涇源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局

涇源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局是涇源縣人民政府主管衛生工作的職能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涇源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局
  • 負責:本區傳染病防治工作
  • 制定:本區域衛生髮展規劃
  • 主要責任:落實國家有關醫療衛生工作的方針
  • 監督:管理全區傳染病、公共場所衛生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家、自治區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減少對所屬醫療機構的微觀管理直接管理,落實醫療機構法人自主權。
(三)將研究擬定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發展規劃職責,劃給縣經濟發展和改革局。
(四)將食品安全委員會職責,劃給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五)將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協調職責,劃給縣城鄉建設和環境保護局。
(六)將對醫療衛生機構服務績效評價等技術管理職責轉移給所屬事業單位承擔。
(七)將縣經濟發展和改革局承擔的負責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的職責,劃入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局。
(八)下放國家、自治區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已公布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九)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協調推進醫療服務、公共衛生、公立醫院改革、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新機制,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
(十)完善生育政策,加強計畫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強化對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十一)推進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
(十二)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於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起草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地方性政策規定。負責協調推進全縣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組織實施縣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開展傳染病、地方病、慢性病、職業病等防治;組織和指導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上報、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制定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食品安全標準管理工作。
(四)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縣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擬定全縣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管理的規範,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組織實施全縣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執業許可制度,負責轄區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村衛生室準入、審核、驗收、考核及業務指導。
(七)擬訂扶持促進中醫藥(回醫藥)發展的辦法和措施,提出鼓勵社會資本舉辦中醫醫療、保健、科研機構的政策建議。
(八)負責組織推進縣級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九)研究提出完善生育政策的建議;監測人口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實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和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指導鄉鎮計畫生育工作。
(十)負責組織建立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並實施。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計畫生育家庭扶助、家庭發展政策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銜接機制。
(十一)擬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規劃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二)擬訂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貫徹落實國家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
(十三)擬訂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
(十四)指導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衛生和計畫生育違法行為。負責擬訂計畫生育目標管理方案,組織計畫生育工作考評,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規範計畫生育行政審批權力和範圍。
(十五)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全縣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組織指導國際交流與援外工作。
(十六)承擔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協調職責除外)、縣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辦縣委、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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