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

台州市椒江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中共浙江省委關於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台州市椒江區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台州市椒江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是區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掛台州市椒江區漁業局牌子。

區委區政府農業和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農辦)設在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接受區委區政府農業和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承擔區委區政府農業和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組織開展“三農”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督促有關方面落實區委區政府農業和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決定事項、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設定區農辦秘書科,負責處理區農辦日常事務。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的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承擔區農辦相關工作,接受區農辦的統籌協調。

台州市椒江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和區委關於“三農”、水利、漁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三農”、水利、漁業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州市椒江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
  • 隸屬:台州市椒江區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統籌研究和組織全區實施“三農”工作的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承擔、指導農業綜合執法。參與涉農的財稅、價格、收儲、金融保險等政策制訂。
(二)統籌推動發展全區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組織實施“十村示範、百村整治”工程,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
(三)擬定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及配套措施。負責農民承包地、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農民(漁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漁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指導國有農場建設管理工作。
(四)負責高效生態農業(漁業)產業體系建設。指導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和農家樂發展工作。指導特色漁業、水產品加工、休閒漁業發展工作。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建議,培育、保護農業(漁業)品牌,指導農產品、水產品行銷管理工作和農業國際國內展示展銷活動。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漁業)統計和農業農村(漁業)信息化有關工作。
(五)負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的監督管理。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組織構建現代農業(漁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指導農業標準化生產。監督落實雙多邊漁業條約和協定。負責漁場修復振興、遠洋漁業管理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負責農業機械、農藥使用和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指導休閒漁船安全管理,負責農家樂安全管理工作。指導休閒觀光農業安全管理工作,指導農業(漁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落實農業農村領域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要求,配合做好農業(漁業)生態環境污染的調查處理工作。
(六)負責農產品、初級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產品、初級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指導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
(七)負責農業(漁業)資源管理。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以及農業(漁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指導農產品、水產品產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指導設施農業(漁業)、生態循環農業、生態漁業、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負責管理農業外來物種。牽頭管理水生外來物種。
(八)負責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漁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組織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擬定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依法開展農業行政許可及其監督管理。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和畜禽屠宰行業管理。開展獸醫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
(九)負責農業(漁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水產養殖重大病害監測防治工作。指導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區內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監測動植物疫情疫病,依法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負責海洋觀測預報,做好海洋預警監測和防災減災工作,參與海洋災害應急處置,配合海上搜救工作。
(十)負責農業投資管理。提出農業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區投資安排的農業投資項目建設規劃、農業投資規模和方向、扶持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的建議。按許可權審批農業投資項目,負責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
(十一)推動農業(漁業)科技體制改革和農業(漁業)技術推廣隊伍體系建設。指導農業(漁業)產業技術體系和農漁技推廣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漁業)領域套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按分工負責農業野生植物保護工作。
(十二)指導農業農村人才工作。擬定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漁業)職業技能開發,組織新型職業農(漁)民培育、農業(漁業)科技人才培養和農村(漁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
(十三)組織開展農業(漁業)對外合作工作。承辦有關農業(漁業)涉外事務,組織開展農業(漁業)貿易促進和有關國際交流合作,指導遠洋漁業發展工作。參與有關農業對外援助項目。
(十四)擬定扶貧開發工作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督促扶貧開發工作。完成上級扶貧機構交辦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銜接重點幫扶工作。
(十五)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水利發展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草案。組織編制水資源戰略規劃、江河湖泊的流域(區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水利規劃。
(十六)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區域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流域、區域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負責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負責水利行業供水、農村供水工作。
(十七)按規定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並組織指導實施。按規定許可權審核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上級補助資金和區級財政性水利資金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十八)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負責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
(十九)負責節約用水工作。組織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有關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組織、指導、監督全區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二十)負責水文工作。負責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江河湖庫和地下水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全區水資源公報。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負責水利信息化工作。
(二十一)負責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負責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負責重要江河、湖泊、水庫、山塘及河口的治理、開發和保護。組織編制水域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水面保潔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指導“河湖長制”和“五水共治”水利工作。
(二十二)負責監督水利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組織工程驗收有關工作,負責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按分工負責水利行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灘涂圍墾工作。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十三)負責監督水利工程運行管理。負責水庫、山塘、海塘、水電站、江堤、堰壩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按規定組織開展大壩安全鑑定,水庫除險加固保全、工程劃界、標準化管理等工作。負責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市場的監督管理。
(二十四)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工作。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二十五)負責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負責圩區防洪排澇工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山塘和堰壩建設與管理。負責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能資源調查評價,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水電農村電氣化和綠色水電創建工作。
(二十六)負責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負責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指導協調水事糾紛的處理。
(二十七)開展水利科技、教育和對外交流工作。組織水利科學研究、科技推廣與引進及對外交流。組織實施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定額。
(二十八)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江河湖泊和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颱風暴潮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水工程調度工作。承擔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組織制定水旱災害防禦水利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十九)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十)職能轉變。
1、統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著力推進農業綠色發展,提升農業發展質量,持續深化“十村示範、百村整治”工程,紮實推進美麗鄉村建設,推動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高水平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
2、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相關農業生產資料、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堅持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嚴防、嚴管、嚴控質量安全風險,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智慧監管體系和協同處置機制,讓人民民眾吃得放心、安心。
3、推動農業農村領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向縱深發展,最佳化農業農村政務服務體系,推動數位化轉型,實現“掌上辦事、掌上辦公”,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加強農業投資項目的統籌整合,最大限度縮小項目審批範圍,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切實提升支農政策效果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4、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最佳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堅持建管並重,加強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堅持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推動水利領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向縱深發展。推動水利發展改革和水利數位化轉型,加快推進水利現代化。
(三十一)與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職責分工。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的監督管理。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法制科牌子)。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秘、信息、調研、政務公開、會務、機要、保密、檔案、後勤、新聞宣傳。負責建議提案、領導重要批示件督辦工作。組織起草綜合性材料、重要檔案。承擔農業和水利(漁業)行政許可監督、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牽頭協調農業農村和水利(漁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工作。承擔信訪、綜治、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負責普法宣傳工作。負責部門預決算、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監督管理、績效評價和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機關財務工作。參與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稅費、基金、信貸的建議。
(二)改革和農村合作經濟指導科(掛行政審批科牌子)。提出農業農村改革發展相關政策建議。提出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指導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承擔農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農業農村改革試驗區有關工作。協調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建設。監督減輕農民(漁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指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區漁村、漁業經營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指導國有農場改革有關工作。承擔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起草農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相關政策,指導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糾紛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標準、違法用地查處,指導閒置宅基地和閒置農房利用。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承擔局行政審批工作,負責“最多跑一次”工作。
(三)鄉村產業發展科(掛農牧業管理科牌子)。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政策建議。起草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戰略規劃。承擔農業資源管理工作,指導農業區域協調發展。承擔農業區劃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鄉村產業發展。起草促進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和農家樂發展的政策措施。提出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的政策建議。組織開展農業現代化評價,指導現代農業園區建設。指導開展農村創業創新工作。承擔招商引資、品牌建設、展示展銷有關工作。指導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供求、價格分析和預警。承擔農牧漁業統計和分析工作、信息服務和推動農業農村數位化轉型有關工作。承擔農業(漁業)綜合開發項目。提出扶持農牧漁業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資金建議,組織提出農業投資規模、方向的建議並監督實施。提出農業保險政策建議,參與農村金融政策制定。
起草種植業、農作物種業、畜牧業、飼料業、畜禽屠宰行業、獸醫事業發展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菜籃子”有關政策。指導糧食生產、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發布農情信息。組織實施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和管理。承擔發展節水農業、抗災救災、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相關工作。承擔農作物種子種苗、肥料、農藥生產、農藥經營、獸醫醫政、獸藥、獸醫器械等有關監督管理。指導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監督管理畜禽屠宰、飼料及其添加劑、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組織實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監測與防治、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組織實施動物防疫檢疫。
(四)農村社會事業發展科。組織實施“十村示範、百村整治”工程,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統籌指導村莊整治、村容村貌提升、村莊規劃、美麗鄉村建設和歷史文化(傳統)村落保護利用。協調推動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提出扶持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資金建議,並監督實施。
(五)扶貧開發與科教科。承擔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交辦的扶貧任務。承擔農村工作指導員有關工作。承擔推動農業(漁業)科技體制改革及相關體系建設、技術研發、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監督管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承擔推動農業綠色發展有關工作。指導農用地(除林地、草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及農產品產地的環境保護和管理。指導農村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節能減排、農業清潔生產和生態循環農業建設。承擔農業外來物種管理相關工作。負責農業教育和職業農民培育。
(六)漁業漁政漁港管理科。起草漁業發展政策、規劃。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指導“三場一通道”建設,牽頭組織開展漁業資源增殖放流。指導海洋捕撈、水產健康養殖、水產品加工流通、休閒漁業和遠洋漁業的發展。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組織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和水生野生生物保護。監督管理捕撈業、水產養殖業和遠洋漁業,監督實施禁漁期(區)制度。組織實施雙多邊漁業條約和協定。組織實施漁港建設和漁船漁港監督管理。指導漁業互助保險。承擔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漁場修復振興和海洋漁業綜合治理工作。
(七)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組織實施農產品、初級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指導農產品、初級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檢驗檢測體系和信用體系建設。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追溯、風險監測等相關工作。指導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劃定工作。
(八)水政水資源水保科(掛區節約用水辦公室牌子)。研究擬訂水利工作的綜合性政策。承擔水利改革發展工作。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協調水事糾紛,組織查處水事違法事件。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負責水量分配方案。負責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組織實施水資源保護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有關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指導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承擔區水土保持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實施水土保持規劃,審核有關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
(九)水利工程建設與監管科(掛河湖與工程管理科牌子)。擬訂並監督實施水利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審核許可權內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指導有關防洪論證工作。組織實施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提出上級水利資金和區級財政性水利資金安排建議,統籌協調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組織實施中央、省市級和區級水利建設投資計畫。承擔水利信息化工作。承擔水利統計工作。組織指導“五水共治”涉及水利部分工作。承辦對外水利交流工作。組織編制水利科技發展規劃,組織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科技推廣。負責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組織開展水利的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定額監督實施。審核水利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鑑定和驗收。組織開展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承擔許可權內的水利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全區灘涂圍墾的調查評價,實施灘涂圍墾建設項目監管,負責灘涂治理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負責水利平安建設。承擔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水利工程安全運行,負責水庫、水電站、江堤、海塘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按規定組織開展大壩安全鑑定、水庫除險加固和標準化管理等工作。組織實施美麗河湖等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組織指導河道清淤、保潔和巡查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項目稽察。承擔區農水局負責建設的水利工程的建設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圩區防洪排澇工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山塘建設的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工程建設。負責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和農村水電站運行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負責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負責江河湖泊、河口的開發、治理和保護,負責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組織水域保護規劃的實施。負責水域及其岸線占用、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河道采砂相關工作。負責河(湖、灣)長制涉及水利部分工作。
實施洪水乾旱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實施江河湖泊和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承擔水情旱情預警工作。組織實施蓄滯洪區安全建設、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水利系統防汛物資管理。負責水文工作。負責水利設施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監督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政策和技術標準的實施,組織編制水庫、水閘、泵站等水利工程運行調度規程、控制運用計畫,負責水庫、山塘、水電站、水閘、泵站、堤防、海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維修養護與劃界。負責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和運行管理市場的監督管理。
(十)農田建設與農業機械化管理科。提出農田建設項目需求建議。承擔耕地質量管理相關工作。參與開展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承擔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工作。起草農業機械化發展政策和規劃、農機作業規範和技術標準。指導農機試驗鑑定和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套用,組織對在用的特定種類農業機械產品進行調查。指導農機作業安全,組織農機安全監理。承擔農業設施裝備發展有關工作。
(十一)組織人事科。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宣傳思想政治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指導農業農村、水利、漁業人才隊伍建設。負責相關專業的招才引智工作。

人員編制

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行政編制2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專職副書記1名;總工程師1名;股級職數12名。

其他事項

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中共台州市椒江區委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現任領導

局長:楊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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