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科學技術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淄博市科學技術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淄博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淄發〔2014〕13號),設立淄博市科學技術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取消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職責。
3.取消科技類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核。
(二)增加的職責
1.負責淄博市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指導工作。
2.負責推進全市高新技術產業創新鏈和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發展工作。
3.負責推進淄博市與山東理工大學校城融合發展工作。
(三)加強的職責
1.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全面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強化軍民科技融合,提高國防科技動員能力。
2.加強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科技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市科技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科技創新巨觀戰略研究,協調落實全市科技創新發展戰略、重大政策措施以及重大科技創新任務,推進全市科技創新體系建設。
(三)提出科技體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議,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工作,審核相關科研機構的組建和調整,最佳化科研機構布局。
(四)負責制定市級年度科技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統籌協調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高新技術研究、重大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及關鍵技術、共性技術和軟科學等科學技術研究;牽頭組織全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重要領域的重大關鍵技術攻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科技重大專項、重大科技創新工程實施中的有關工作;制定政策引導類科技計畫並指導實施。
(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新技術產業化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相關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科技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創新型產業集群發展。
(六)組織擬訂科技促進農村、社會發展的規劃和政策,制定相關重要措施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農業科技園區、可持續發展實驗區和先進示範區建設。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大創新基地建設規劃;參與編制市重大科學工程建設規劃;提出科研條件保障的規劃和政策建議;推進全市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和科技資源共享;負責編制和實施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科技創新平台計畫。
(八)負責市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專項資金的配置使用;負責本部門預算中科技經費預決算及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議。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組織編制產學研合作計畫;制定科技成果推廣政策,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組織相關重大科技成果套用示範;推動區域和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建設及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十)負責管理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技術市場和科技信息市場;負責技術契約管理工作;負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擬訂國內外科技合作與交流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有關科技外事工作。
(十二)負責擬訂促進科技中介組織發展政策;組織制定科普規劃和政策,統籌協調全市科普工作;負責科技宣傳、科技信息、國防科技動員、軍民科技融合、科技應急管理工作;負責相關科技評估和科技統計管理與服務工作;指導科技服務業發展。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指導全市科技培訓工作。
(十四)負責淄博市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指導工作;負責統籌推進淄博市與山東理工大學校城融合發展工作。
(十五)負責統籌推進全市高新技術產業創新鏈和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發展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產業創新體系建設,組織實施技術創新引導工程,承擔市創新發展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職責。
(十六)指導協調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科學技術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市國防動員委員會科技動員辦公室牌子)
負責文電、會務、應急值班、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安全、信訪等工作;組織協調建議提案辦理工作;負責國防科技動員、科技宣傳工作;指導科技信息庫和科技信息網路建設;負責本部門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組織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組織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教育培訓、社會保障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具體負責局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
負責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牽頭擬訂全市科技發展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統籌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創新體系建設;牽頭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職能轉變相關工作;承擔本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以及提請市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初步審查工作;負責擬訂全市科普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統籌市軟科學研究;組織協調重大科技工作調研。
(四)發展計畫科
牽頭擬訂全市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研究提出市科技計畫布局;負責科技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的評價和管理;承擔相關科技統計和科技評估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議,提出科技經費配置建議;參與擬訂重大科技投入政策和科技經費管理辦法;編制本部門綜合預算中的科技經費預決算並監督執行;負責制定政策引導類科技計畫並指導實施;負責擬訂全市基礎研究、科技條件建設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重點實驗室建設;負責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技文獻等科技資源共享工作;組織科技創新方法推廣等基礎性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省自然科學基金計畫;負責擬訂全市科技重大專項、重大科技創新工程實施意見,提出布局建議;對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督,組織驗收和績效評估,協調解決重大問題;負責我市承擔國家、省科技重大專項的相關協調工作;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統籌推進全市高新技術產業創新鏈和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發展工作;承擔市創新發展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五)科技合作科(掛校城融合發展辦公室牌子)
負責擬訂國內外科技合作與交流的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國內外科技合作計畫;建設國內外科技合作平台,推進產學研合作;承擔市政府與國內高校、科研機構科技合作的有關具體工作;承辦政府雙邊和多邊及有關國際組織的科技合作與交流事宜;辦理有關科技團組出國事項;承擔與港、澳、台地區的科技交流工作;負責軍民科技融合工作;負責會同有關方面制定校城融合發展政策;組織實施校城融合發展項目計畫;組織審議和監督落實校城融合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組織指導及協調校城融合責任單位、有關區縣校城融合推進機構開展重大創新活動、共建公共技術服務平台;承擔市校城融合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六)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科(掛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指導辦公室牌子)
負責擬訂相關領域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的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工業領域科技計畫;組織實施高新技術研究開發項目和科技創新示範試點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導全市科技服務業發展工作;組織實施工業領域重大科技成果的轉化、套用與示範;指導全市創新型產業集群發展;指導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科技工作;承擔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生產力促進中心和工業領域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平台基地有關管理與服務工作;指導示範區發展規劃和相關管理政策的擬定工作;貫徹落實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先行先試政策措施,指導示範區開展先行先試創新活動;指導構建科技創新體系,組織協調重大關鍵技術研發、公共服務平台和載體建設;承擔省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指導辦公室任務安排,協同推進示範區一體化建設發展;承擔市示範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七)農村與社會發展科
負責擬訂科技促進農村發展的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農村與農業領域科技計畫;組織實施農業重大科技研究開發項目和科技創新示範試點工作;組織實施農村與農業領域重大科技成果的轉化、套用與示範;推進農村科技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農業科技園區等平台基地的建設並開展相關服務工作;負責擬訂社會發展領域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社會發展領域科技計畫;組織實施社會發展研究開發項目和科技創新示範試點工作;組織實施社會發展領域重大科技成果的轉化、套用與示範;推進生物技術發展及產業化工作;指導可持續發展實驗區、先進示範區等平台基地的建設並開展相關服務工作;承擔農村與農業、社會發展領域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有關管理工作。
(八)科技人才與成果科(對外可使用市科技保密工作辦公室名稱)
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政策;指導全市科技培訓工作;貫徹落實中央、省、市科技人才工作方針政策,加強對科技人才工作的巨觀指導、政策研究、綜合協調、監督檢查和服務保障;協調相關部門抓好科技人才工作落實;負責指導全市科技人才項目的實施,負責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管理科技成果、科技獎勵;擬訂科技成果評價、獎勵、轉化及科技保密等政策措施;貫徹落實國家、省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方針政策;負責國家、省科學技術獎勵推薦工作;負責全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承擔科技保密和技術出口的審查工作;具體指導科技諮詢、招標、評估等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工作;負責管理技術市場和科技信息市場;負責技術契約管理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科學技術局機關行政編制26名,可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科級領導職數9名(含機關黨總支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9名。
五、其他事項
(一)建立科技工作重大問題溝通機制。市科學技術局與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建立相關溝通機制,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
(二)暫保留工勤編制2名,隨自然減員空出一個收回一個。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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