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陸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是2016年科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戈華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洋陸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
- 作者:戈華清
- ISBN:9787030508560
- 類別:法學
- 出版社:科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6-11
《海洋陸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是2016年科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戈華清。
《海洋陸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是2016年科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戈華清。內容簡介本書主要研究了我國及全球主要海域的陸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本書在全面解讀並剖析全球主要海域及我國陸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有效性的基礎上,闡...
這部法律共九章,包括總則、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海洋生態保護、陸源污染物污染防治、工程建設項目污染防治、廢棄物傾倒污染防治、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污染防治、法律責任和附則。2023年10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
第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並負責全國防治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全國防治海洋工程...
海洋污染防治是指用加強立法、司法、執法等方法,通過多種渠道、多種手段採取強有力措施,堅持海陸同防同治,加強海洋環境保護,提高海洋環境保護水平保證海洋健康。我國的海洋環境污染主要表現在陸源排污壓力巨大,近岸海域污染嚴重,局部區域海水入侵、土壤鹽漬化、海岸侵蝕等災害嚴重,海洋溢油等突發性事件的環境風險加劇...
沿海農田施用化學農藥,在岸灘棄置、堆放垃圾和廢棄物,也可以對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是《保護海洋環境免受陸上活動污染全球行動綱領》(GPA)的參加國之一。我國的《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江河入海污染物總量及河口區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程》、《陸源排污口鄰近...
陸源污染防治 陸源污染防治是2007年公布的海洋科技名詞。定義 為預防和控制過量的陸上廢水、廢氣和廢棄物進入海洋而採取的政策和措施。出處 《海洋科技名詞》。
為加強對陸地污染源的監督管理,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陸地污染源(簡稱陸源),是指從陸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場所、設施等。本條例所稱陸源污染物是指由前款陸源排放的污染物。
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海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加強對陸源污染物的防治工作,儘快遏制本行政區域近岸海域環境持續惡化勢頭。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嚴格審批沿岸入海排污口,對不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定要求、污染嚴重的排污口要限期整改。加快沿海陸域內污染企業的整頓步伐,淘汰落後的生產工藝和設備,...
第六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的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治陸源污染物以及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
(一)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法體系 (二)相關國際組織 四、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關於海洋環境保護的規定 (一)一般規定 (二)國際合作的法律制度 (三)技術規定 (四)海洋污染防治的措施 (五)管轄權的規定 第二章防治陸源污染的國際法 一、陸源污染的現狀 二、防治陸源污染的全球性法律規制 三、防治...
第二節行為管制類海洋環境管理制度 第三節影響與誘導類海洋環境管理制度 第四節事後救濟類海洋環境管理制度 第五章海洋環境資源法律責任 第一節違反海洋環境資源法的行政責任 第二節違反海洋環境資源法的民事責任 第三節違反海洋環境資源法的刑事責任 第二編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防治陸源污染法律制度 第一節陸源污染...
世界上第一部為防止來自陸地的污染物污染海洋而制定的一項區域性公約,1974年6月4日訂於巴黎,1976年10月5日生效。公約的成員國為東北大西洋沿岸國。公約界定了陸源污染的來源,要求成員國消除公約附屬檔案一所列舉的陸源污染,嚴格限制公約附屬檔案二所列舉的陸源污染,規定建立一個永久性的陸源污染檢測系統,決定設立一個締約國...
5、承擔保護海洋環境責任;參與擬訂海洋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標準、規範,擬訂污染物排海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發布海洋專項環境信息;負責防治海洋工程、海洋傾廢等造成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樣性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海洋自然...
第二節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環境法律制度 第三節 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海洋法律責任及執行情況 參考文獻 課後思考 第九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 第十章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海洋環境防治法 第一節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定義及污染現狀 第二節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海洋環境法律制度 第三節 防治海洋工程...
第二章 海洋生態環境保護 第三章 陸源污染防治 第四章 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污染防治 第五章 船舶污染防治 第六章 海域污染應急處置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及資源,防治污染損害,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
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原因很多,但主要是陸源污染物污染、船舶污染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為了保護海洋資源和海洋環境,國務院已經先後制定了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船舶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方面的行政法規。鑒於海洋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海洋工程)是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一個重要方面,1999年...
掌握分析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情況、存在的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辦理海洋環境保護行政許可並承擔相應責任。依法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組織起草海洋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管理制度和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完善海洋生態補償制度,組織開展海洋生物多...
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市、沿海區(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責任目標,實行責任考核評價制度。第四條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海洋環境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海洋生態環境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治陸源污染物以及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自然資源...
第四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簡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下同)作為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所管轄海域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並負責防治本行政區域內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簡稱海洋行政主管...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管轄海域內從事航行、勘探、開發、生產、旅遊、科學研究及其他相關活動,或者在本省管轄沿海陸域內從事影響海洋環境的活動。第三條海洋環境保護應當堅持科學規劃、海陸統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建立海洋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海洋環境整治與陸源污染控制相結合的海洋環境保護機制。第四...
第五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管轄海域內海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評價和科學研究等工作,負責陸源污染物、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傾倒廢棄物以及其他海洋開發利用活動等對海洋污染損害的防治工作。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域動態監視,組織海洋生態修復和生態保護補償,...
第三條 海洋環境保護應當統籌規劃,海陸兼顧,遵循開發與保護相結合、損害與承擔責任相結合、依法維護與合理受益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海洋污染防治工作...
共發表有關南北極、深遠海、海岸帶綜合管理問題研究的學術論文近40篇,發表著作近10部。主要代表性著作包括:1、《海洋法視角下的北極法律問題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2、《北極地區發展報告》,2014卷,2015卷,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出版;3、《海洋漁業資源恢復法律制度研究》,海洋出版社2010年版。主要...
第四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為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管轄海域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並負責防治本行政區域內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人民政府管轄海域的海洋環境監督...
《福建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經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4次會議通過。該《條例》分總則、監督管理、海洋生態保護和陸源污染防治、工程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污染防治、法律責任、附則7章46條,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修訂的條例 (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
健全法律法規。加快水污染防治、海洋環境保護、排污許可、化學品環境管理等法律法規制修訂步伐,研究制定環境質量目標管理、環境功能區劃、節水及循環利用、飲用水水源保護、污染責任保險、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環境監測、生態流量保障、船舶和陸源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規。各地可結合實際,研究起草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法規...
第三條 海洋環境保護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預防為主和污染防治與生態建設並重的原則。第四條 市、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治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市、區(市)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
主持相關項目五項,近幾年主持的項目為: “基於生態系統的海洋陸源污染防治立法研究”,2014年國家社科基金;“我國海洋陸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2011年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環境群體性事件的利益表達及救濟機制研究”,2011年法學會部級項目 參加多項環境保護法方面的課題,所涉及的內容包括環境保護法修訂、江蘇省...
2.InesHaertel,李玉梅譯,農業法的全球性挑戰與回應,《中國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4期。3.李玉梅,能動司法視野下環境法解釋的新發展—以連雲港“陸源污染海洋補償令”為對象的考察,《法制與社會》,2011年第2期。4.曹明德、李玉梅,德國溫室氣體排放許可證交易法律制度研究,《法學評論》,2010年...
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區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近岸海域生態與環境保護、海岸工程和陸源污染物等損害海域環境的污染防治工作。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區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參與制定我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參與制定環境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