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房地產權屬登記辦法

《淮南市房地產權屬登記辦法》是淮南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房地產權屬登記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記臘姜全文
(2007年10月祖臘17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10月22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09號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規範房地產權屬登記行為,保障房地產交易安全,保護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權屬登記適用本辦法。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權屬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登記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權屬登記工作。
第四條 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房地產登記簿和登記信息系統,制定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範,依法頒發房地產權屬證書,出具登記證明。
登記簿應當對權利人的姓名或名稱、房地產來源、產別、用途、坐落、面積、層數和結構、他項權利、權利有無限制等信息進行記載。
登記簿是房地產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篡改、損毀登記簿嫌狼糠和登記檔案資料。
第五條 申請房地產權屬登記,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供本辦法規定的材料,並對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登記的房地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
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申請登記。代理人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供其身份證件和宙疊辣店經依法公證的委託書。
境外申請人委託代理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公證或者認證,並提交經公證的中文譯本。
第六條 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抵押、共有房地產申請登記的,應當共同嬸講去申請;新建、繼承、遺贈、判決、裁定、裁決、調解取得的房地產,可以單獨申請。
第七條 房地產權屬登記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受理申請;
(二)權屬審查;
(三)徵詢異議公告(登記機構認為有必要進行時);
(四)核准登記。
登記機道循漿構應當自受理申請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權屬審查工作,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核准登記,並將有關事項記載於登記簿,頒發或註銷權屬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登記通知書,告知理由。
第八條 房地產登記分為初始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他項權登記、預告登記、異議登記、更正登記、註銷登記等。
第九條 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實行為取得的房地產,當事人應當申請初始登記,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和身份證明;
(二)土地使用權證書;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竣工驗收合格證明;
(五)房地產測繪成果等材料。
第十條 已登記的房地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後申請變更登記:
(一)房地產用途發生變化的;
(二)房地產坐落名稱、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化的;
(三)房屋共同共有與按份共有之間轉換的;
(四)房屋翻建、擴建、部分拆除等原因致使房屋狀況發生改變的;
(五)登記為配偶一方或者雙方名下的房地產,在相互之間發生變化的;
(六)同一所有權人對房地產分割、合併的;
(七)發生變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申請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乃凳良龍請書和身份證明;
(二)房地產權屬證書;
(三)發生變更事實的證明或者法律文書;
(四)房地產測繪成果資料等材料。
第十二條 已登記的房地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事實發生或者在有關法律文書生效後申請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贈與;
(三)交換;
(四)繼承;
(五)以房地產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
(六)以房地產清償債務的;
(七)因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併、分立,使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八)共有房地產的份額或者共有人數發生增減的;
(九)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轉移的;
(十)發生轉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申請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和身份證明;
(二)房地產權屬證書(購買新建商品房的提交分戶證明及網上確認備認單);
(三)房地產權屬發生轉移的證明、契約或其他法律文書等材料。
第十四條 設立、轉讓、變更、終止房屋他項權的,當事人應當共同申請房屋他項權的設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申請預告登記:
(一)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及其抵押權的轉讓;
(二)以房屋在建工程設定抵押及其抵押權的轉讓;
(三)其他依法應當申請預告登記的情形。
第十六條 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和身份證明;
(二)經預售登記的商品房預售契約;預購商品房抵押權轉讓的,應當提供轉讓契約;
(三)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契約和抵押契約等材料。
第十七條 申請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和身份證明;
(二)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契約和抵押契約等材料;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權轉讓的,應當提供轉讓契約。
第十八條 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登記機構發現登記簿的記載有誤的,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手續;權利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更正手續的,登記機構可以依據申請登記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對登記簿的記載予以更正,並書面通知權利人。
第十九條 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機構依法作出判決、裁定、調解、決定致使房屋所有權轉移、終止、限制轉移、限制設立他項權等措施的,登記機構應當協助執行,並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將有關事項記載於登記簿。
協助執行的範圍和內容不明確,或與登記簿記載內容不一致的,登記機構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做出決定的機關。
第二十條 已登記的房地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後申請註銷登記:
(一)房屋因倒塌、拆除等原因滅失的;
(二)房屋所有權因拋棄而終止的;
(三)房地產他項權利終止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註銷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申請註銷登記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和身份證明;
(二)房地產權屬證書;
(三)房地產權利、他項權利滅失、終止、使用期限屆滿的證明等材料。
第二十二條 房屋滅失或者依法終止後,權利人未申請註銷登記的,登記機構可以依據有關部門提供的證明檔案,將註銷事項記載於登記簿,並公告原房地產權屬證書作廢。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有權決定撤銷全部或者部分登記事項,並按照事實狀態予以登記:
(一)當事人在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或偽造有關檔案,採取欺騙手段獲準登記的;
(二)登記機構工作人員工作失誤致使登記不當或者錯誤的。
撤銷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的,登記機構應當作出書面決定送達當事人;撤銷決定依法生效後,登記機構應當公告原房地產權屬證書作廢。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權屬證書破損的,權利人可以申請換髮。登記機構換髮前,應當查驗並收回原房地產權屬證書。
房地產權屬證書遺失、滅失的,權利人可以申請補發。經公告6個月無異議的,登記機構予以補發,並在證書上註明補發字樣。自補發之日起,原房地產權屬證書作廢。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提供錯誤、虛假材料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申請登記,導致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淮南市人民政府1992年7月13日發布的《淮南市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三)房屋共同共有與按份共有之間轉換的;
(四)房屋翻建、擴建、部分拆除等原因致使房屋狀況發生改變的;
(五)登記為配偶一方或者雙方名下的房地產,在相互之間發生變化的;
(六)同一所有權人對房地產分割、合併的;
(七)發生變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申請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和身份證明;
(二)房地產權屬證書;
(三)發生變更事實的證明或者法律文書;
(四)房地產測繪成果資料等材料。
第十二條 已登記的房地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事實發生或者在有關法律文書生效後申請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贈與;
(三)交換;
(四)繼承;
(五)以房地產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
(六)以房地產清償債務的;
(七)因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併、分立,使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八)共有房地產的份額或者共有人數發生增減的;
(九)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轉移的;
(十)發生轉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申請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和身份證明;
(二)房地產權屬證書(購買新建商品房的提交分戶證明及網上確認備認單);
(三)房地產權屬發生轉移的證明、契約或其他法律文書等材料。
第十四條 設立、轉讓、變更、終止房屋他項權的,當事人應當共同申請房屋他項權的設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申請預告登記:
(一)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及其抵押權的轉讓;
(二)以房屋在建工程設定抵押及其抵押權的轉讓;
(三)其他依法應當申請預告登記的情形。
第十六條 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和身份證明;
(二)經預售登記的商品房預售契約;預購商品房抵押權轉讓的,應當提供轉讓契約;
(三)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契約和抵押契約等材料。
第十七條 申請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和身份證明;
(二)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契約和抵押契約等材料;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權轉讓的,應當提供轉讓契約。
第十八條 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登記機構發現登記簿的記載有誤的,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手續;權利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更正手續的,登記機構可以依據申請登記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對登記簿的記載予以更正,並書面通知權利人。
第十九條 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機構依法作出判決、裁定、調解、決定致使房屋所有權轉移、終止、限制轉移、限制設立他項權等措施的,登記機構應當協助執行,並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將有關事項記載於登記簿。
協助執行的範圍和內容不明確,或與登記簿記載內容不一致的,登記機構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做出決定的機關。
第二十條 已登記的房地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後申請註銷登記:
(一)房屋因倒塌、拆除等原因滅失的;
(二)房屋所有權因拋棄而終止的;
(三)房地產他項權利終止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註銷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申請註銷登記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和身份證明;
(二)房地產權屬證書;
(三)房地產權利、他項權利滅失、終止、使用期限屆滿的證明等材料。
第二十二條 房屋滅失或者依法終止後,權利人未申請註銷登記的,登記機構可以依據有關部門提供的證明檔案,將註銷事項記載於登記簿,並公告原房地產權屬證書作廢。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有權決定撤銷全部或者部分登記事項,並按照事實狀態予以登記:
(一)當事人在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或偽造有關檔案,採取欺騙手段獲準登記的;
(二)登記機構工作人員工作失誤致使登記不當或者錯誤的。
撤銷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的,登記機構應當作出書面決定送達當事人;撤銷決定依法生效後,登記機構應當公告原房地產權屬證書作廢。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權屬證書破損的,權利人可以申請換髮。登記機構換髮前,應當查驗並收回原房地產權屬證書。
房地產權屬證書遺失、滅失的,權利人可以申請補發。經公告6個月無異議的,登記機構予以補發,並在證書上註明補發字樣。自補發之日起,原房地產權屬證書作廢。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提供錯誤、虛假材料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申請登記,導致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淮南市人民政府1992年7月13日發布的《淮南市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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