資金到村 3 日之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資金到位情況在村內張榜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六條 採煤沉陷區新村建設要堅持統籌規劃、合理選址、集中安置的原則,同鄉村振興戰略、新型城鎮化建設、美麗鄉村建設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緊密結合,統籌各類政策資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期交付,切實保障搬遷民眾的居住條件和生活質量。
進城鎮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可通過貨幣化安置進行補償,搬遷補償費、新村公建補償費、安置用地征地等所需相關費用可直接支付給被搬遷民眾。
第十七條 按照《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村莊搬遷宅基地分配面積對新村址選在城郊、農村集鎮的,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其它不得超過220平方米,城市規劃區內搬遷村莊原則上以統建為主。
第五章 監督問責
第十八條  縣(區)、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發揮在沉陷區村莊搬遷安置中的主導作用,切實做好搬遷安置工作。採煤企業要切實承擔起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並及時支付相關費用。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對採煤沉陷村莊搬遷安置工作進行協調、監督、檢查、業務指導,並建立業務檔案、資金審核及考核機制。
第十九條  負責搬遷安置補償工作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按章操作、廉潔奉公。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大對採煤沉陷區村莊搬遷安置補償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嚴厲查處有關違紀違法行為,對玩忽職 守、弄虛作假、貪污受賄、擠占挪用建設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嚴 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因採煤企業未履行“先搬後采”義務,對民眾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應依法嚴格追究相關採煤企業及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一條  採煤企業落實相關責任義務後,在規定搬遷期限內未完成村莊搬遷任務,對民眾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相 關縣(區)、鎮人民政府及責任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淮北市採礦塌陷村莊搬遷管理暫行辦法 的通知》(淮政辦〔2009〕51 號)、《淮北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採礦塌陷村莊搬遷補償標準的通知》(淮政秘〔2015〕72 號)同步廢止。本辦法施行前,採煤企業與縣(區)人民政府已簽訂人口 補償協定的,按協定規定執行;尚未簽訂人口補償協定的,按照本辦法執行。地礦雙方另有約定的,按原確定的意見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解釋。

政策解讀

6月29日,淮北市人民政府印發《淮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淮北市採煤沉陷村莊搬遷安置補償管理辦法的通知》(淮政辦〔2021〕9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解讀如下:
一、政策背景和依據
目前,我市採煤沉陷區村莊搬遷補償執行2015年《淮北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採煤塌陷村莊搬遷補償標準的通知》(淮政秘〔2015〕72號)以來已有6年時間,人均補償標準維持21600元始終未做調整。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和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現行的搬遷安置補償標準已不能較好地滿足搬遷民眾安置需求,民眾搬遷積極性不高,造成搬遷安置協定簽訂難的情況,影響了搬遷安置工作推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採煤沉陷區居民搬遷安置補償工作的通知》(皖政辦〔2008〕58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以《淮北市採煤塌陷村莊搬遷管理暫行辦法》為基礎,參考阜陽市、淮南市補償辦法,結合淮北市實際,修訂淮北市採煤沉陷村莊搬遷安置補償辦法。需要對《淮北市採煤塌陷村莊搬遷管理暫行辦法》(淮政辦〔2009〕51號)和2015年《淮北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採煤塌陷村莊搬遷補償標準的通知》(淮政秘〔2015〕72號)啟動修訂工作。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採煤沉陷村莊搬遷工作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村莊搬遷補償標準的制定,是做好採煤沉陷村莊搬遷工作的重要環節。省人大代表議案提出了採煤沉陷區居民搬遷安置補償標準需要調整建議,去年濉溪縣人民政府向市政府報告《關於調整採煤沉陷村莊搬遷安置補助標準的請示》(濉政〔2020〕10號)。為加快推進村莊搬遷進度,保障採煤企業生產接替,維護搬遷民眾利益,根據市領導批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按照要求組織有關單位調研起草了《淮北市採煤沉陷村莊搬遷安置補償管理辦法》。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為做好《辦法(送審稿)》的修訂工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成立了工作小組。一是收集整理皖北其他地市搬遷安置補償標準檔案,對村莊搬遷補償標準相關檔案、政策、問題、意見等進行信息匯總列表。二是召集縣區、鄉鎮政府、起草小組成員、採煤企業座談。有針對性的徵求相關意見,對徵集的意見及問題進行梳理、分析研究。三是分別到外地市和兩大礦業集團考察調研,一方面,學習考察了阜陽、亳州在採煤沉陷村莊搬遷工作方面的主要做法及成效,了解他們的補償標準水平及構成;另一方面,到兩大礦業集團座談,了解掌握他們對本次採煤沉陷村莊搬遷補償標準調整的預期。同時多次向市政府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匯報村莊搬遷補償標準調整工作情況,並根據市政府領導指示,召集補償標準調整專題會議,就補償標準的相關問題徵求縣區政府、市直部門和採煤企業的意見。四是起草過程:6月8日舉辦了由市直相關單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代表、村委會負責人、民眾代表、採煤企業代表參與的聽證會,同時邀請了相關專家對《辦法》進行了論證。6月9日組織專家對《辦法》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參會專家一致評定為低風險。6月11日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了公平性競爭審查,審查結果為《辦法》內容未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政策規定。6月17日通過淮北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2021年6月23日,《辦法》通過市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2021年6月29日印發並於7月1日起施行。
四、工作目標
對《淮北市採煤塌陷村莊搬遷管理暫行辦法》(淮政辦〔2009〕51號)和2015年《淮北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採煤塌陷村莊搬遷補償標準的通知》(淮政秘〔2015〕72號)進行修訂,調整搬遷補償標準,加快推動村莊搬遷進度。
五、主要任務
為切實做好採煤沉陷區民眾搬遷安置補償工作,保障搬遷民眾合法權益,促進採煤企業和地方經濟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採煤沉陷區居民搬遷安置補償工作的通知》(皖政辦〔2008〕58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淮北市採煤沉陷村莊搬遷安置補償管理辦法》。
本《辦法》分為總則、搬遷補償、安置人口核定、搬遷安置、監督問責、附則共六章二十三條。在內容上,圍繞國家和省有關政策檔案中提出的採煤沉陷區搬遷安置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工作目標和工作要求,總結淮北市近年來採煤沉陷區搬遷安置工作經驗教訓,包括搬遷補償安置標準、安置人口核定程式、搬遷安置流程、實踐中遇到的矛盾衝突的解決等,同時借鑑淮南等兄弟市的先進經驗和做法,對《辦法》做了細緻而全面的修訂,補充了相應章節,使《辦法》各項內容更加科學合理,更有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一)明確村莊搬遷責任主體。《辦法》第四條對村莊搬遷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做出了明確規定:縣(區)人民政府是責任主體,沉陷村莊所在的鎮人民政府是實施主體。
(二)執行口徑。採煤企業對採煤沉陷區居民搬遷安置補償統一實行按人口補償的方式進行補償,搬遷戶補償費計算公式為:搬遷人口×人均補償面積×單位面積補償標準。
(三)提高了補償標準。按照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更加強調了維護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切實增強民眾的幸福感和滿意度。適當提高了搬遷安置補償標準。人均補償面積由原30平方米提高到32平方米,單位面積補償標準從720元提高到1100元;新村公建補償由17%提高到25%,採煤企業按照搬遷戶補償費的25%支付新村公建、公益設施補償費;房屋拆除費從200元/人提高到500元/人。新的補償標準充分考慮了近年來物價增幅,較好的維護了我市採煤沉陷區搬遷安置民眾的切身利益。
(四)增加搬家費。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辦法》依據協定人口支付搬家費每人400元。
(五)人口核定、搬遷安置明確了操作方法。
一是人口核定。採煤沉陷區居民搬遷安置人口的核定,按照下列程式進行:成立核查小組、核查公布、審查確認。
二是搬遷安置。搬遷工作分搬遷通報、搬遷公告、普查及協定簽訂、實施新村建設四個主要階段。
六、創新舉措
本次出台村莊搬遷補償標準管理辦法創新了安置方式。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進城鎮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可通過貨幣化安置進行補償,搬遷補償費、新村公建補償費、安置用地征地等所需相關費用可直接支付給被搬遷民眾。
七、保障舉措
一是做好政策解讀工作,多方式、多渠道對政策進行宣講,將政策宣傳到位;
二是落實縣區政府主體責任,推進全市採煤塌陷村莊搬遷工作落實;
三是加強督察調度,現場督查《辦法》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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