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於稅收政策調整後幾個執行問題的綜合答覆

《海關總署關於稅收政策調整後幾個執行問題的綜合答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1996年3月22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關總署關於稅收政策調整後幾個執行問題的綜合答覆
  • 發文單位:海關總署
  • 發布文號:署稅[1996]323號
  • 發文時間:1996年3月22日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海關總署
關於稅收政策調整後幾個執行
問題的綜合答覆
(1996年3月22日署稅[1996]323號)
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院校:
《國務院關於改革和調整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對進口稅收政策進行了重大調整,最近各地海關陸續提出了一些執行方面的問題,為嚴格貫徹執行國務院檔案,現將有關問題綜合答覆如下:
一、自1996年4月1日起,對特區內(包括浦東新區蘇州工業園區)興建的房地產項目(外商投資企業除外),凡符合國務院有關檔案規定可予免稅的生產性項目和高新技術、教育、衛生、科研、基礎設施項目,以及用於出售、轉讓、租賃的生產廠房、倉儲設施建設所需進口的物資、設備,應按國家對特區實施的“國家核定額度實行先征後返,5年過渡、逐年遞減的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對於經批准的外商投資企業興建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房地產項目,無論特區內外,其寬限期均應按國發[1995]34號檔案的規定掌握。
二、按照國務院檔案規定,自1996年4月1日以後,特區自用物資免稅優惠政策及半稅市場物資優惠政策不再執行。自4月1日以後,特區內企業用保稅料件加工的成品,經批准在特區市場銷售的,應於銷售前照章補稅;特區內使用特區進口自用物資額度的企業購買用保稅料件加工的成品,按特區“先征後返”的規定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購買用保稅料件加工的成品用作投資總額內生產設備的,按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優惠規定辦理。
三、對特區自用物資,使用海關出具的免稅證明,在4月1日以前進口的仍可按原規定予以免稅,4月1日以後進口的應到特區計委換領“特定區域進口物資額度證明”按“先征後返”的規定辦理,原免稅證明予以作廢。
四、國務院檔案規定,海南洋浦開發區按保稅區的稅收政策辦理。由於保稅區並無半稅市場物資的政策,因此,對洋浦開發區的半稅市場物資政策自4月1日起也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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