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救難日

消費者救難日

消費者救難日即“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為了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之在世界範圍內得到廣泛重視,促進各個國家、地區消費者組織的合作與交往,更好地開展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確定每年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消費者救難日
  • 節日時間:每年3月15日
  • 節日意義: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
  • 設立機構: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
概述,中國開始宣傳“3.15”,3.15來歷,協會成立,3.15標誌,實際意義,各國面面觀,年主題,宣傳主題,一是強調“消費”,二是強調“發展”,三是強調“維權”,貫徹實施,檢驗產品質量,消費者救難日,現狀透析,侵權案例,有關法律,

概述

從1983年以來,每年3月15日, 全球各地的消費者組織都舉行大規模的活動,宣傳消費者權利,顯示消費 者的強大力量。其中包括發布新聞公報、 向公眾介紹消費者組織的活動;告訴人們消費者組織將為保護消費者權 益做哪些工作;通過報紙、刊物、電台和電視節目進行宣傳, 在學校發放宣傳材料或消費者刊物。組織消費者權 利的演說,努力提高消費者的保護意識。 有的國家的消費者組織在這一天向公眾徵集“消費權益歌”,有的組織演 講比賽、保護消費者知識競賽或進行“一年最嚴重的損害消費者利益事件”的評定活動; 獎勵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 益工作作出貢獻的人;舉辦各種展覽;舉辦消費教育講座; 有些國家的消費者組織還開展對保護消費者權益有關 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舉行集會演出、 現場宣傳諮詢投訴和義務服務等活動。

中國開始宣傳“3.15”

中國自1987年開始,每年的3月15日, 全國各地消費者組織都聯合各有關部門共同舉辦隆重的紀念活動,運 用各種形式宣傳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其成果, 促進全社會都關心、支持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3·15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宣傳活動已成為具有廣泛社會影響意義深遠的社會性活動。

3.15來歷

消費者權益保護運動起源歐洲,興起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二戰後,各消費者組織便應運而生,並迅速擴展到開發中國家。1960年,成立了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簡稱CI)。 全世界共有90多個國家的300多個消費者組織加入了CI。同時,世界性的保護消費者活動也受到了聯合國組織的重視。國際消聯的代表已成為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工業發展組織、糧食組織和貿發會議等機構中的顧問和聯絡員,代表消費者的利益,參加有關會議和政策的制定工作。1985年4月9日,第39屆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了一致通過了《保護消費者準則》。大大促進了世界各國制定並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工作,使全球消費者保護運動進入了一個更加彭勃發展的階段。
為了擴大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此在世界範圍內得到重視,促進國家、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和交往,更好地開展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於1983年確定每年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這一日期的選定是基於美國前總統約翰·甘迺迪於1962年3月15日在美國國會發表的《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咨文》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獲得消費安全的權利;取得消費資訊的權利;自由選擇商品的權利;合法申訴的權利。
從1983年以來,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國的消費者組織都要舉行大規模活動,通過各種形式,利用各種宣傳媒體集中宣傳消費者的權利、消費者組織的義務,顯示消費者的強大力量。

協會成立

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把每年的3月15日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並規定消費者享有獲得安全保障、獲得產品正確資料、自由決定選擇以及要求賠償和要求保障有益的健康環境等權利。
1960年,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比利時荷蘭等5個國家的消費者發起成立了獨立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無政治傾向的世界消費者聯盟,總部設在海牙,現已遷至英國的倫敦。它的成員已有來自近百個國家和地區的三百多個消費者組織。
中國消費者協會於1984年12月經國務院批准成立,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全體性社會團體。它的宗旨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引導廣大消費者合理、科學消費,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1987年9月,中國消費者協會被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接受為正式成員。從這一年開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及地方各級協會也都要聯合各有關部門共同舉辦大規模的宣傳活動,運用各種方式介紹消費知識和有關法律知識,宣傳消費者的權利;喚醒、提高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促進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

3.15標誌

3.15標誌 
2000年“3.15標誌的期間,中國消費者協會推出“3.15標誌”。它是中消協推出的一種信譽認證,是對所有行業,商品、服務質量上乘,接受消費者協會調節的骨幹企業的認可和證明。任何產品申請使用“3.15標誌”,都必須經過嚴格的考察審核程式,從而確保“3.15標誌”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3.15標誌”以中國消費者協會會徽圖形為上方圖形,同時加注“3.15”字樣。此標誌包含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對優質商品或服務的一種認可和證明,二是使企業履行做出的承諾:即發生小額消費者權益爭議時,消費者與經營者雙方協商不成,經經營者自願接受消費者協會的調節意見,以避免小額爭議久拖不決。
中國消費者協會推出“3.15標誌”的目的有四:一是便於更有效地解決小額消費者權益爭議,從而使消費者協會能更好的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能;二是對優質商品及服務的一種證明,便於消費者擇優購買;三是通過使用便於識別的統一標識,幫助廣大消費者正確選擇商品和服務,行之有效地引導消費者科學、合理、安全、健康消費;四是有利於扶優限劣,增強企業競爭力。

實際意義

從1983年以來,每年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費者組織都舉行大規模的活動,宣傳消費者的權利,顯示消費者的強大力量。其中包括發布新聞公報、向公眾介紹消費者組織的活動;告訴人們消費者組織將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做哪些工作;通過報紙刊物電台電視節目進行宣傳,在學校發放宣傳材料或消費者刊物。組織消費者權利的演說,努力提高消費者的保護意識。有的國家的消費者組織在這一天向公眾徵集“消費權益歌”,有的組織演講比賽、保護消費者知識競賽或進行“一年最嚴重的損害消費者利益事件”的評定活動;獎勵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作出貢獻的人;舉辦各種展覽;舉辦消費教育講座;有些國家的消費者組織還開展對保護消費者權益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舉行集會、演出、現場宣傳諮詢投訴和義務服務等活動。
中國自1987年開始,每年的3月15日,全國各地消費者組織都聯合各有關部門共同舉辦隆重的紀念活動,運用各種形式宣傳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其成果,促進全社會都關心、支持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宣傳活動已成為具有廣泛社會影響、意義深遠的社會性活動。

各國面面觀

日本是較早通過系統立法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國家之一。1968年日本頒布的《保護消費者權益基本法》對消費者的自我保護、防止哄抬物價和抑制通貨膨脹等方面作了詳細的規定。
印度也早已制定和實施了《生活必需品法》、《打擊偽劣食品法》、《藥品法》和《商品重量法》等一系對法規。印度中央、邦和縣三級政府還成立了處理消費者投訴的專門委員會。
澳大利亞政府建立了一套政府、企業和消費者共同維護市場秩序的體系。與保護消費者權益有關的法律有《貿易準則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和《價格監督法》等。
美國消費者聯盟於1936年成立,現擁有工作人員258名。設有三個倡議辦公室,代表消費者在立法、司法、制定規章方面提出意見。
中國消費者協會於1987年9月加入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後,每年的3月15日“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也都組織全國各地的消費者舉辦大規模的“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宣傳諮詢服務活動。

年主題

消費者權益諮詢活動
中國消費者協會從1997年起,通過每年確定一個主題的方式,開展“年主題”活動。
中國消費者協會歷年主題是:
1997年:講誠信 反欺詐
1998年:為了農村消費者
1999年:安全健康消費
2000年:明明白白消費
2001年:綠色消費
2002年:科學消費
2003年:營造放心消費環境
2004年:誠信·維權
2005年:健康·維權
2006年:消費與環境
2007年:消費和諧
2008年:消費與責任
2009年:消費與發展

宣傳主題

消費者救難日--組織宣傳
“消費與發展”年主題的主要涵義 :

一是強調“消費”

消費是社會再生產過程的重要環節。沒有消費也就沒有生產,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是社會再生產過程的有機組成部分。消費由生產決定,又反作用於生產,是拉動經濟成長的最終動力。通過調整經濟結構、淨化消費市場環境,增加消費信心,拉動消費需求。積極發揮“消費”對推進生產發展的能動作用,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是強調“發展”

發展在經濟社會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發展是第一要務,是提高生活收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改善消費質量的重要途徑,也是消費維權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要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統籌兼顧、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做好消費維權和消費引導工作,推進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深入開展。

三是強調“維權”

維權是擴內需促發展的重要手段。保護消費者權益,是構建和諧社會,提高消費水平,促進經濟發展的基礎。只有維護了消費者權益,市場經濟才能更加體現公平正義,經濟社會才能又好又快發展。維護消費者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要以消費維權為手段,督促社會各方特別是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構建和諧社會,擴大消費市場,促進經濟發展。
“消費與發展”年主題的主旨是:宣傳消費政策,推進消費維權,提高消費信心,構建消費和諧,促進經濟發展。

貫徹實施

檢驗產品質量

2009年“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的主題為“共建信心共促發展”,即樹立消費信心,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圍繞主題,國家質監局將切合實際,採取有效措施,舉行多層面、多角度的各種宣傳活動。
大型的宣傳諮詢服務活動,現場發布消費者關心的有關質量信息,重點針對當前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諮詢,受理消費者的投訴,現場免費檢測產品質量,並為企業和消費者提供有關法律法規的諮詢服務。各地展開聲勢浩大的宣傳活動,加大了對“質量和安全年”活動、農資打假下鄉、家電下鄉產品專項打假和質量監督、加強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加強特種設備監管等重點工作的宣傳力度。“農資打假下鄉”活動集中宣,質監部門稽查局對投訴舉報系統進行全面的改版升級,公眾可通過公服專線、專網、簡訊平台等多種渠道對質量問題進行投訴舉報。

消費者救難日

圍繞2009年“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的主題,西安鐵路局開展“微笑春運”為主題活動,成立了以西安、寶雞、安康為中心的3個地區春運工作組和4個專業檢查組,以提升臨時旅客列車服務質量為重點對612輛臨時列車的車體進行集中整修,並為臨客購置全新的臥具。瀋陽鐵路局長春客運段擔當N185/186次列車的班組細化服務措施,主攻整治關鍵、規範作業標準培訓。已經解決一系列慣性問題,實現了廁所“一客一衝”、臥具“一人一換”。鄭州鐵路局鄭州客運段將餐車管理納入車隊一體化管理,對餐車經營實行“經營管理規範化、市場效益最大化、列車管理一體化”的管理模式,轉變餐營職工經營觀念、淨化列車經營環境、提高餐車工作標準,使餐車經營收入穩步提升。濟南鐵路局濟南車輛段堅持專項整治與車輛安全並重、專項整治與春運任務並重,確保了旅客列車的服務質量和安全。
貴陽市積極申報國家和省淘汰落後產能財政獎勵資金,加大淘汰落後產能的力度,對鋼鐵煤炭、造紙、黃磷等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的落後產能實施強制淘汰,把節能降耗和產業調整結合起來。還將加強對落後產能監督檢查力度,防止落後產能死灰復燃,並督促列入省重點監控對象的15家企業兩年內完成淘汰落後電機和變壓器的任務。

現狀透析

消費者救難日現狀
一個以宣傳提高消費者認識的日子,變成了集中處理問題,或者以風暴的方式解決問題的日子。每年的3.15,工商局,消協比平時忙了不知多少倍。平日在辦公室無聊的官老爺們也在這一天大搖大擺走上街頭,宣傳打假,面子是做足了,但老百姓得到了什麼實惠。假貨年年有,動用了大量的人力,滿大街的發傳單,搞宣傳,為何不在平時多上點心解決消費者的問題呢?
每年3.15,老百姓就跟到廟裡拜菩薩似的,變得萬分虔誠。相信在這一天,吃什麼買什麼都放心。一年只有這一天能安心的出去買東西,不覺的悲哀嗎?滿大街的假貨也不是一天就可以肅清的。與其做一個3.15的信徒,還不如平時購物多長兩個心眼,遇到權益被侵害及時打消協電話投訴來得實在。
打假也有潛規則,娛樂圈有潛規則,3.15同樣有潛規則。為什麼有些黑作坊造假點一再被取締,結果依然死灰復燃。執法隊伍里的蛀蟲“居功至偉”。拿著國家的工資,做的卻是和造假者勾結的勾當。此等蛀蟲不除,打假永遠只是一句空話。
消費社會風險難以消除。每年的3.15,消費者就當成了救難日,平時不敢反映的問題,把3.15當成了救命的“觀世音菩薩”,這就是如今消費者的心態。平時讓假貨坑苦了,自認倒霉。一到3.15,便把陳芝麻爛穀子的事一股腦倒出來,不說國家有沒有人力物力在一天解決不說,老百姓的維權意識也不是只靠每年一天的教育就能提高多少的。再看執法機關,平時執法不嚴,違法不究,一到3.15,便跟吃了興奮劑似的滿大街打假,一副恪盡職守的偽善面目。
看病、教育、住房等等大項,到電信、手機、食品這些日常等等,越來越“委婉”的霸王條款和越來越難的維權過程卻讓人更心煩,甚至很多人因為忍受不了這個折磨過程的時間成本和與商家鬥法的弱勢而放棄,商家的強勢和消費者的弱勢,在歷經了18年的維權節日後,被動消費更加明顯,主動強勢更趨詭異,那到如今也無法取消的什麼漫遊費爭辯,不就是典型嗎?諸如此類的汽車三包、開瓶費、排隊取錢、電視購物等等,消費者又有多少是明白的權益消費?

侵權案例

在上海,為了吸引消費者,不少經營者紛紛推出會員卡、優惠卡消費券等各類預付性消費卡。但由於預付卡具有先付款、再消費的特點,一旦商家因經營不善倒閉,甚至惡意捲款潛逃,消費者往往無法及時挽回損失。統計顯示,2008年上海受理的預付卡消費投訴達到4049件,平均每天超過10件。
2009年3月11日公布的上海“3.15”八大消費侵權案例中,預付性消費侵權案例占到了一半,投訴涉及美容美髮、洗浴、數碼沖印、餐飲等多個行業。同時,由於企業發放的預付卡數量眾多,如果商家不兌現承諾或者違反約定,很容易引起幾十名,甚至上百名消費者的集體投訴。

有關法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3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1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三章 經營者的義務
第四章 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五章 消費者組織
第六章 爭議的解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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