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於加強對來往港澳小型航船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是海關總署2000年3月13日發布的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關總署關於加強對來往港澳小型航船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0-03-13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海關總署關於加強對來往港澳小型航船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是海關總署2000年3月13日發布的國家法律法規。
《海關總署關於加強對來往港澳小型航船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是海關總署2000年3月13日發布的國家法律法規。中文名 海關總署關於加強對來往港澳小型航船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00-03-13 所屬類別 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文號】署監[2000]133號 【生效日期】2000-04-15 【失效日期】...
現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來往香港、澳門小型船舶及所載貨物、物品監管規定》,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七日第一條 為了實施海關對來往香港、澳門小型船舶及所載貨物、物品的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來往香港、澳門小型船舶及所載貨物、物品管理辦法》經2004年1月7日署務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3月15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來往香港、澳門小型船舶及所載貨物、物品監管規定》(海關總署令第6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來往香港、...
第八條航線不經中途海關監管站(分關)的進出口船舶及來往港澳的客輪,由口岸海關辦理進出口手續。第九條海關檢查小型船舶時,船長應指派人員到場,並根據海關的要求,開啟有關場所。進口船舶未辦理海關手續前,出口船舶辦完海關手續後,非經海關批准,不準上下旅客和裝卸貨物。船舶經海關簽證放行後,才能繼續駛往內地...
現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來往香港、澳門小型船舶登記備案管理辦法》,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七日第一條 為了實施海關對來往香港、澳門小型船舶(以下簡稱小型船舶)及所載貨物的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海關對來往香港、澳門小型船舶和公路車輛的監管,另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列文書格式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公告。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74年9月10日外貿部“〔1974〕貿關貨233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國際民航機監管辦法》、19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