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辦法

《淮南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辦法》在2000.12.29由淮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00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01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淮南市人民政府
經2000年12月25日第12屆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條 為保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促進土地資源得到科學、合理、高效、充分利用,保障國民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施,制定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目標責任制,並嚴格按年度考核、獎懲。
土地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對土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動態監測。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報批。經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則具有法定效力;確需修改的,應當報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四條 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其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規模。
第五條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准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將下列內容予以公告:
(一)規劃目標;
(二)規劃期限;
(三)規劃範圍;
(四)地塊用途;
(五)批准機關和日期。
第六條 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國家建設用地定額標準的要求。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超過合理面積的,土地行政部門應當提出修改意見,並將有關情況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第七條 土地行政部門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國家產業政策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按照規定程式報經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納入土地利用計畫;耕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實行指令性計畫管理。未取得土地利用計畫指標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批准建設項目用地。
第九條 建設用地單位或個人向土地行政部門申請用地規劃審查時,應當附具下列材料:
(一)占用土地所在地的縣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和1:100000的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
(二)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的,應當提供1:2000的耕地開墾項目規劃圖和開墾耕地設計方案;
(三)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的,應當提供城市規劃圖和村莊、集鎮規劃圖。
第十條 土地行政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審查時,應當對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地是否合理、補充耕地措施是否可行、項目選址是否壓礦藏等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一條 對建設項目進行用地規劃審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徵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用地,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地產開發機構向市土地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市土地行政部門組織審查;
(二)納入村莊和集鎮規劃的建設項目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區土地行政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初審後報市土地行政部門審查;
(三)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用地,由用地單位或個人向市、縣土地行政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由市、縣土地行政部門進行審查。
(四)符合用地規定的,土地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辦理用地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土地行政部門不得辦理用地手續,並應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十二條 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耕地,但沒有條件開墾的耕地,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由土地行政部門從土地開發復墾項目庫中確定項目,組織開墾。
第十三條 土地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各類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違者,由土地行政部門依法查法。
第十五條 用地單位和個人占用耕地後,沒有按照規定補充耕地的,由土地行政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六條 土地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土地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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