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漁業保險

海洋漁業保險屬於廣義農業保險的組成部分,是對海洋漁業生產者在水產養殖、捕撈、加工、儲運等生產經營過程中,由於遭受自然災害及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經濟補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洋漁業保險 
  • 類型:經濟術語
特點,方式,

特點

海洋漁業生產特點決定了海洋漁業保險與其他產險業務相比有其特殊性。
1.保險費率確定難
海洋漁業災害損失在年際間差異很大,純費率要以長期平均損失率為基礎但有關海洋漁業特別是水產養殖業的原始記錄和統計資料極不完整,長時問的準確可靠的水生動植物收穫量和損失量難以蒐集,造成海洋漁業保險費率難以精確厘定。
2.合理的保險責任確定難
用於捕撈的漁船行於海上或水上,它不僅具有機動車輛流動性特點,而且具有發生海損事故後無法保留現場痕跡;水產養殖業的風險單位與保險單位不一致,不同風險的風險單位一般不重合。常有多種海洋漁業風險同時或相繼發生,其保險責任不易合理確定。
3.道德風險防範難
海洋漁業特別是水產養殖業的保險利益是一種難以事先確定的預期利益,其標的是活的水生生物,它們的生長好壞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人的管理照料的精心與否。因此,海洋漁業災害損失中的道德危險因素難以分辨、防範,增加了經營難度。
4.定損理賠難
由於海洋漁業保險標的是有生命的水生動植物,看不清、摸不著,標的價格隨著水生動植物的生長不斷變化,在部分流失或死亡的情況下,難以準確核定損失程度

方式

從國內外的各種情況來看,政府介入海洋漁業保險勢在必行,但在介入的方式上大致可分為以下三種。
(一)政府主導型(政府——農戶)
將海洋漁業保險業務全部由於政府包辦,這與現行市場經濟體制所要求的“大市場、小政府”不相符,且不經過市場化運作,易導致資源的最佳化配置難以實現(馮友麗,2004)。設立政策性海洋漁業保險公司即為代表,其缺陷在於:政府不僅要注入巨額資金設立機構,並承擔日常運作和管理成本,更要承受所有經營風險,這就要求政府必須具備雄厚的財力;同時自身可持續發展能力也是受到普遍質疑的重要問題。其他國有制企業同樣在治理結構存在著嚴重的缺陷,缺乏必要的激勵約束機制經營失敗的機率較高,此外,作為對市場機制的替代,政策性公司濃郁的官辦色彩易產生官僚、腐敗等問題,進而會帶來效率的損失。
(二)商業經營型(公司——農戶)
海洋漁業保險業務純粹由於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由於農險高賠付率所致的自身效益差,難以為繼。海洋漁業在大農業中屬於一個高投入、高風險的行業,海洋漁業(包括傳統捕撈業、水產養殖業)開發利用的自然資源是海洋和內陸水域遊動性的生物資源,這就決定了它的生產活動環境,較陸地有更大的自然風險。對從事傳統捕撈業生產者來說,漁船是主要生產資料,海洋捕撈屬於危險非常高的生產領域,漁民的作業、生活條件歷來被保險業界定為高危險性承保範圍,漁民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在商業保險公司中被列為職業風險類別的第六級,即最高級別,其保險費率也是最高的。
(三)政府支持型(政府——公司——農戶)
政府支持型是將上述兩種方式綜合的產物,將政府和市場兩種手段有機結合,目前全國各地的海洋漁業保險試點方案均採用了此方式。政府對農戶和保險公司提供全方位的後台支持,但對前台的運作交給市場來運作。具體來說,對農戶的支持措施包括保費的補貼,農業、氣象等相關部門的防災技術支持等,目的在於提高農戶的保費承受能力和抗風險能力。對保險公司的扶持措施包括稅收優惠,運作費用補貼,再保險支持,有限的以險養險政策等,目的在於保證公司的可持續經營和償付能力。
但這種方式的難點在於找到個均衡點,即政府介人的邊界界定,以便最大限度的發揮市場和政府兩隻手的各自功效,而不是越俎代庖,失去平衡。另外,由於存在三方主體,相互的利益博弈關係也相對複雜,換言之,要實現政府能承受、公司可經營、農戶願參與,三方共贏的政策性海洋漁業保險難度較大。但從各國實踐經驗和我國國情來看,這種方式無疑是相對最優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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