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風景名勝區的管理,保護、開發和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
  • 外文名:Management methods of scenic spots in Zibo
  • 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
  • 文號:淄政發[1998]206
  • 發布時間:1998年11月25日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保護,第三章 規劃建設,第四章 管理,第五章 獎懲,第六章 附則,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514
【發布文號】淄政發[1998]206
【發布日期】1998-11-25
【生效日期】1998-11-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淄博市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
(1998年11月25日淄政發〔1998〕20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風景名勝區的管理,保護、開發和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風景名勝區是指風景名勝資源集中、自然環境優美、具有一定規模和遊覽條件,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審定命名、劃定範圍,供人遊覽、觀賞、休息和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地域。
本辦法所稱風景名勝資源是指具有觀賞、文化和科學價值的山河、湖泊、地貌、森林、動植物、化石、特殊地質、天文氣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蹟、革命紀念地、歷史遺址、園林、建築、工程設施等人文景物及其所處環境以及風土人情等。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風景名勝區的規劃、開發、建設、利用、保護和管理活動以及進入風景名勝區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風景名勝資源屬國家所有。
風景名勝區工作堅持嚴格保護、統一管理、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方針。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風景名勝區管理工作,風景名勝區管理辦公室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體履行風景名勝區的管理職責。
市級以上風景名勝區應當設立專門管理機構,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規劃、旅遊、文物、林業、水利、環保、土管、工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做好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護

第七條風景名勝區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按批准的風景名勝區的範圍,標明界區,設立界碑。
第八條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風景名勝區的造林綠化、護林防火、水體保護和環境污染防治等工作,保護動植物的生存環境。
第九條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文物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風景名勝區的古建築、古園林、古石刻、歷史遺址、古樹名木等風景名勝資源進行調查、登記、建檔、制定保護和管理措施,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條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同意,並按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一)拍攝電影、電視;
(二)開山、採石、挖土、取砂、採礦;
(三)刻字立碑、捶拓碑碣石刻;
(四)採伐樹木、挖掘樹樁、採集藥材和動植物標本;
(五)圍堰築壩、截流取水;
(六)占用林地、土地或改變地形地貌;
(七)其他各類建設活動。
第十一條禁止在風景名勝區從事下列活動:
(一)非法占用風景名勝資源或土地;
(二)建設有污染的工業項目;
(三)擅自在景觀、景物及公共設施上塗寫、刻畫;
(四)砍伐或損毀古樹名木;
(五)在非指定地點傾倒垃圾、污物;
(六)在禁火區域吸菸、生火;
(七)擅自捕獵野生動物;
(八)其他可能危害風景名勝資源的活動。
第十二條風景名勝區資源保護資金主要來源:
(一)財政撥付的專項資金;
(二)國內外團體、個人捐助;
(三)按照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原則收取的費用。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十三條風景名勝區規劃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按國務院規劃編制辦法報批。
第十四條經批准的風景名勝區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因特殊情況需要對規划進行調整、變更時,應當按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十五條鼓勵國內外單位和個人採取多種形式投資開發建設景區、景點和其他服務項目。
第十六條風景名勝區範圍內所有的開發建設項目必須服從規劃。風景名勝區範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經市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後,方可按有關規定辦理建設手續。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中的環保、消防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經竣工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風景名勝區內建設臨時建築物及設施,必須經市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同意,按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並在規定期限內拆除。
第十九條在風景名勝區內建設施工,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植被、水體、地貌。
第二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對風景名勝區內的工程建設實行檢查監督。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一條風景名勝區應當加強治安、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設施,嚴防火災和其他遊覽事故發生。
第二十二條風景名勝區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建立制度,完善設施,搞好風景名勝區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
第二十三條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風景名勝區範圍內交通、通訊、水電等基礎設施的管理,定期維護,保持基礎設施完好。
第二十四條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經營活動,必須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同意,並依法辦理有關手續。禁止無證經營。
經批准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指定地點文明、合法經營,不得強行向遊客兜售商品或者強行提供服務。
第二十五條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制度。對風景名勝區的歷史沿革、資源狀況、範圍界線、生態環境、設施建設、生產經營、接待遊覽進行調查統計,形成完整的資料,妥善保存。

第五章 獎懲

第二十六條對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風景名勝區做出顯著成績或者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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