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執行國務院對外商投資企業稅收政策調整的具體實施規定的通知

《海關總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執行國務院對外商投資企業稅收政策調整的具體實施規定的通知》在1996.03.12由海關總署,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關總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執行國務院對外商投資企業稅收政策調整的具體實施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海關總署,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 頒布時間:1996.03.12
  • 實施時間:1996.03.12
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院校:
國務院995年12月28日通知規定:“自1996年4月1日起,對新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設備、自用原材料,一律按法定稅率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在此之前已依法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規定的寬限期內,可繼續享受減免關稅和進口環節稅的優惠,即對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不包括本通知下發之日後追加的投資)以上的項目進口的設備和原材料,1997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規定執行,對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進口的設備和原材料,1996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規定執行。”為正確執行國務院上述規定,現就具體操作問題規定如下:
一、上述通知規定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外經貿部門在其審批許可權內依法批准設立,並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的企業。
二、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精神,1995年10月11日至1996年3月31日期間批准設立的且需申請免稅進口自用設備、物料的外商投資企業一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外經貿廳、委、局(以下簡稱省級外經貿部門)審核後報外經貿部備案審核。備案項目上報外經貿部的時間最晚不能超過4月30日。外經貿部對上述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審核後,分期分批將核准的和不予核准的企業名單通知海關總署關稅司(由關稅司下達各主管海關)和省級外經貿部門。對審核合格的企業主管海關憑海關總署轉發的合格企業名單按規定予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審核不合格企業不予備案。由外經貿部頒發批准證書的企業,主管海關憑外經部頒發的批准證書予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三、符合第二條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寬限期內辦理進口設備、物料手續時,還應向主管海關出具省級外經貿部門審核同意的進口設備清單(加蓋由外經貿部統一刻制的“外商投資企業進口審核專用章”),省級外經貿部門不得將審核權下放。持外經貿部頒發的批准證書的企業,應出具由外經貿部審核同意的進口設備清單。
四、按照通知規定:3000萬美元以上項目(含3000萬美元)不包括通知下發之日後追加的投資。通知對外公布時間為1995年12月28日,據此,凡在1995年12月28日前外經貿部批准追加投資並換髮批准證書的企業(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上),在1997年12月31日前,可按規定予以免稅;凡在1995年12月29日至1996年3月31日追加投資後使投資總額達到3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應仍按追加前批准的3000萬美元以下項目規定的寬限期辦理。其追加部分在1996年底前可按規定予以免稅。
五、經濟特區、浦東開發區和蘇州工業園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亦按上述規定辦理。
六、經批准確認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寬限期內進口物品的免稅手續、免稅品種仍按海關總署署監一〔1992〕1099號檔案及有關檔案規定辦理。對於外商投資企業在其經營範圍內進口的特種車輛、船舶等交通工具等,應由所在地主管海關上報海關總署審批。
七、1996年4月1日以後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的自用設備、物料等一律照章徵稅。
八、在備案審核核准通知下發前設備已到口岸的企業,海關按原規定辦理進口免稅手續並放行。審核不合格企業,前已免稅進口貨物應追補應繳稅款。
各地主管海關要與各地外經貿部門緊密配合,嚴格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做好寬限期內外商投資企業備案審核及稅收優惠工作。對於執行中發生的問題,要及時與海關總署關稅司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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